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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2000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5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29

  实施日期:2000.2.10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条 为防止一次性塑制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第四条 宾馆、饭店、酒楼、招待所、饮食餐馆、食品摊点、单位内部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饮食工商户在经营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必须使用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

  第五条 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

  鼓励对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进行回收利用。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的(来自:www.pmceo.com),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所使用的一次性塑制餐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保密,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0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来自:www.pmceo.com)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

篇3:第一医院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医院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必须由设备科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二)感染管理科对所购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证件由设备科保存。

  (三)保管员对每次购置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必须进行质量验收,除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还应查验每件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四)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由供应室专人管理,建立帐册,专室贮存,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由供应室统一发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使用科室。

  (五)凡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六)科室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包装有破损、失效、产品有不洁等不得使用。

  (七)使用后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由医疗废物处置专职人员统一回收,按规定处置。

  (八)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使用时若发生热源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做好记录,报告护理部、设备科、感染管理科。造成人身损害或伤亡事故的,医院应在24小时内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九)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性。器材条形码应贴在病历上。

  附件:有关术语:

  1、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深入人体组织或与皮肤粘膜表面接触并为治疗或诊断目的而使用的各种用品,分为灭菌的医疗用品和消毒的医疗用品。主要为医疗机构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阴道扩张器、吊筒、透析管、采血袋、导尿管、试管、吸管、手术巾、手术衣、帽、口罩、一次性口腔镜、一次性手套、指套等医疗用品。

  2、灭菌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入人体组织,无菌、无热源、无溶血反应和无异常属性检验合格,出厂前必须经过灭菌处理的可直接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

  3、消毒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接触皮肤、粘膜、无毒害检验合格,出厂前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可直接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4卫生用品:①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卫生巾(纸、带)、护垫、卫生栓(内置棉条);②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等;③皮肤、粘膜卫生用品:湿巾(纸)、卫生湿巾(纸)、抗(抑)菌洗剂;④隐形眼镜护理用品:隐形眼镜护理液、隐形眼镜保存液、隐形眼镜清洁剂;⑤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化妆棉、手套、口罩等。

篇4:乡村卫生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乡村卫生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村卫生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由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配送或由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不得自行采购。

  二、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对其包装、标识、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和配送清单应妥善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拒收。

  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做到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鼠、防蚊蝇、防污染等。

  四、不得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产品合格证》、过期、失效、变质、污染、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五、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按规定毁形,使其零部件不具有再使用功能,同时按规定进行浸泡消毒,定期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回收集中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不得出售或随意丢弃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

篇5: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办理属于我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理由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政务宣传栏等方式,公开法规政策、审批事项的经办部门,以及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材料、证照、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等。

  三、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当事人需要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填写《一次性告知清单》,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接收清单的当事人须在《一次性告知清单》上签名。当事人不需要书面告知的,经办人员可口头告知。

  五、当事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也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

  六、经办人在《一次性告知清单》上未交代清楚,造成审批事项拖延的,依据《**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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