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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4

  境外贷款是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外资源的重要形式,善于利用境外贷款,不仅可以拓展企业融资的渠道,使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货比三家、币比三种,降低经营成本,而且可以通过与国外银行的合作,借助其严格的管理系统提高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决策缜密周全企业在进行境外贷款决策时,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一些基础工作,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与银行的关系,建立、发展合作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定位于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取得双赢。

  企业需要建立战略合作银行计划,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一定数量(大企业可以选择二至三家)银行作为主要合作银行,以长远双赢为基础,建立、巩固、发展合作关系,加强日常沟通工作,必要时,企业的重要决策也请银行介入,以取得银行的理解和支持,成为真正的战略合作者。

  企业顺利发展扩张可以得到银行资金的保证;在企业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时,由于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及长远的合作,可以得到银行的支持,避免银行要求提前还款或罚息等,节省资金节约成本,帮助企业尽快度过难关。

  在确定与银行关系时,企业需要结合变化的环境和企业的自身情况确定。在环境有利于企业的情况下,企业较易与银行建立、发展良好的合作关系;反之,企业则需要调整与银行的关系,必要时还需付出一定的代价以换取银行的支持。

  对银行的选择一般应当由企业总部作出决定,以利于用企业的整体优势来获得与银行合作的良好条件。内部管理结构较为松散的企业,一般需要选择经营风格谨慎的银行,通过外界的控制来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

  另外,企业还要考虑银行对本企业的评价,在确信银行资信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与那些重视自己的银行合作。如果银行自身服务、管理水平很高,但并未把本企业作为重要客户,企业在经营方面将较难与之形成战略上的合作。

  同时,企业有必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背景的银行作为战略合作银行,除了选择国外主要外资银行作为战略合作者,我国企业更要重视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含其境外机构)的合作,由于国内银行和企业在利益、文化、工作模式等方面有共同基础,便于沟通和理解,符合我国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要求。

  2.理性利用政府贷款优惠政策在贷款融资中,企业需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充分利用政府支持的贷款优惠,但在考虑资金成本的同时,还需要认真分析经营成本是否合理,从整体上考核政府优惠贷款的价格,避免盲目使用,造成财务成本低而经营成本高、本企业过度扩张或本行业的某类业务或资产过度扩张,最终损害企业的利益。

  3.确定统一的贷款条件企业在安排贷款时,如果能够确定企业所有贷款中部分重要条款的统一条件,可以提供一个衡量境外贷款条件的尺度,决定承担的责任和对外承诺的界限,并在具体贷款中据此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控制要求,特别是对子公司安排贷款时,依据母公司的统一要求确定贷款条件,这也是在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母公司制定统一的贷款条件,可以包括企业负债比例的要求、贷款利率、手续费等费率的要求、保证条款的统一规定、违约条款的承诺上限等等。管理集中的企业多将贷款权集中在企业总部,以便集中企业优势,获得较好的贷款条件。

  4.选择适当的律师企业境外贷款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法律文件的准备、审核、修改等均要求企业有好的律师为企业把握风险。企业如果有法律部门,法律事项可由其安排;否则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安排。采纳律师的专业意见,企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控制或减少风险。企业宜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本企业的长期律师顾问。为确保其服务质量,企业可以将一部分法律事项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使企业获得服务和成本上的好处。

  5.确定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融资是企业最重要的经济事务之一,企业内部必须有明确的贷款审批程序,由于境外贷款环节与境内贷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确企业境外贷款的审批程序。

  境外贷款的贷款协议中,有许多涉及股权变动、企业经营及重大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常常需要企业业务经营部门、法律部门的共同审核,而非企业财务部门单独作出决定。在贷款审批程序中,企业需要明确贷款申请、批准贷款、审核贷款文件、确定贷款签字人等事项的部门和人员,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制度约束来保障企业贷款的顺利进行,保证企业贷款工作中涉及的责任不会影响企业改组、经营和内部管理。境外贷款审批制度在约束各工作环节事项的同时,其实也保护了员工,使员工在企业制度之内进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员工因为制度不明确而出现损害企业或者损害自身的行为。

  6.注意外汇风险和外汇管制问题我国企业在境外贷款,只能安排外币贷款。在境外贷款时,我国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企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境外国家若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对外汇的买卖、款项的结算等均会有所约束,企业有必要研究外汇管制问题,为企业境外贷款选择最好的途径。

  二、操作详尽务实境外贷款的程序和条件、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法律手续等与境内贷款有所不同。企业需要在保证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尽可能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就其中几个突出的问题进行介绍。

  1.保证(Security)问题保证是银行和企业都非常关心的条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担保、收入转让、保险利益转让及其他承诺等。

  在境外贷款中,抵押贷款一般要求贷款额为抵押资产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当资产市场价值低于要求的比例时,需要提前还款或增按(增加抵押品);所以企业在安排贷款时要考虑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确保有能力承受贷款额度负担,尽量避免出现增按情况,同时还要避免高估资产价值,浪费企业资源。

  境外银行有时会要求企业提供All Money抵押,即抵押品除了为一笔贷款作保证外,还为企业其他债务作保证。企业对于这样的要求,可以尽量争取单独的抵押条件,或者将Al1 Money的范围减少,将实际或预计可能出现问题的贷款或担保等债务剔除出此范围。

  境外担保与境内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银行通常要求连带责任担保,即银行放弃追索贷款人而直接要求担保企业归还银行贷款。随着我国担保法的实施,国内银行也越来越多地要求采用连带责任担保。在多个担保人情况下,银行也有权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在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才有对原贷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诉因,才可以追索自己的权利。当然,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责任主要也是看贷款人、担保人、银行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但通常担保人的责任都很大,所以我国境外企业在对外提供担保甚至即使是为内部企业担保时务须谨慎。

  关于收入和保险利益转让的保证,是银行为保证其收回本息所要求的抵押资产的保险利益和企业经营的收入等利益转让给银行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只要企业有实际的还款能力,一般不会拒绝。在保险收益转让的时候,企业虽然难以否决银行委托保险人的权利,但可以要求银行在选定保险商、保险代理人及保费时,与企业共同商定,或须征得企业的同意。特别是有一定处理保险事务能力的企业,由于有保险业界的经验,更容易说服银行接受企业的要求,银行如果没有其他利益上的考虑,通常会同意企业的要求。

  境外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通常在贷款条件中要求贷款企业的总公司对贷款提供书面的保证,特别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境外银行加强了对我国企业保证条款的约束,由于国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境外贷款可能不需要有国内企业提供担保,但需要提供书面形式的确认。

  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知会函(Letter of Awareness)、保证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在这些函件中,主要列明三项内容:国内企业知道并同意安排此贷款;国内企业对贷款人的业务经营予以支持,不做影响贷款人持续经营的决定,国内企业不做使贷款人财务状况转弱的决策;国内企业不改变对贷款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关于上述文件的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文件的措辞上。文件的名称可以不同,重要的是文件约束的事项。如果主要涉及的是财务性质的保证,该文件约束的责任可能变为担保责任。由于我国法律对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的担保不予保护,这样的担保实际上为境外银行和贷款企业所回避。如果文件约束的主要是经营事项、股权事项等非财务保证事项,国内企业在出据了该文件后,不承担担保的责任,但也有义务按照承诺的事项去执行。

  2.违约条款及交叉违约(Default and Cross Default)境外贷款中的违约条款较为详细,其中除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属违约外,通常会约定以下集中情况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提供信息不及时准确(即陈述错误);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企业经营出现对还款不利的变化;企业工商登记出现问题;企业股东发生变化;抵押资产价值低于维持贷款的比例;企业遭受清盘、强制执行、解散等等。

  违约条款因不同的贷款而有不同的约定。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与银行商洽,使违约条款尽可能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违约风险。此外,在签订贷款文件后,企业发生具体的与贷款文件不符的事项,只要经过银行书面同意,均可以认为是没有违约的。因此,企业要注意日常文件的管理工作,以便明确责任。

  关于惩罚性费用条款,银行有时会提出若企业违约,则需从违约之日起支付罚息。企业对此可从两方面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一是,争取降低罚息;二是,向银行提出给企业一段时间(如一周)来履行有关义务。

  企业通过上述努力,可以争取到相对宽松的条件去解决出现的问题。若有关义务未能在此时间内 履行,企业再承担罚息责任。

  企业在安排境外贷款时,通常都会面对交叉违约问题,简单地讲,交叉违约就是企业一项贷款违约,同时构成企业其他贷款或所有贷款均违约。对于集团性企业或贷款较多的企业而言,交叉违约条款是贷款工作中最重要的条款。企业可能与一家银行有多笔贷款,亦可能与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几笔贷款,从法律上讲,由于有交叉违约的责任,当企业对任何一笔贷款违约时,同时对其他不同银行的贷款亦承担违约责任。

  鉴此,企业应尽可能地降低交叉违约条款约束的范围和事项,最佳途径是保持企业较高的偿债能力,稳健经营,提高企业在贷款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在操作中,可以通过贷款商务谈判,保护核心业务的正常经营,将企业核心业务的贷款剔除出交叉违约范围;可以在交叉违约条款中加入金额下限,即当企业发生一定金额以上的违约事项时,才属于交叉违约约定的范围;可以通过利用不同银行对贷款的竞争取得对企业有利的条件,或将贷款分散在不同家银行,在不同的银行之间争取免除不同银行贷款的交叉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企业讨价还价能力不足,急需资金,承诺银行的要求交叉违约责任缓解资金困难也是可取的,重要的是看企业是否有偿债的能力。

  3.利率掉期保值问题在安排境外贷款的工作中,有时对金额大,贷款时间长的贷款,会遇到是否安排利率掉期保值的问题,虽然利率掉期保值和贷款是两件事情,但有些较为积极的银行,会在贷款的同时,安排掉期保值的文件,称为ISDA(内容可以应企业的需要,包括外汇工具的安排),为今后进行掉期保值提供便利的条件,银行这样做,既为进一步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也为自己扩展业务提供了便利。

  企业应在安排贷款协议的同时拟出利率掉期保值的文件,以便在需要时,即可通知银行本企业的期望固定利率水平。在进行利率掉期保值安排中需要结合企业的需求,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利率的未来走势,主要应考虑的:一是,企业为固定成本,便于安排资金、保证可以接受的收益而选择的固定利率;二是,合理预测利率趋势,选择可能降低财务费用的时机将利率固定。

  前者注重企业内部需求,后者关注通过掉期保值而获利。

  4.限制性条款在贷款工作中,有时会遇到银行对企业各种行为的限制,有时是对贷款中贷款人和保证人等集体的限制,有时在贷款文件中会将责任人(Charging Group),定义为所有贷款人、担保人、提供抵押的抵押人、提供其他保证的保证人等,而在其他的条款中会约定Charging Group中的任何人不得在贷款期间变更股份、不得改变经营范围等等,这就需要企业同银行进行细致的沟通,争取银行的理解和支持,解除这部分约束,或将约束界定在一定金额以上。

  关于对企业影响重大的事项,如股东的变更,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的计划,在签约前权衡能否向银行作出不予变更的承诺,如果不能,而银行也不能放弃此约束,企业则应考虑放弃贷款,转而采用其他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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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面临的五大障碍

  国际物业顾问戴德梁行表示,尽管跨境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出现提供了种种房地产投资的渠道和便利,但国内尚未成熟的房地产运营模式,构成了内地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境外融资的障碍。

  戴德梁行估计部高级助理董事叶子华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跨境REITs将面临五大障碍。首先是物业业权。部分国内房地产项目的产权问题成为REITs融资的一大法律障碍。其中不单纯是土地使用权性质和使用年限问题,也包含取得正式产权证明文件的问题。因此物业业主在筹备将房地产项目注入REITs时,必须先确定已取得房地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其次是专业管理。国内的房产项目普遍缺乏专业资产管理等问题,而且国内现有能提供租户组合和长期回报率等投资运营状况分析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较少,物业业主需要聘请专业管理公司参与运营。

  同时,房地产项目要透过REITs上市融资,必须先由当地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由于国内房地产商普遍没有接受此市场概念,所以可能与基金经理在基金单位的定价上出现分歧。

  在会计准则方面,叶子华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有较高要求,特别是财务及税务方面,需要配合国际会计准则,并须全面披露,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在这方面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

  另外,由于国内房地产税前回报率一般会达到百分之七至十以上,但由于国内税种较多,税率也较高,税后的投资回报很不一定能达到境外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

  这位投资专家表示,以现时国内房地产开发商的营运模式,要通过境外监管机构的严格要求,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准备。但从长远看,目前存在的诸多障碍将随着内地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逐渐得以解决

篇3:房地产融资国际化

  业内普遍认为,20**年是宏观调控的“政策年”,也是房地产行业实行企业重整的“企业年”,接下来的05、06年将逐渐显示政策调控的效应--企业并购大潮的风起云涌。面对金融政策和行业环境的变化,市场将回归理性,在众多房地产企业中,不乏靠关系或有限资金短平快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要么发展壮大,要么与别人合作,要么被淘汰,行业面临洗牌重整的机遇,将在整合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资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和客户资金。这几种间接融资方式受政策的影响都很大。“121”文件出台以来,使借贷为主的开发商资金链很快绷紧。在形式严峻的现状下,很多开发商被迫开始考虑其他的融资方式,包括信托、基金甚至典当。对于大型开发商而言,虽然手中余粮不至于很快捉襟见肘,但居安思危,风险当前,也要努力拓展新的融资方式,以备不时之需。融资,对强势企业来说,成为竞争中的重头砝码。

  先来看看万科。20**到20**年,万科在金融市场上频频出招,其融资渠道涵括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到信托产品的各种方式。20**年度,万科获得大额度融资总额将近28亿元以及农行46.9亿元授信。包括获得19.9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获得新华信托1.99亿元用于深圳万科17英里项目开发,获得新华信托2.6亿元和深国投信托发行1.5亿元用于深圳万科东海岸项目的开发;获得 1.5亿元港币香港永亨银行贷款用于天津万科发展;获得国际房地产投资银行(HYPO REAL ESTATE BANK INTERNATIONAL)后续贷款231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9亿)用于中山万科项目发展。20**年11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向万科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46.9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这是中国农业银行有史以来对一家房地产企业的最大规模授信。

  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像万科这样的优质企业同样面临资金压力。以万科的品牌优势、管理操作能力和强大的融资能力,融资国际化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

  再来看看瑞安。20**年2月24日,瑞安集团力邀了八大国际著名的投资者作为策略性股东,包括惠理基金、渣打银行、花旗亚洲、新加坡美罗控股及捷成洋行等向瑞安房地产发展注入4亿美元现金,同时将原属瑞安集团的瑞虹新城和太平桥发展项目通过换股方式投入,成立注资总额达到约10亿美元的瑞安房地产发展。新成立的瑞安房地产发展公司吸引了海内外众多投资机构加入,显示了瑞安的国际性声誉和融资能力。瑞安房地产发展成立之后,开始大举向中国内地发展。继重庆化龙桥项目之后,20**年4月,瑞安房地产发展以33.9亿元高价拍得武汉汉口的永清片地块,按计划总投资将高达100亿元。身为目前最为国际化的房地产公司,瑞安房地产发展的前景值得期待。

  金地,素以低调和稳健著称,20**年不仅以信托、增发等形式成功实现融资,更与境外实力投资机构合作,大胆介入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而其与境外其他基金机构的接触也从未停止过。20**.6月,公司决定以武汉格林小城项目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信托产品,融资2亿人民币。20**年金地与摩根士丹力房地产基金IV、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处置不良资产。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约为人民币5亿元,其中公司出资约7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MSREF出资2.75亿元,占55%股份,上海盛融出资1.5亿元,占30%。合资公司将在未来两三年内处理完毕28.5亿元的不良资产包,根据大摩测算,内部收益率可以达到20%多。20**年1月,金地成功增发1亿股新股,总股本由2.7亿股增加到3.7亿股,募集资金8.98亿元。在证券市场极度低迷的情况下,金地增发新股或的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热捧,认购倍数达到33.84倍。

  综合来看诸多企业的海外融资方式,可以发现有以下特征:

  1、 海外基金是首选,寻求长期、伙伴型合作关系

  20**年7月5日,首创与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旗下的RecoZiyangPteLtd.(RZ P)合作,在上海合资成立“新创地产投资”。该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65亿美元,首创置业与RZP分别占51%和49%的股份,经营范围包括发展、经营及管理国内的住宅、商用及写字楼物业,并从事与房地产相关的投资、收购。在7月1日,万科发布公告称,其与新加坡RZP约定,投资1亿美元创立一家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国内两大房企巨头逆市中先后紧攥新加坡RZP之手,并尝试一种全新的合作方式---建立投资性的合资公司。目前这种合作方式还比较少见,这意味着海外地产基金的逐利方式开始改变,从单纯的、单个项目的短线套利模式向长期合作转变。同时,由于单纯购买现房的利润已经非常薄,一些海外基金纷纷转向,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新项目,试图挖掘更多利润。

  2、 把房地产当金融产品

  从金融的角度来看房地产的--把房地产当作一种金融产品,企业的运转是由“投资、运营、收益、变现、重组、上市”这一系列环节环环相扣而成。经过多年的资本市场浸营,首创可谓深谙资本市场知道。在引入海外资金方面,首创领先一步,早在1994年,首创即与荷兰国际集团(ING)合作发起了“ING北京基金”,融资5.4亿港元。20**年9月,ING与首创集团合资在百慕大注册成立“中国房地产开发基金”,基金规模超过2亿美元,主要股东来自海外大型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成为首家进入北京的海外地产基金。20**年,首创置业与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合作开发两个中高档住宅项目,总投资额约28亿元,首创分别占50%和55%的股份。GIC还入股首创置业,成为第二大股东,拥有9.2%的股份。20**年6月,“中国房地产开发基金”宣布,该基金在北京的首个控股项目--持股比例达80%的“丽都水岸”正式进入市场。20**年,首创置业还成功从新加坡星展银行获得了3200万美元的贷款。首创正朝着成为一个行业内举足轻重的产业金融集团的方向前进。

  3、 通过海外推介渠道拓展企业的国际品牌知名度

  国外备受资本青睐的大地产商,其特点通常是“手里拿着大量的黄金土地、进行组合式开发以及手里捏着大量物业不卖”。这种模式的典型例子就是美国的汉斯集团。首创深谙此道。一方面,短期内迅速扩大土地储备,而且不少在北京黄金地段,同时进行住宅、写字楼、商场组合式的均衡开发。另外在产品的海外推广中,更侧重于公司品牌的宣传,展示项目和讲解公司管理形态,而相对看轻主动销售项目。比如通过哈佛中国商业评论的邀请,游走于美国的各种商业俱乐部和哈佛大学之间,到处发表演讲约见欧美地产行业人士,以及相关文化交流活动。首创董事长刘晓光认为,前几年还在考虑是做项目还是做公司,现在决定要先做好公司。进行广泛的海外接触,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是公司能够吸引海外投资者眼球,吸纳海外资本的基础工作,要让国际投资者接纳或者看得懂公司的管理方式。

篇4:办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作业指导书

  1.目的

  1.1.为配合公司的正常运作,及时跟进按揭款的到帐情况。

  2.适用范围

  2.1.营销部全体人员。

  3.定义

  3.1.无

  4.职责

  4.1.销售员确保在楼宇成交前告知客户。

  4.2.售后服务专员负责审核按揭贷款合同内容。

  4.3.营销经理/主任与银行及时沟通。

  5.作业内容

  5.1.办理程序

  5.2.申请人与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首期款→将按揭所需资料交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整理好资料、签订相关合同后递交银行→银行进行审批→办理相关抵押登记→银行发放贷款。

  6.按揭所需资料

  6.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属港澳人士、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

  6.2.婚姻状况证明;

  6.3.申请人的经济收入证明以及一定时期内的银行个人存款记录明细;

  6.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期款发票或收据;

  6.5.按揭银行开立的活期供款存折;

  6.6.银行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6.7.申请人的年龄须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7.贷款成数和期限

  7.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总价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7.2.个人别墅按揭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总价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7.3.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总价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8.按揭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9.办理按揭贷所需费用

  9.1.律师费:550元/宗;

  9.2.抵押登记费:一手70元/宗,二手150~250元/宗(以国土局计算为准);

  9.3.公证费:港澳台同胞、境外人士需办理公证,以公证处标准计收为准;

  9.4.印花税:0.005%×贷款金额;

  9.5.工本费:50元;

  10.相关文件

篇5:房地产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紧急通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京建开〔20**〕122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

  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市和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下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暂停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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