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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5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0-2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

  二、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配套绿化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绿化竣工图、立体绿化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四、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立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原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五、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七、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九、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

  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

  此外,根据修改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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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条例(3)

  学院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三)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育人环境,实现“以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希望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互相监督,认真执行。

  第一章 目标

  第一条 通过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抓好落实,进一步实施环境绿化、美化、香化、净化工程创建一个对广大师生的精神状态、行为方式、心理素质有塑造作用、陶冶作用、凝聚作用的优美校园环境,实现省级文明单位目标。

  第二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二条 校容校貌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片包干,专职人员管理和师生自觉遵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工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校园。

  第四条 全校师生要提倡文明、讲卫生,维护社会公德。自学树立“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新风尚。

  第五条 全校师生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尊重环卫工人和执勤人员的劳动成果,服从和执行卫生监督人员的劝导。学校对故意违反规定、无理阻挠、谩骂卫生监督人员及环节工人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50元的罚款,必要时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校内经学校批准经营的饮食店、商店和外卖摊挡等必须规定标准(20-30元/月)向总务处行政科缴纳卫生清运费和管理费。

  第六条 各部门对各自的精通内外包干区要经常清扫和进行周五定期大扫除,积极参加地区性爱国卫生运动,人人动手;互相监督,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保持校园环境优美。对破坏公共卫生设施者给予修复费用的2倍罚款。对各部门分配的责任区内发现墙上有乱张贴、乱书写、脚印、球印楼道、走廊、门厅堆放杂物等现象,由执勤人员处以10-50元罚款,并责令部门限期恢复。

  第七条 禁止各部门在清扫教室、办公室时用水冲地和货车进出校园沿路抛洒各种污物,违者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10-50元罚款。

  第八条 禁止在教室、办公室内、走廊、门厅、树杆、电线杆、建筑物墙上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通知、标语、海报、班刊等各种宣传品、宣传品应张贴在由总务处统一制发的木板上,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摆放地点暂定在电影院墙边、11栋墙边、广德路宿舍大门墙边,违者责令立即清除,清除不力给予10-5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在开展大型活动或新行进校的需张贴标语、口号的要求一律悬挂横幅。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橱窗墙报栏、黑板,按规定张贴、书写,要保持整洁、美观、大方。严禁乱涂乱写、乱设标志。

  第十一条 各部门需要的标志牌报总务统一制作,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食堂、教室、宿舍、走廊、厕所、道路和操场及其他公共场的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在大楼门厅、走廊停放摩托车、自行车(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车棚风),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给予5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禁止在楼内、窗口、阳台向外倾倒污水和抛掷各种垃圾;及在楼内、走廊、门厅、道路中间等场所进行体育活动和体育教学,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给予10元的罚款,并没收体育用具。;在体育活动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处以责任人修复费用的2倍罚款,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按修复费用的2倍扣罚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禁止随地大小便和校内放养家禽、家畜及宠物,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对责任人给予10-5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内设立路边摊点、流动摊点、露天摊点、无证摊点和进入宿舍叫卖早蹼、夜点,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给予50-100元罚款,并酌情没收摆卖物。

  第十六条 凡校内住户需装修的,要向房改部门申请,输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向总务处行政科交纳卫生费押金100元。装修垃圾必须倒在指定地点,违者处以20-50无罚款。装修结束后由爱卫会雇人清除垃圾,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 全校师生要树立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参加绿化、美化、香化、净化校园工作,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周围的绿色,共建绿色校园。

  第十八条 不准攀折树枝,采摘花木果实,摇晃幼树、抄走近路践踏花草和进入绿化地内拍照,违者由执勤人员给予责任人10-1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不准擅砍树木,毁坏绿化地,违者按市园林管理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需要改变绿化地用途或移植、砍伐树木时,必须事先征得总务处同意,因工程施工造成绿化损失,对施工单位处以核定损失费用的2倍罚款。

  第二十条 不准在树与树之间拉绳晒衣物或在树枝上晒东西,违者处以10-10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不准损坏花坛、花盆、假山、路石、石板和各种公共设施,违者对责任处以修复费用的2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绿化地带进行体育活动,违者由执勤人员没收体育用具。

  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绿化区内堆放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违者除责令立即清除和修复外,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执行

  第二十六条 罚款由学校爱卫会执勤人员严格按本规定处理,罚款统一加盖爱卫生会印章收据。对年内罚款加比例最大的部门学校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罚款收入作为卫生先进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交纳罚款者,将由爱卫会报请计财办给予扣款,并将姓名、单位公布于众。如有辱骂、围攻、殴打执勤人员者,报保卫处按规定处罚,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爱卫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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