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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房管局关于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备案登记管理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0-28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项目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效率,加强对物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凡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到业务、拟退出服务时,均应到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正在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

  (二)经招投标或其它方式新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

  二、备案时间

  1、正在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新承接的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或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分期交付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在新一期交付之日起15日内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退出物业服务的项目应在拟退出服务30日前告知市房管局,并在退出之日起15日内到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一)《新乡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方案(服务标准、人员配备等)。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公司任命(聘用)项目部经理的文件。

  (七)项目管理部人员材料(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

  (八)其他资料。

  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罚则

  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或有其它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行为,以及由于企业管理不到位而损害业主利益,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限制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及参加招投标活动。

  

采编:www.pmceo.cOm

篇2:盐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记分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规范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物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盐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违反《办法》的行为予以检查和记分。

  第三条 检查记分采取累计18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类型分为18分、5分、3分、2分、1分五种形式。

  第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记录18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三)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被新闻媒体查证属实负面报道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六)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

  (七)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8分处理的情形。www.pmceo.com

  第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5分的处理:

  (一)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姓名、照片、电话号码,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和物业服务承诺的;

  (二)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和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

  (四)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安全、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六)未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八)未按约定发放装修须知、未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原管理项目时,拒不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档案资料的;

  (十)无故不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记录3分的处理:

  (一)物业服务在岗工作人员衣冠不整、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

  (二)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三)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五)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24小时内未及时处理的;

  (六)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到80%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录3分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并挂牌上岗的。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二)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三)未能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的;

  (四)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五)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有修理条件但24小时内未能修理的;

  (六)没有坚持写工作日志的或工作日志内容不实事求是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录2分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违规饲养家禽家畜、有私毁绿化种植蔬菜等行为的;(每发现一处记一分)

  (四)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五)项目内有多台电梯,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

  (六)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七)物业服务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八)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车辆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分处理的情形。(www.pmceo.com)

  第九条 项目经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可记录的累积分值为18分。一年度累计处理分值未达到18分的,项目经理该年度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一次性或累积记分满18分的,各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报请市房产管理局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项目经理可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项目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记分结果的,相应记分应予变更或消除。各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项目经理提供记分的查询方法。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盐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提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退出服务项目时、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的连续性......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依法接受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退出服务项目时、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的连续性。
第四条 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的有序性、持续性、长效性,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工作:
(一) 在退出物业服务项目30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业主委员会经提交业主大会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项目区域内公告。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情况书面报告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 拟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未正式退出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做好物业服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状况,并在解除合同时将预收的超合同期限的物业服务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或依约)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合同3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载明表决与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等内容的会议通知书送交业主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二) 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实行业主大会代表制的,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解约等事宜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投票权数和书面意见应当由本人签字。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时,应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经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表决通过解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将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时间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八条 拟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业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资料以及与物业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
2、所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3、企业服务期间为该小区配置的所有公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也可向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确认。
第九条 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服务企业应在退出服务项目3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旗、县、区房管局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到物业项目地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做好相应服务的协调沟通工作;同时,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按规定积极组织、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来自:www.pmceo.com)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一律予以降级或注销企业资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不及时移交有关资料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旗、县、区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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