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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8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0-31

  保政办发〔20**〕143号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美化城市景观,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宣传牌、立体造形物、标语、条幅等广告及标志性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发布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二章 规划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具体负责登记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物价、交通、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应与街景、建筑、环境相协调,画面美观整洁,突出文化性、艺术性;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符合城市夜景亮化要求,并保证日间与夜间景观的良好效果。

  (二)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充分考虑自然、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在建筑物墙壁、人行道上方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设置在城市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

  (四)户外广告设置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五)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六)户外广告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绿化景观,不得损害植物及园林设施,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七)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九条 下列

  载体禁止设置商业性城市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标志;

  (四)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

  第十条 利用平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与建筑物融为一体,整体垂直拔高,广告自身结构不得外露,并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并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风道并对其进行装饰。

  (一)6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6米以上12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三)12米以上18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

  (四)18米以上2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8米;

  (五)24米以上建筑物顶部严格限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地方文化特色。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或重要的城市户外广告,应先规划后设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土、公安、工商行政、交通等部门审定其选址、规模、布局、形式等,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由城市政府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出让相关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持申请、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等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其中占用或依附各类设施(来自:www.pmceo.com)、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会审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损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确需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重要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必须预先考虑广告设置具体位置、形式等。

  第十六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须按国家、省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环境建设和市容改造。

  第三章 建设、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模、材质及其他要求进行制作、设置。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条 依法审批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十一条 设置城市户外独立广告设施或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后,方可设置。设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保证施工质量安全要求。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倾斜的,应及时

  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竣工后,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的验收,符合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为3年,属于利用电子显示屏等投资较大的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延长1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和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需要悬挂标语、条幅的,期满5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名标志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8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第3号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来自:www.pmceo.com)、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批准的设置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

  ,由拆除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错漏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用于户外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当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四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办法规定越权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问责或者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这虽对繁荣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户外广告设置尺度形式各异、牌匾标识各自为政、设置混乱,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有的甚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都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对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具体管理措施、审批程序等方面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和改善本市市容市貌,并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适时和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7.《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8.《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按照市政府要求,今年5月,针对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在总结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城市的经验,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城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制定宗旨。

  规范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市容标准,改善市容市貌和提升城市形象,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据此,《办法》第一条确定了相应的制定宗旨。

  (二)关于户外广告的范围。

  针对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混乱的现状,为创建和维护优美、整洁、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强化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明确可在本市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范围十分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可在本市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及编制主体。

  (四)关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经营、发布审批,内容审查、设置规划方案审批及需占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依法分别由工商、规划、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审批。为简化程序,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就下列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二是由城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关于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为更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设置混乱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推进户外广告设置长效管理,要求设置人及时进行维护和排除隐患,使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确保道路交通和行人的安全,《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行政处罚。

  为保证《办法》确定的各类户外广告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广告设置管理的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故《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篇3: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德政办发〔20**〕1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来自:www.pmceo.com)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篇4: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临政令[20**]021号
二○○三年六月八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以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市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制定。
在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由城市建设、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设置公共广告栏。
第六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要求,并按《临沂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制作,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来自:www.pmceo.com)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的发布者,应定期对所发布的户外

篇5: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20**-4-21
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居住建筑物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其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范围和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来自:www.pmceo.com),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使用权的,视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

位置图和效果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在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作出决定。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用材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
第十三条 需要在户外张贴、悬挂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的,应当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悬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禁止在电线杆、树木、居住楼道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利用条幅、气模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横跨街道。利用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升放和系留气球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不得影响通风,采光。
第十五条 利用候车亭、站牌、车站出入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
第十六条 利用各类线杆设置户外广告,每杆最多设置两幅,每侧一幅,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同一路段应当做到式样、色彩、高度、朝向一致。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关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给户外广告设置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或者在电线杆、树木、居住楼道上涂写、刻画户外广告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破损、脱色、字体残缺,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令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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