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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后变更作业指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4

  一、签定《认购书》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前:

  1、旧业主签定《终止协议承诺》及变更证明,并交付2000元的转让手续费。

  2、开发公司退还旧业主一万元的定金。

  3、新业主签定新的《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开发公司交纳一万元的定金。

  二、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以前:

  1、旧业主、新业主与开发公司三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协议》及变更证明并交付3000元的转让手续费。

  2、开发公司向业主代收3元/M2的交易手续费。(该项费用由房地产交易所实际收取)

  3、新业主与开发公司签定新的《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所需费用。

  4、退还旧业主已交纳的房价款。

  5、新业主向开发公司交纳房价款。

  三、签定《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之后:

  1、新、旧业主与开发公司三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协议》及变更证明并交付4000元的转让手续费。

  2、开发公司向业主代收3元/M2的交易手续费。(该项费用由房地产交易所实际收取)

  3、新业主与开发公司签定新的《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所需费用。

  4、退还旧业主已交纳的房价款。

  5、新业主向开发公司交纳房价款。

  6、在律师的见证下,新业主、旧业主、开发公司与银行签定《个人购房转按合同》。

  7、律师见证及重新转按业主交纳3000元左右费用。

  注:若委托我司寻求新业主,需收取总楼价1.5%的中介费。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作业指导书

  1.目的

  1.1.为清晰、透切了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3.定义

  3.1.无

  4.职责

  4.1.售后服务专员负责对已办理好相关手续的买卖合同及时审核、备案。

  4.2.售后服务主管负责审核、抽查合同备案情况。

  5.作业内容

  5.1.受理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合同登记备案股。

  6.办理程序:

  6.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登记部门办理备案 申请人领取登记备案表

  7.所需资料(以下1-9项资料由发展商一次性提交):

  7.1.发展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7.2.《中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证项目平面图等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7.3.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7.4.签约公章样本;

  7.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样本;

  7.6.签约委托书;

  7.7.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样本;

  7.8.经办委托书(样本由交易所提供)并委托权限;

  7.9.预售商品房登记楼盘表(由建设发送);

  7.10.《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

  7.11.《商品房销售、抵押登记备案送呈表》。(交易所提供)

  8.办理期限:

  8.1.自收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9.注:每份买卖合同均需在封面说明内粘贴身证复印件,凡涉外及涉港澳台的买卖合同需办理公证。

  9.1.未成年人购房需由其监护人代签名,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薄或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

  10.相关文件

  10.1.相关纪录

篇3:营销部商品房转让、更名受理程序

  一、签定《认购书》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前:

  1、新、旧业主带齐办理该楼宇转让、更名的相关资料。(认购书、所有收据)

  2、旧业主与开发公司签定《房地产终止协议》及变更证明,并交付2000元的转让手续费。

  3、新业主签定新的《认购书》。

  4、开发公司将旧业主所有的收据、发票收回冲单,以新业主的姓名重新开具收据、发票。

  5、部门经理审核。

  二、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以前:

  1、新、旧业主带齐办理该楼宇转让、更名的相关资料。(认购书、买卖合同、所有收据、发票、付清物业管理费证明)

  2、旧业主、新业主与开发公司三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协议》及变更证明并交付3000元的转让手续费。

  3、签署新《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业主须缴清该楼宇面积的多退少补款额及缴纳办理房产证所需费用(即契税),及缴纳重新办理图纸所需费用。

  4、新业主与开发公司签定新的《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所需费用。

  5、**一期至四期楼宇签署新合同时,该楼宇的面积不再进行多退少补,一律以按套销售为标准。

  6、服务公司向业主代收3元/M2的交易手续费。(该项费用房地产交易所收取,我司不开具收据)

  7、开发公司将旧业主所有的收据、发票收回冲单,以新业主的姓名重新开具收据、发票。

  8、部门经理审核。

  三、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之后:

  1、新、旧业主带齐办理该楼宇转让、更名的相关资料。(认购书、买卖合同、所有收据、发票、付清物业管理费证明、银行供楼余额证明)

  2、旧业主、新业主与开发公司三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协议》及变更证明并交付4000元的转让手续费。

  3、签署新《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业主须缴清该楼宇面积的多退少补款额及缴纳办理房产证所需费用(即契税),及缴纳重新办理图纸所需费用。

  4、新业主与开发公司签定新的《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所需费用。

  5、**一期至四期楼宇签署新合同时,该楼宇的面积不再进行多退少补,一律以按套销售为标准。

  6、服务公司向业主代收3元/M2的交易手续费。(该项费用房地产交易所收取,我司不开具收据)

  7、开发公司将旧业主所有的收据、发票收回冲单,以新业主的姓名重新开具收据、发票。

  8、在律师的见证下,新业主、旧业主、开发公司与银行签定《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并交纳所需费用。

  9、部门经理审核。

  注:以上各项若委托我司寻求新业主的,需收取总楼价的1.5%的中介费。

  二00四年六月六日

篇4:关于北京市建委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2007)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我市加强了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管理。目前,商品房预销售中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大大减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提供本预售项目《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初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前,也应提供上述材料。

  《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bjfdc.gov.cn)“销售机构和人员管理”栏目中下载。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不再组织商品房销售人员的专业考核。销售人员应在项目销售(含预售和现售)前持本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商品房销售员胸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至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领取胸牌。已注册并领取胸牌的销售人员可不再重复申请。

  申请领取胸牌由销售机构统一办理,办理程序见附件。

  三、各销售项目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项目信息中进行公示。同时该项目的售楼处应公示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姓名、胸牌号码等基本情况www.pmceo.com。销售人员接待购房客户时应挂胸牌服务。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胸牌号码。

  四、各项目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中介协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中介协会应当加强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中介协会在发放销售人员胸牌时,可提供销售人员培训材料。各有关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培训材料的内容,加强本机构销售人员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并就培训情况做出记录。

  六、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实的,在网上公示其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工商部门。

  (一)销售机构未通过营业执照年检、资质备案或行业专项检查的;

  (二)销售人员未按规定领取胸牌、参加培训的;

  (三)销售人员将胸牌转借他人,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的;

  (四)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进行不符合项目实际的虚假宣传的;

  (五)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有商品房交易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

  七、《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销售人员胸牌领取程序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篇5:北京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京建权[20**]54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产测绘单位:

  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面积测量和房屋登记行为,妥善解决商品房开发项目分期建设产生的遗留问题,现将已竣工验收商品房楼栋房屋面积测量、房屋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已竣工验收,其楼外分摊部位(独幢或在其他楼栋中)已建成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参与分摊的楼栋未竣工,在计算分摊系数、测算成套商品房面积时,可以使用未竣工房屋的预测面积数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未竣工的预测面积数据计算分摊系数、测算成套商品房面积的,应将有关情况如实书面告知每个购房人并自房屋面积实测工作开始至初始登记前在售楼处和已竣工楼栋内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未竣工的分摊部位、使用未竣工分摊部位或楼栋的预测面积数据、全部房屋实测后面积差异的房价款结算办法、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应申请面积变更登记(来自:www.pmceo.com)、公示起始日期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示内容及张贴公示的现场照片分别交房屋测绘成果备案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备案、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

  三、办理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确认公示内容的补充协议或购房人出具认可公示内容的书面文件。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记载或档案中注明登记面积为暂测面积,最终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应注记登记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www.pmceo.com,以实测面积为准并应申请变更登记。

  四、房屋全部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进行面积实测,并将经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提交房屋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与购房人登记面积的误差在0.01平方米内的,可不再进行面积变更登记;误差超过0.01平方米的,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簿或档案中记载实测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购房人申请面积变更登记。

  五、购房人申请变更登记前转让房屋的,买卖双方应书面确认转让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也可由买房人出具认可实测面积的书面文件,登记部门以登记簿中记载的实测面积为申请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分摊建筑楼栋(相互连通的为一个建筑楼栋)外的公用部位。

  使用同一个分摊方案、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再申请预售许可时,可继续延用原分摊方案。

  七、此前市建委发布的《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权[20**]373号)、《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涉及楼外分摊部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权[20**]1192号)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ΟΟ八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房屋 面积测量 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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