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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集团公司印信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6

  1.总则

  为保证公司印章、介绍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印章的刻制

  2.1 公司印章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行政部凭公司介绍信统一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2.2 印章的材质、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 公司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刻制内部或对外用章,但须经总经理批准,由行政部安排制作。

  3.印章的启用

  3.1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在行政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3.2 印章启用应事先颁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启用印模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4.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4.1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4.1.1 董事会、公司的正式印章、专用印章、钢印、法人私章应由总经理指定部门保管;

  4.1.2 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1.3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用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并同时将此资料(来自:www.pmceo.com)存档。

  4.1.4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险柜。

  4.1.5 如发生印章损毁、遗失、被盗等异常现象,应立即上报行政部进行相应处理。

  4.2 印章移交须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4.3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止使用:

  4.3.1 机构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

  4.3.2 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4.3.3 印章损坏;

  4.3.4 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4.3.5印章停用后,行政部应提出处理办法,并报经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5.印章的使用

  5.1 使用范围。

  5.1.1 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章;

  5.1.2 凡属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须加盖合同专用章;

  5.1.3 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加盖部门印章;

  5.1.4 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5.2 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用印日期,经审批后方可用印。

  5.3 代章,因工作急需而又无合适印章,可以采用借章办法,借章要在落款处加注"借印"、"代"字样。

  5.4 使用印章时,保管人应对用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5.5 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长期外出时须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5.6 印章要在办公室使用,不得擅自拿出办公室和随身携带,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6.介绍信管理

  6.1 介绍信种类:存根介绍信、信笺介绍信、证明信(材料)。

  6.2 介绍信一般由行政部指定人员保管。

  6.3 介绍信开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行政部审批,严禁开出空白介绍信。

  违规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惩罚制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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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印信管理制度(5)

  公司印信管理制度(五)

  第一条 印信的种类

  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三)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四)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信。

  第二条 印信的使用规定

  一)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经理职章。

  二)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章。

  三)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四)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三条 印信的监印

  一)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二)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

  三)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 印信盖用

  一)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1),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二)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信存档。

  第五条 各种印信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第六条 监印人对未经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第七条 印信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八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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