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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2000)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2

  津政令第9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暂住人从事非法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视情节,可以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暂住证》,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

  四、将第二十二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年10月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户政管理,保护暂住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和留宿、 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暂住人在暂住地已取得蓝印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应当于到达暂住地3日内依照本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已满16周岁,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或者暂住期在3个月以上非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在津居住时间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持有常住户口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

  (二)有合法的住所;

  (三)有正当的生活来源。

  第七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暂住在居民户的,由留宿人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暂住在单位的,由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暂住在出借房屋的,由出借人持房屋使用证明,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五)暂住在建筑工地临时住所的,由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六)劳教人员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保外就医、放假等原因暂住的,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七)暂住在宾馆(旅店)的,已经住宿登记,不再申报暂住登记,但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应申办《暂住证》,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八条《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或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7日前换领或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暂住证》丢失或者暂住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补领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按照本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p; (四)不得使用无效的《暂住证》; (五)《暂住证》应当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暂住人的人身权、 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暂住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扣押《暂住证》。

  第十二条 留宿、 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户政管理工作;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换领或补领《暂住证》,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个人, 对雇用的暂住人应向务工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留宿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未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申报、 变更或注销暂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申领、 换领、变更或注销《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伪造、 变造、转借、转让、买卖、骗取、冒领《暂住证》;使用无效《暂住证》;虚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拒绝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可以注销《暂住证》,并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个人未向务工地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查验的,由公安机关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留宿、 雇用未申领、换领、补领、变更《暂住证》的暂住人,以及留宿、雇用未申报、变更暂住户口登记的暂住人的, 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非法扣押《暂住证》 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从事非法活动, 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视情节,可以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暂住证》,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1、暂住人口必须身份清楚、来历清楚、证件齐全。

  2、暂住人口由学校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登记造册。

  3、暂住人口进出学校、上岗须佩戴《临时出入证》,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检查。暂住人口由学校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登记造册。

  4、住宿校内的暂住人口须办理《暂住证》,服从保卫部门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宿;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和淫秽物品。

  5、暂住人口不得在校内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得私拿、损坏学校财物,不得使用电炉,不得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不得私自进入生活、教学区。

  6、暂住人口离校,随行物品须经保卫干部检查。

  7、学校要加强对暂住人口进行校规校纪、法规法纪和安全防范教育。

篇3:某技术学院校园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校园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校内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理》、《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暂住人口包括:校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来校从事包工、运输、建筑的校外人员,来校从事经商、服务的人员;来校投靠亲友求学、就医、当保姆或寄住的人员;各单位招收的未迁移户口的自费生、函授生;各系部举办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及异地上学的学生。

  二、校外人员离开户口常住地到我院暂住3日以上,即属暂住户口登记范围。暂住3日以上、3个月以下者必须进行暂住登记;3个月 以上者必须 申请《暂住人口证 》。

  三、办理暂住户口本时,由本人写出申请,说明暂住理由、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暂住单位证明或由房主带领到达学校之日起3日内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申请《暂住人口证》者,需交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2张(不满16岁免交),交纳证件工本费、审验费、管理费、押金(离校时退还押金),同时办理《出入证》。

  五、暂住人口在校内从事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必须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应申报登记或应申请《暂住人口证》《出入证》逾期不办理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学院各用人单位招收校外人员,应在人口进校3天之内到保卫处备案,并按本办法组织办理登记手续,所用人员如有变动,须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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