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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05-11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年第16号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于20**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2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年4月20日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八)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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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核准使用及进入关闸多层停车场内之私人停车场规章(1997)

  核准使用及进入关闸多层停车场内之私人停车场规章(1997)

  核准《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之七月十三日第52/87/M号法令规定,多层停车场除公众泊车区外,尚可包括私人泊车区;有关私人泊车区之条件,将载于总督以规范性行为核准之专门规章。

  基于此,根据上述规章第一条之规定;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核准使用及进入关闸(又称?丽)多层停车场内之私人停车场规章,该规章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使用及进入关闸(又称?丽)多层停车场内之私人停车场规章

  第一条 (范围)

  本规章适用于位于?丽大厦五楼一部分、有五十七个车位、须经关闸多层停车场进入之私人停车场,但不适用于位于同一大厦地下、有独立入口之私人停车场。

  第二条 (使用)

  私人停车场内仅得停泊大厦使用者(所有人及承租人)之机动车辆、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

  第三条 (进入之条件)

  一、凡载于由大厦共有部分管理处向土地工务运输司呈交之表中之车辆,方得进入私人停车场。

  二、大厦共有部分管理处须每年向土地工务运输司呈交一份列有有权进入私人停车场车辆之表,并将之后所发生之变化知会该司。

  三、年票应以成本价售予上述两款所指表中之各使用者,该票及第五款所指之通行证仅可作使用者车辆进出停车场之用。

  四、土地工务运输司向澳门泊车管理公司(以下称被特许人)提供为发出年票及通行证而必需之资料。

  五、为监管私人停车场之泊车情况,被特许人应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司所核准之式样发出黏粘通行证,以确认使用者之车辆、停车场、年期及车位编号。

  六、上款所指之通行证,应在使用停车场期间置于使用者车辆挡风玻璃之左上角显眼处。

  七、权利人无权使用私人停车场时,必须交还第五款所指之通行证。

  八、禁止被特许人对未载于第二款所指之表之车辆发出年票。

  第四条 (使用规则)

  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在使用停车场时,须遵守下列规则:

  a)禁止吸烟或点火;

  b) 禁止无充分理由而鸣号;

  c) 禁止清洁、修理或收拾车辆,但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且绝对需要者,不在此限;

  d)禁止在公众停车场内逗留,但仅以保安人员或该停车场 内当值之被特许人之人员根据法律或规章作出有关指示者为限;

  e)遵守公众停车场内当值之被特许人之人员根据法律及规 章作出之一切指示;

  f)遵守设置于停车场内外之讯号,尤其是速度限制、进入 限制及行驶方向等讯号;

  g)车辆应停泊于明显为有关使用者预留之车位之边线内, 以避免阻碍或妨碍其它车辆泊车或行驶,停泊后,应停熄车辆发动机;

  h)车位仅作停泊车辆之用,不应用于其它用途;

  i)停车场内应小心驾驶,不应对人及财产造成危险;

  j)法律规定之其它禁止。

  第五条 (年票)

  一、应以年票使用私人停车场之车位。

  二、遗失年票而需补发者,须缴付澳门币五十元;调整补发年票之费用,须预先通知方得为之。

  三、禁止转移年票予其它使用者。

  四、如年票持有人损毁年票或由于其它原因而不得进出公众停车场,应申请新年票并支付有关费用。

  五、因某些原因,私人停车场之使用者以计时票进入,则在支付相等于使用公众停车场之费用后方得离开。

  第六条 (越界泊车)

  一、私人停车场之使用者不得将车辆停泊于公众停车场,但购得计时票者除外,属此情况,使用者应立即将其车辆注册编号知会公众停车场收款处。

  二、为监管公众停车场内越界泊车之情况,被特许人须在私人停车场内,于土地工务运输司指定地点安装监管私人停车场之专门设备。

  三、欲使公众停车场出口处之栅门升起,须先将年票插入上款所指之监管设备。

  四、经七月十三日第52/87/M号法令核准之规章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处罚适用于越界泊车。

  第七条 (讯号)

  被特许人应在私人停车场内设置讯号,尤其应设置讯号以指明车辆入口、车辆出口、车位及车位编号,以及安装一停车场种类指示牌。

  第八条 (规章之公开)

  大厦共有部分管理处须于私人停车场之使用者申请年票时,向其公开本规章。

  第九条 (准用)

  补充适用七月十三日第52/87/M号法令所核准之《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尤其是有关公用区之规定。

  第十条 (过渡规定)

  大厦共有部分管理处须自本法规公布日起九十日内,向土地工务运输司呈交一份列有一切有权进入私人停车场车辆之表。

篇3:物业会所游泳池经营管理办法

  物业会所游泳池经营管理办法

  一、目的:

  活跃社区文化活动,加强游泳池的管理,确保游泳者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开放日期:

  1、20**年_5_月___日--20**年_____月_____日,

  2、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 17:00-21:00 ;周六、周日:___15:00-21:00__

  三、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

  对周边游泳池的经营进行市场调查,露天经营的游泳池行情价在10-28元之间,现为便于游泳池月票与业主单次门票分开,建议费用按以下方式收取。

  游泳池月票:月票(小孩:__180_元/月/20次、大人:__280_元/月/20次);

  业主单次门票:小孩__12_元/次,大人__20_元/次;

  售票服务人员严格遵守财务收费管理制度与要求。

  售票服务人员每天要与财务做好泳池收入款清点工作。如有发现贪污或挪用公款 将按照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四、人员配备和管理

  1、小区游泳池项目分管负责人:_____ (1人)

  2、救生员:2-3人(持救生员资格证)

  3、泳池卫生管理员:2人

  4、负责售票、验票的服务人员:1人

  五、泳池设备管理要求

  1、泳池救生设备:救生圈4个;救生杆2根;了望塔2个;应急矿灯手电3个;广播喇叭2个。急用药箱1个并配备足常用常规用药。

  2、循环净化机器有4台,水循环净化机并配备相应的除污配套设施,如进口伸缩杆1套,水中吸水排污器一个,排水管一套,过滤袋等以上配备的设备。

  六、游泳池卫生管理标准

  1、游泳池、更衣室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2、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应控制如下:

  (1)池水温度22摄氏~26摄氏度;

  (2)PH值⒍8~⒏5;

  (3)浑浊度≤5度;尿素≤3.5mg∕L;

  (4)游离性余氯0.3~0.5mg/L;

  (5)细菌总数≤1000个/L;大肠菌数≤18个/L。

  4、游泳池工作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

  七、游泳池管理规定

  1、游泳者应自觉购票(实行一人一票),保管好自己的衣物和私人物品,服从泳池管理人员的管理。

  2、凡12岁以上的参泳人员须出示健康证(待确定)。

  3、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脚癣)、重症沙眼、急性内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游泳。

  4、严禁在游泳池场所内吸烟、吐痰、大小便,严禁在泳池内洗涤物品或乱丢其他物品,严禁将宠物带入池内或泳池周边卫生场所,不得有污染游泳池水质的行为。

  5、所有游泳者要注意安全,不得将玻璃器皿带入池内,严禁在池内或泳池周边打闹嬉戏、大声喧哗,严禁跳水,潜水,攀爬,不会游泳者或儿童严禁进入深水区游泳。

  6、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每名儿童游泳须有能力的监护人陪护,否则不得进入游泳池游泳。

  7、所有参泳者,必须着干净、深色 和不退色的泳衣、泳裤,不得裸泳。

  8、入池前必须做好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撩脚、胸、背部,以免抽筋,下水前自觉进行全身沐浴,自觉脱鞋将脚经过消毒池后方可下池游泳。

  9、爱护游泳池的设备设施及公物,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救生器材。

  10、禁止携带沐浴露、洗发水、香皂、食品、饮料进入游泳池,非游泳者禁止进入游泳池内。

  11、严禁在非开放游泳池时间及非正常渠道进入游泳池,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2、如果游泳者违反泳池管理规定,或其他违规行为发生溺水等伤害事故,由游泳者负全责。

篇4:安管部停车场管理规定

  安管部停车场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须按规定读卡交费,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调度。

  2、车况不良的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

  3、车辆进入后,按车场的指引箭头、提示语或管理人员指挥行驶,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时。

  4、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

  5、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若损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6、车辆须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按所占车位交费。

  7、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请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

  8、不得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9、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管理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负责。

  10、驾驶员遗失电脑磁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执照和行驶证登记后方可离场。时租车辆电脑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人员登记的入场时间计算停车费,月租车须将失效卡收费处,并向发卡处联系补办。

篇5:安管部安管员停车场岗位职责

  安管部安管员停车场岗位职责

  1.熟悉所有停泊之车辆的车型牌号、颜色,业主房号、驾驶员特征等。

  2.对进入之车辆引导至其固定车位。

  3.对所停放车辆记录好停泊时间,核对车辆泊位是否正确,车辆外观是否有异常,如有可疑情况立即向车主提出,并在车辆登记表上请其签名。

  4.不定时地对停车场进行巡查,检查所有泊车与泊位是否符合。

  5.检查停车场场地清洁卫生状况,禁止驾驶员在场地上用水洗车或修车。

  6.注意停车场内是否有闲杂人员,一旦发现立即上前询问,如有疑问立即送安管部或物业公司客服前台处理。

  7.注意停放车辆的门锁和车窗是否关闭,若有门锁、车窗异常情况立即通知车主。

  8.对陌生人动用车辆立即盘问直至弄清原委并核实后方可让他启动,否则送安管部或报警处理。

  9.对临时停泊之车辆核准其来访目的,引导其在指定/临时车位停泊。

  10.车辆外出须记下时间,如有异常情况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其他安管员(各岗位)前来协助,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放行。否则,送有关部门处理。

  安管部安管员停车场岗位工作细则:

  1. 提前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按时接班,着装要求统一、整齐,双方队员交接班时须互相敬礼问好。

  2. 交接班时首先检查值班物品、器械是否齐全完好,责任区域内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卫生状况是否良好,留意上班值班情况记录和有无跟进处理的事项

  3. 当值期间如有公司主管以上领导经过或巡逻队员到岗时,必须立正敬礼并主动问好。

  4.熟悉所有停泊之车辆的车型牌号、颜色,业主房号、驾驶员特征等。

  5.检查停泊车辆有无异常情况(漏油、门窗未关闭等)

  6.指引临时车辆的停泊

  7.登记车辆进出场的时间。

  8.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巡逻队员/领班联系处理。

  9.夜班从2时30分起,每15分钟向领班报岗。

  10.每月30日负责其岗位消防灭火器的检查记录。

  11. 严禁在岗位/岗亭内闲聊、玩耍手机、抽烟、或坐姿不正。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每次扣罚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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