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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物业交付作业指导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预售商品房的物业交付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房地产开发所有环节都能正常运作至此,才能保证物业交付的顺利进行,达到银货两讫的目的。

  2.主管岗位 总经济师: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工作,协助处理疑难客户纠纷。

  主办岗位 营销策划:落实物业交割的组织工作和筹备工作,处理客户纠纷。

  3.紧前工作条件

  取得质监站颁发的工程质量核验证书,取得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颁发的交付使用证,已取得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证即大产证(或虽未取得,但预计取得的时间不会超过对客户的最迟承诺期限),公司的内部验收通过,房屋已移交物业公司接管,质量保证书和用户使用说明书及房款结算书等均已制作完毕。客户已履行至此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4.作业描述

  4.1主办岗位牵头组织由销售公司,物业公司组成的交付小组,并在交付日期之前各自完成以下的准备工作:

  4.1.1销售公司:对合同价有变动或尾款未结清的客户编制房款总价结算书,内容包括合同总价,已缴房款,合同尾款,因面积差异引起的退补价,因各自违约引起的违约金等。印制入户通知书,付费清单和交付手续程序说明,组织足够的出纳人员。

  4.1.2物业公司:楼层打扫清洁,落实足够的交付洽谈场地,组织足够的接待,收费和交付人员并配备各自的文具和工具,每户的钥匙装袋。印制交付表格和物业管理协议书,向本公司领取每户的工程质量保证书和用户说明书,工程质量核验证书和入户使用许可证的原件应张挂在交付洽谈场地的醒目处,客户如索要可给予复印件。

  4.2销售公司和物业公司联合发出入户通知,并附以下附件:房款结算清单、物业收费和代办代收费用清单、须交验的证件和文件清单、交付手续流程示意图等。

  4.3销售公司先于接待,接受交验证件和文件,结算应收(付)款项,办理收(付)凭证。双方无异议后将证件文件转移至物业公司后续接待。

  4.4 物业公司发放用户说明书,双方签署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缴纳首期物业管理费,办理需要委托的事项,留下联系地址。

  4.5 物业公司的交付人员陪同客户验收房屋:

  4.5.1 点交各式钥匙,当面开启关闭一次;

  4.5.2闭合总电源,记录并告知客户验看计量读数,介绍分路情况,如客户要求,应校验各插座的接地情况;

  4.5.3 点交所有电话、电视、报警、对讲等弱电终端位置;

  4.5.3开启总水源,记录并告知客户验看计量读数,检查室内水管和用水器具有否渗漏和阻塞;

  4.5.4 在有地漏的地面上泼水,观察地面排水是否畅通;

  4.5.5 向所有排水预留管口灌水,观察有否堵塞;

  4.5.6 启闭所有门窗,检查玻璃,五金是否缺损;

  4.5.7 观察楼面墙面和顶棚有否渗水痕迹和结构性的裂缝;

  4.5.8 装修房的交付验收,还须按合同约定点交装饰材料的品种,设备规格型号;

  4.5.9 随房附送的设备,当面试机,交代随机资料。

  4.6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如实记录在验收单上,交付人员不得敷衍搪塞,推托了事。与客户约定整修期限通知复验。

  4.7客户在验收单上签字和注明当天日期,此日即为正式交付日。

  4.8如整改内容较多,客户不愿立即签字接收,不容许交付人员与客户争辩,应在全部整改后另行通知复验。交付日期相应延至复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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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品房代办小产证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代办小产证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商品房小产证(即房地产所有权证)是确认购房客户拥有物业产权的最重要法律凭证。购房客户可自行或委托开发企业办理小产证,而委托办理在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开发企业售后服务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便民服务内容。

  2.主管岗位 营销策划:督促检查本主办岗位的工作。

  主办岗位 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3.紧前工作条件

  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大产证;客户房款缴清且没有任何合同纠纷;所购房屋已交付签认。

  4.作业描述

  4.1销售员接受购房客户的委托代办小产证,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文件资料,并在需要客户签名盖章的文件资料上盖章。销售员收齐文件资料后应向客户出具收件清单。

  4.1.1客户自行填写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此表由销售部门统一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领取);

  4.1.2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正本;

  4.1.3购房发票;

  4.1.4如客户已缴纳房地产契税,应提供完税凭证;

  4.1.5开发商签字盖章的同意产权转让的委托书;

  4.1.6客户(合同署名人及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交还客户;

  4.1.7客户委托销售部门办理领证的委托书。

  4.2向客户收取代办代缴的费用:

  代办手续费:双方约定;

  房产契税:按政府规定收取;

  合同印花税:房款总额*0.03%(如已贴过不再重复);

  权证印花税:5元;

  产权变更登记费:80元;

  地籍图:25元。

  4.3销售代理人员持上述文件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证登记,缴纳费用。在90日内(通常在30天内)取回证书并通知客户当面签收领取。费用如有差额多退少补。

  项目总结

  1.作业目的

  为了不断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了让公司各部门及领导了解项目情况,为了便于积累和查考技术,经济有关的数据,指标等宝贵资料,同时也为了便于锻炼考察和选拔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公司规定项目不论大小,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两个月内,由总经济师统稿主审后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2.主管岗位 总经济师:负责审阅归口岗位总结,负责统稿主审。

  协管岗位 总建筑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负责审阅归口岗位总结。

  主办岗位 土地开发,设计管理,营销策划,成本控制,项目经理,成本会计:按岗位和编写要求拟写总结。

  3.紧前条件和作业持续时间

  土地开发总结:在取得土地权证后的半各月内。

  设计管理总结:在竣工图完成后一个月内。

  营销策划总结:在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

  工程成本控制总结:在决算后一星期内。

  现场管理总结:在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

  项目总投资和盈亏总结:在决算后或交付使用后一星期内。

  4.作业描述

  总结报告分篇编制提纲:

  4.1土地开发篇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经济指标,取得方式,规划选址意见,价款,付款方式,权证文号,接受日期,遗留问题处理经过等。

  本篇由土地开发岗位编写,由总经济师审核。

  4.2设计管理篇:

  设计任务书,规划方案,扩初方案,总体环境方案,装修方案等的征集方式,优化过程,方案特点,功能配置,中标单位,设计人员名册,合同主要内容,施工图设计进度,审图主要意见,过程中的重大修改,竣工图编制单位,档案接受单位,设计主要缺陷,对各设计单位在图纸质量,配合服务等方面的评估,本岗位工作经验教训。

  本篇由设计管理岗位编写,由总工程师审核。

  4.3营销策划篇

  营销代理合同主要内容,营销策划的主要思路,营销过程大事记,营销成本核算,销售实绩与可行性分析的对比和原因分析,客户资源统计分析,客户对规划、外形、房型、工程质量等的意见反馈。

  本篇由营销策划岗位编写,由总经济师审核。

  4.4工程成本控制篇

  成本控制方法,委托投资监理,决算审计等合同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和预算,决算,审计核定四者的经济指标对比,包括各分类总价,单方造价,主要物耗指标,差距原因分析,重大失误记录,主要节约措施绩效,对委托单位在工作质量,服务态度,业绩效益方面的评估,未了事项说明等。

  本篇由成本控制岗位编写,由总经济师审核。

  4.5现场管理篇

  甲方现场项目组的名单和


分工,总包及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委托方式,现场主要人员名册,建设过程大事记,分阶段计划和实际进度的对比,配套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估,重大修改的原因和实施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效益显著的重大节约措施和技改措施简述,未了事项说明和处理意见,对各施工单位在管理、技术力量、装备等素质方面的评价,本岗位工作经验教训。

  本篇由项目经理岗位编写,由总工程师审核。

  4.6投资总额和盈亏篇

  融资方式,融资成本,公司管理费摊销,现场管理费摊销,项目投资总额明细表,已实现销售量和销售总额,库存量和预期销售余额,预期利润测算,内部收益率测算,与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指标对照和原因分析,效益评估等。

  本篇由成本会计师岗位编写,由总会计师审核,公司审计室审计。

篇3: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的新的商品房交易形式,其目的在于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2.作业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自20**年3月30日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20**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6号)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符合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条件。

  5.作业描述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5.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2.2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5.2.3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5.2.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2.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5.2.6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5.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5.6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本主办岗位应提供一定的协助。

  5.7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5.8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9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5.10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5.11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5.12在申请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5.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按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程序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

  5.14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6.重要提示

  本操作因施行不久,尚在逐步完善之中,操作前应关注有何变化和调整。

篇4: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和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商品房买卖意向的,均应进行合同网上备案。

  2.作业依据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年3月30日起实施。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作业描述

  5.1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需预订商品房的,应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条款。网上公布的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制定的定金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2定金合同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双方确认后,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定金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备案。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3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按规定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定金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位(套)商品房已预订。

  5.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定金合同上签名(盖章),并由购房人输入确认密码。定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和登记申请手续。

  5.5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金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信息及时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保留至该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止。

  5.6定金合同购房人应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购房人或共同购房人。

  5.7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双方需解除定金合同的,应持书面定金合同、解除定金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定金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定金合同已解除。

篇5: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的新的商品房交易形式,其目的在于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2.作业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自20**年3月30日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20**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6号)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符合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条件。

  5.作业描述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5.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2.2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5.2.3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5.2.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2.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5.2.6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5.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5.6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本主办岗位应提供一定的协助。

  5.7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5.8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9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5.10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5.11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5.12在申请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5.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按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程序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

  5.14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6.重要提示

  本操作因施行不久,尚在逐步完善之中,操作前应关注有何变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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