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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7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保障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来自:www.pmceo.com)、规划条件等要求,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使用时,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编制住宅项目建设方案。住宅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二)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标准;

  (三)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四)配套设施的产权界定;

  (五)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每期的区域界限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时序。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规划、国土、市政、房产、园林、市容、公安等部门组成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工作,研究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相关事宜,制订住宅项目建设方案示范文本。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将住宅项目建设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建设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设施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中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

  (三)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四)居民生活用电和小区管理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

  (五)小区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等级标准,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道路照明设施建设;

  (六)具备条件的地区,燃气管道敷设完成,分户管道具备开通条件;

  (七)按照建设方案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当向市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落实保障措施;

  (八)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用房已落实;

  (九)按照建设方案建设的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环卫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已建成;

  (十)按照建设方案配套建设的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邮政等设施已建成;

  (十一)拆迁安置补偿全部到位;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符合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付使用验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验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www.pmceo.com,依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单项验收,并在验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是否合格的证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组织验收或者未出具是否合格证明的,视为验收合格。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不得擅自增设验收内容和条件,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文件或证明: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的证明;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全部落实的验收认可文件;

  (三)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供水、燃气、排水、道路及其照明等配套设施准予交付使用的证明;

  (四)市园林部门出具的符合绿化标准和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或者同意投入使用的意见;

  (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的证明;

  (六)供电单位出具的生活及管理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证明;

  (七)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设施符合建设方案的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依照建设方案要求建设的社区用房和环卫设施已移交的证明;

  

  (九)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配套设施已建成的证明。

  本文提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给《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办理交付使用的条件、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息是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年度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建设方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公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验收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出具合格证明的;

  (二)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证明的;

  (三)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验收或者未经验收但出具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证明的;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已组织验收,但拒不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书面材料的;

  (五)擅自增设验收内容和条件的;

  (六)擅自收取验收费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因验收部门或者单位拖延验收或者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证明,致使住宅延迟交付、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或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贾汪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承德市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市政[20**]101号)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住宅与配套设施正常使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建设、消防、公用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购房人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交付使用按《承德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购房人使用:

  (一)住宅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备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六)生活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www.pmceo.com,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正常生活用电的,须取得供电单位的认可,并明确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的期限;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取得供热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确认文件;

  (八)具备燃气供应条件的,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具备随时开通条件,得到燃气供应企业的确认文件;

  (九)有线电视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电话、宽带通讯线路具备随时敷设的条件;

  (十)完成住宅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间;

  (十一)道路、场地、围栏、护坝、路灯、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

  (十二)配置电梯的,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十三)已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备案,物业管理方案齐全;

  (十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方案已经落实;

  (十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建住宅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召集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监理单位、购房人代表,听取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

  1.新建住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是否齐

  本文提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备;

  2.实地察看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设施设备是否达到正常运行条件;

  3.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已经进驻。

  (三)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应当将核实的有关内容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5日,有关购房人可对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不相符合的内容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四)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交付使用意见书》一式四份(来自:www.pmceo.com),一份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使用,一份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提取剩余5%项目建设保证金时使用,其余二份分别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完善和整改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完善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后7日内,应与购房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局部配套工程,但不影响购房人正常使用的,经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按该项目所需资金预算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期交付使用。申请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周边场地清洁、平整,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第十条 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住宅建设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得支付剩余5%项目建设保证金。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时,不得将与其验收项目无关的事项作为验收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将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备移交条件超过3个月仍不移交的,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该开发建设单位三年内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其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房管、消防、公用、环保等承担单项工程验收的部门或单位无故拖延验收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核实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条件的项目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的;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致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影响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篇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证商品房的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但单位及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项目配套建设的设计方案,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

  规划、国土、房产、园林、市政、

  消防、环保、质监、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条件及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自检,达到以下使用条件的,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一)已取得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已取得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已取得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已取得市供电部门签署的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五)已取得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同意用水证明;

  (六)已取得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落实拆迁安置证明(旧改项目);

  (七)小区道路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

  (八)小区室外燃气管线敷设完成,住宅室内敷设到户;

  (九)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

  (十)小区绿化方案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绿化工程按方案要求进行建设;

  (十一)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提交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

  第九条 对于规划要求建设的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期限,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期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办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矛盾纠纷由双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凡20**年3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均按本办法执行。

篇4:物业住宅项目经理个人休假安排计划

  物业住宅项目经理的个人休假安排计划

  对于住宅小区来说,每到周末、假日之时,往往也是业户家人团聚、外出旅行的最为集中时间,由此所带来的服务需求必将高于业户上班工作时间。同时,假日也是物业岗位员工最为思念家人,并且产生失落情绪最为严重之时。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派住在管项目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从服务工作角度出发,并在照顾职工感受的基础之上,安排好个人周末、以及节假日的正常休息时间。从而逐步养成职业工作习惯,用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所管辖的住宅小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管理控制。

  住宅小区项目经理应该时刻都以满足工作需要为重,并且自觉的把个人休息时间调整到每周二至周四之间,而应尽可能的把业户服务需求相对较旺的每周周六、周日用来进行工作。同时,再把每周周一用来招开工作例会,周五用来布置周末服务工作。

  每到年、节、假日,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就相应的进入重点工作时段。而每到此时,也是社区保安、保洁基层员工最为思念家人,倍感孤独的时间。此时作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最高领导,项目经理应该、也是必须要与职工一起坚守工作岗位。除去增加检查巡视之外,还应尽可能的参加保安、保洁人员聚餐,代表企业对所有的一线职工一年所付出的努力工作表示感谢,并且祝愿所有员工父、母来年健康长寿,子女聪明、学习进步。

  每年春节大年初一,应是项目经理固定的向小区业户拜年、问好时间,并且也是使得小区业主看到项目经理坚守工作岗位,放弃家人团聚、关注小区业主的最佳公关方式。

  所以,自从干上物业服务工作之后,我就很少在家过年。感谢家人对此给予充分谅解,以及很大程度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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