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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扩初设计送审作业指导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项目扩初设计送审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是一项国家规定的政府行政管理制度,旨在促进设计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建筑使用功能和城市环境水平。

  2.作业依据

  《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沪建建规【1995】第0633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沪建建规【1998】第0319号),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

  3.主管岗位总建筑师: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

  主办岗位 项目经理: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初步设计已完成。

  5.作业描述

  5.1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实行分级送审制度,应知晓如下:

  5.1.1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报市建委和上海计划委员会联合组织审查后,然后再报国家计委审批;

  5.1.2市有关委、办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报市建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批;

  5.1.3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然后再报市建委、计委、经委备案;

  5.1.4区、县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报区县建委(建设局)会同区(县)计(经)委审批,并报市建委及有关委办备案。

  5.2送审办法

  5.2.1下列建设项目须先经市建委建设规划处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建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技术预审,再由市建委召开正式审查会;

  5.2.1.1大中型公共建筑;

  5.2.1.2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5.2.1.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项目;

  5.2.1.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设项目;

  5.2.1.5特殊指定的建设项目。

  5.2.2一般民用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形式,即通过初步设计审查会进行协调并在会后返回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这类项目通常在送审后可及时获得正式批复。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在前期文件资料较明确、综合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在送审后也可迅速获得正式批复。

  5.2.3外资批租项目,由市建委主持招开方案设计(其方案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审查会,由市规划局批复(如属需要预审的项目,应按上述要求先进行预审。)初步设计审批在各部门意见基本一致,设计符合规范、合理可行的前提下,一般能在审查会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获得正式批复。初步设计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遇有特殊情况,与批复意见相违背的,须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3初步设计在送审时必须准备就绪的书面资料:

  5.3.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3.2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5.3.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有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为境外设计,须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5.3.4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

  5.3.5相关的土地批准文件。

  5.4下列内容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重点,初步设计完成后应由总建筑师组织内部预审,并及时与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沟通预审情况,认为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签发送审。不符合期望质量要求的,要指出具体问题,责成设计单位限期改进。

  5.4.1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5.4.2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

  5.4.3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5.4.4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

  5.4.5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5.4.6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5.4.7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5.4.8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

  5.4.9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

  5.4.10是否符合各专业部门(住宅建设管理、规划、消防、交通、环保、节能、环卫、劳动保护、排水、卫生防疫、抗震、民防)的规程规范要求。

  5.5送审接待

  每周二、周四上午九时至十一


时,建设单位可携带填写申请表时声明具备的相关资料至市建委建设规划和科教处办理初审受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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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项目扩初设计送审作业指导书

  项目扩初设计送审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是一项国家规定的政府行政管理制度,旨在促进设计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建筑使用功能和城市环境水平。

  2.作业依据

  《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沪建建规【1995】第0633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沪建建规【1998】第0319号),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

  3.主管岗位总建筑师: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

  主办岗位 项目经理: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初步设计已完成。

  5.作业描述

  5.1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实行分级送审制度,应知晓如下:

  5.1.1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报市建委和上海计划委员会联合组织审查后,然后再报国家计委审批;

  5.1.2市有关委、办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报市建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批;

  5.1.3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然后再报市建委、计委、经委备案;

  5.1.4区、县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报区县建委(建设局)会同区(县)计(经)委审批,并报市建委及有关委办备案。

  5.2送审办法

  5.2.1下列建设项目须先经市建委建设规划处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建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技术预审,再由市建委召开正式审查会;

  5.2.1.1大中型公共建筑;

  5.2.1.2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5.2.1.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项目;

  5.2.1.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设项目;

  5.2.1.5特殊指定的建设项目。

  5.2.2一般民用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形式,即通过初步设计审查会进行协调并在会后返回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这类项目通常在送审后可及时获得正式批复。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在前期文件资料较明确、综合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在送审后也可迅速获得正式批复。

  5.2.3外资批租项目,由市建委主持招开方案设计(其方案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审查会,由市规划局批复(如属需要预审的项目,应按上述要求先进行预审。)初步设计审批在各部门意见基本一致,设计符合规范、合理可行的前提下,一般能在审查会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获得正式批复。初步设计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遇有特殊情况,与批复意见相违背的,须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3初步设计在送审时必须准备就绪的书面资料:

  5.3.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3.2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5.3.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有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为境外设计,须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5.3.4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

  5.3.5相关的土地批准文件。

  5.4下列内容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重点,初步设计完成后应由总建筑师组织内部预审,并及时与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沟通预审情况,认为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签发送审。不符合期望质量要求的,要指出具体问题,责成设计单位限期改进。

  5.4.1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5.4.2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

  5.4.3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5.4.4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

  5.4.5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5.4.6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5.4.7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5.4.8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

  5.4.9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

  5.4.10是否符合各专业部门(住宅建设管理、规划、消防、交通、环保、节能、环卫、劳动保护、排水、卫生防疫、抗震、民防)的规程规范要求。

  5.5送审接待

  每周二、周四上午九时至十一


时,建设单位可携带填写申请表时声明具备的相关资料至市建委建设规划和科教处办理初审受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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