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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实施意见(2012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0-27

  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处)、各物业服务单位:

  现将《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9月10日

  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实施意见(20**试)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加分奖励

  1.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

  2.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获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

  3.获得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获得市级物业管理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

  4.获得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

  5.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减灾抢险等有社会影响力的事迹可加10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减分处罚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记减分情况

  1.物业企业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由市房管局牵头,各地房管部门和物业协会参与,检查内容为:(1)物业服务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要求;(2)现场人员配备是否与服务方案相符;(3)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备案;(4)企业资质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行为;(5)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项目行为等。全市物业企业(包括外来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监督检查,在资质证书上注明检查情况。对不接受、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扣5-25分。

  2.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展业务之前到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整改,扣5-10分并将信用情况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资质颁发所在地的房管部门。

  3.物业服务人员配备管理。物业企业二年内按下列要求配备物业管理师:一级企业不低于5名,二级企业不低于3名,三级企业不低于1名。3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应配备1名以上项目经理,其管理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配置达不到要求的,每少1名扣2分。

  (二)物业服务经营行为记减分情况

  1.物业服务公示管理。房屋销售阶段应公示下列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项目经理和主要服务人员的照片、姓名、岗位;(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4)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5)服务电话、投诉电话。

  3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小区应当公示下列内容:(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项目经理、秩序维护、工程维护、环境维护、绿化维护主管的照片、姓名、岗位;(3)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4)(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禁止事项及申报程序;(5)服务或报修电话、投诉电话。对不公示或不按要求公示的,扣5分。

  2.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擅自采取协议方式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对3万平方米以上的前期物业项目未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对恶意串通、围标、低价竞标、低于成本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的。扣5-15分。

  3.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每个项目扣5分。

  4.物业承接查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和资料移交工作,未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不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档案、物业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责令限期移交,扣5-10分。

  5.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个物业小区应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违反规定、约定,乱收费、多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扣5-15分。

  6.物业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小区安全防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物业小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扣5-20分。

  7.物业服务退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按照《四川省

  物业管理条例》第53、54条规定办理,不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扣5-25分。

  8.物业服务纠纷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投诉事项,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可归责物业企业责任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未整改的。扣5-10分。

  9.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将装修禁止事项、装修程序告知业主,加强装修巡查,建立装修管理服务档案。不履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管理职责,未建立装修管理服务档案的,违规收取费用的,对违规装修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扣5-10分。

  10.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业主、使用人有谩骂、中伤、围攻、殴打或限制出入等损害人格、人身合法权益行为的,经派出所认定,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扣5-10分。

  11.物业服务企业不落实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引起不良后果的,扣5-20分。

  12.对信用及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不配合,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有关报表,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5-25分。

  三、信用记分考核结果的应用

  1.信用考核采取全面检查、突击抽查、被投诉调查等方式进行,由局物管科、辖区房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落实。

  2.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采用年度记分,基础分值为100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信用记分低于85分的企业,取消企业当年评优资格。

  3.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信用记分情况。

  4.物业服务招投标资信部分记20分。企业信用得分高出100分,每高1分资信部分得1分,每低1分资信部分扣1分,得扣分均不超过20分。

  5.信用记分低于70分以下的企业建立约谈制度,连续两个年度信用记分低于70分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证书。信用记分低于60分的企业,应当限制其参与招投标和比选活动。

  四、本意见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物【2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和外埠在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等工作;指导推动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公布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的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经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按照企业自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等。

  (二)业主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日常管理服务等情况的评价。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等情况的评价。

  (四)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执行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房屋及设施设备年度查勘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评价。

  (五)市国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达标创优、参加行业培训、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参与投标等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实行年度填报确认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信用信息进行确认和调整;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市物业协会于每年6月份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后,记入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市物业协会、专家评审组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通过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业协会网站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七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统处理过程中产生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造成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通知该单位核查并书面答复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异议处理结果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每年7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信用记分办法和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自评分为15分,业主委员会评价为15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价为15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评价为20分,市国土房管局评价为20分,专家现场核实评价为15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聘用无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的;

  (五)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

  (六)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七)被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或者一年内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项目管理时不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拒不上报信用信息的;

  (十)经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核实结果书面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由市物业协会将核实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复核、达标创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优良业绩,在资质监督检查时可予免检。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加5分。在物业项目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在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

  (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加2分。在物业项目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在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列入整改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一年内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外埠在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被评定为B级(警示企业)或者C级(整改企业)的,按照上述(四)、(五)规定落实整改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将评定结果书面报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从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被评定为C级(整改企业)的,建议住建部降低其资质等级,外埠企业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年度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其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工作实

  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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