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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7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穗国房字[2000]118号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大厦)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用于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代管银行,是指受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缴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维修基金的划转工作www.pmceo.com。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业主的维修基金缴交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 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代管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缴交与查询

  第七条 维修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的名义设置一级帐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帐户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属物业小区(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应将缴交的维修基金转到业主委员会设置的银行帐户上。

  维修基金的存入应设置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专项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查询。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维修基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购房者应按售房款的2%

  缴交维修基金;除购房业主外,其他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的维修基金,业主应按同等同类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计入物业成本;未计入成本的,向购房人另行计收。

  维修基金计入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维修基金另行计收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书面约定,代为收取,将维修基金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物业小区(大厦)交付使用(含部分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未售出空置部分物业的维修基金缴交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条 维修基金由业主缴交的,业主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主名下的银行专用帐户。

  《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

  第十一条 代管银行应当向业主发放维修基金专用卡,由业主凭卡存储维修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代管银行查询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监管

  第十二条 使用维修基金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项目向应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公布,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使用。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房屋修缮规定,确认应当维修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维修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物业的费用,由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向业主收回。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维修基金后,应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到代管银行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超出增值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 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房屋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注销原户和重新开户的手续。原帐户的款项有结余的,不予退还,全额转至新帐户;维修基金尚未缴交完毕的,新业主应继续缴交。

  第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凭区国土房管局的证明资料通知代管银行,经代管银行审核后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与代管银行对帐。建设单位或业主没有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代管银行应自欠交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收缴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收缴的维修基金存入代管银行的专用帐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2019)

本文提要:对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已交付维修基金的业主名单造册,提交呼市物业处备案。对以前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部分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处配合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归缴......

呼政发[20**]105号
20**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据《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维修基金统一在市房产局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存储,由购房人(产权人)按本细则的规定缴交。具体标准如下:
(一)多层住宅18元/M2
(二)高层住宅40元/M2;
(三)别墅、公寓类住宅30元/M2;
(四)非住宅房屋参照上述标准上浮20%。
第三条 从20**年1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再履行代收代缴维修基金事宜,由购房人直接在呼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维修基金交存手续。对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已交付维修基金的业主名单造册,提交呼市物业处备案。对以前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部分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处配合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归缴。对已向业主收取物业维修基金,未按规定向资金管理中心移交的,由物业管理处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配合归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年检登记,同时,通过其它必要手段督促其继续归缴拖欠的维修基金。(物业经理人:www.pmceo.com)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总产权登记时,应到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领取物业维修基金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面积测绘书;
(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以上资料经物业管理处审核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条 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本细则的规定缴交。
住宅小区内凡属经营性的服务设施及其用房,应由房屋权属人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维修基金。未按规定办理维修基金缴交手续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购房人(产权人)在办理房屋产权时,应先办理物业维修基金交存手续。办理时,由呼市物业处核定金额后,到指定银行交存。购房人凭维修基金交存回执单,领取由物业管理处开具的维修基金交存凭证。否则,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凡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屋,其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代缴。对虚报、瞒报维修基金代缴额的开发建设单位,一经查实,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开发建设资质及房屋产权证书。
第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按规定计息,利息纳入维修基金总额管理,禁止挪作他用。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的建设中,应按下列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3万平凡米以下的小区,不少于50 平凡米;
3--5万平凡米的小区,不少于lOO平凡米;
5--10万平凡米的小区,不少于150平凡米;
10-40万平凡米的小区,不少于200平凡米;
40万平凡米以上的小区,不少于300平凡米。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从住宅小区总确权面积中扣除,对未能按上述标准留置管理用房的,不予办理房屋总产权登记。物业管理用房是向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经核准面积后,由呼市物业管理处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支付管理用房的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每月每平方米3元,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其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办公经费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物业管理处核定后拨付。
第九条 对已建成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按下列途径列支:
(一)已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从该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二)未出售的公用住房,从房屋租金中列支;
(三)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私有房屋及其他物业,由业主或使用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十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从房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发生的维修项目,经鉴定审核后,拨付维修基金。维修项目必须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每项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时,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物业维修基金需要使用时,应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
物业管理区域内,个别未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业主,当发生维修时,应按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
第十二条 物业维修责任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破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风、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三)物业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业主或使用人因物业装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来自:www.pmceo.com)
第十三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是指:
(一)共用部位是指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室外墙面、屋面及房屋承重结构等部位;
(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上、下水管道、电梯、天线、通信设施、供电线路、暖气线路、煤气设施、消防设施、道路、沟渠、池、井、娱乐设施、路灯等设施设备,以及公用设施设备占用的房间;
(三)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房屋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室内墙面等;
(四)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一套房屋内部,由房屋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水、电、气户表以内的供电线路,给排水、供暖、燃气管道等设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呼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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