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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项目宿舍空调设备管理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房产后勤管理部内部管理制度

  花园项目宿舍空调设备管理条例

  1.目的

  为合理、安全、节约使用宿舍空调设备,延长空调设备的使用寿命,创造一个良好、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3.范围

  适用于**花园项目小组。

  2.职责和权限

  宿舍长:宿舍管理者及空调设备责任人。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空调设备属带电设备,非专业人员或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便拆卸、调试空调设备;

  4.2空调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清洗滤网、擦拭等),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保持空调设备清洁如新;

  4.3宿舍长为空调设备责任人,宿舍长负责监督空调设备的使用状况。有权对不遵守条例者进行批评警告,屡教不改者或情节严重者可按公司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4空调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后,要及时报修,严禁私自拆卸;

  4.5宿舍的空调设备统一调到自动状态,最低温度调至26摄氏度。不得随意调试空调设备的设定,要做到人离机关。如发现室内无人,空调不关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罚最后离开者20元,第三次以后每次处罚最后离开者50元;

  4.6各宿舍的空调设备的使用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4.6.1安全宿舍: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使用时间为作息时间;

  4.6.2 保洁宿舍使用时间为18:00-08:00;

  4.6.3 节约能源,空调设备的开启视天气的情况作适当的温度调整,空调设备开启时,请关好门窗;

  4.7请爱惜公共财产,妥善保护空调遥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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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清洁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八条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应当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第九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委托清洗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清洗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体育、交通、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管理责任人的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滋生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停止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控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传染病在本地暴发、流行期间,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疾病传播的,区、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暂停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

  (二)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建筑内相关区域进行强制清洗消毒;

  (三)限制相关场所内开展人群聚集性活动,限制人员出入相关场所;

  (四)封闭疾病传播的相关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卫生、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社会单位、个人主动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良好环境。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理责任人有违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或者建立档案不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消毒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清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备设施卫生状况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学学生宿舍空调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大学学生宿舍空调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为创造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现就学生宿舍安全、有序、规范安装使用空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体原则

  学校提倡低碳、环保、节约理念。学生安装使用空调采取自愿原则,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二条 安装模式

  在宿舍成员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在宿舍内安装使用空调,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1.租赁使用:学校公开招标确定空调租赁服务商,学生与租赁服务商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2.自购使用:学校允许学生按照《E大学学生宿舍自购空调安装管理规定》要求自行购买安装空调。

  第三条 租赁安装

  1. 宿舍所有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选择租赁服务商提供的两种租赁方案之一,在空调租赁服务网络平台上办理租赁使用手续。

  2. 租赁期限以学年为单位。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协议期满后双方按协议约定办理退租手续。因学校组织校区搬迁或校区内调整搬迁的,可以办理续租变更手续,享受租赁服务商提供的续租待遇;租赁期内如因特殊情况须中途退租,双方按协议约定办理退租手续。

  3. 租赁服务商在各校区设立服务点和服务电话,按照协议规定为学生提供空调安装、移机、维修、清洁等相关服务。

  4. 在租赁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学生与租赁服务商应按租赁协议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可向E大学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各校区物业服务部反映,由物业管理中心会同学工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处理。

  第四条 自购安装

  按照《E大学学生宿舍自购空调安装管理规定》要求,宿舍所有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E大学学生宿舍自购空调安装申请表》,并签署《E大学学生宿舍自购空调安装使用安全承诺书》(到所住楼栋值班室领取),到各校区物业服务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新生空调预装

  根据新生租赁使用空调的意见反馈,租赁服务商对宿舍进行空调预安装。新生报到后如需租赁使用空调,应在一周内办理空调租赁手续,交纳相关费用。逾期未办理租赁手续,视为不需租赁,由服务商负责拆除。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 学生宿舍内部因空调使用产生的问题由全体成员友好协商解决。

  2.租赁空调所有权归空调租赁服务商,学生不得将空调私自变卖、转租、移装、拆除,或请非租赁服务商指定的专业人员拆修,否则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承担。

  3. 不论租赁使用还是自购使用的空调,空调租赁商或学生在进行拆移机时,均须先报告所在校区的物业服务部。为保证学生宿舍内外墙体的完整和美观,所有空调在拆除时,不得损坏墙体,如拆除过程中造成墙体损坏,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附件一:《E大学学生宿舍申请安装使用空调流程图》

  附件二:《学生宿舍空调器租赁协议》

  附件三:《E大学学生宿舍自购空调安装管理规定》

  附件四:《E大学学生宿舍自购空调安装申请表》

  附件五:《E大学学生宿舍自购空调安装使用安全承诺书》

  附件六:《空调使用温馨提示》

  E大学后勤管理处

篇4:区小学教室空调管理使用办法

  区小学教室空调管理使用办法

  为安全、健康、节约、环保地使用空调,制订**小学教室空调使用管理办法。

  1、教室空调使用几不准:

  (1)有流感、腮腺炎、手足口病等传染性疾病疫情时不准使用教室空调。

  (2)体育课结束回教室后的下一节课不准使用教室空调。

  (3)气温低于30度时不准使用教室空调。

  (4)不在教室上课,而在功能室(科学室、探究室、电教室等等)或体育场(馆)上课时,不准使用教室空调。

  2、空调的电源是专用电源,具体送电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2:20**:00——16:10。

  3、教室空调遥控器要有专人保管,并具体实施空调开关机时间。不得在空调开机运行后再频繁开关机,防止损坏压缩机。

  4、在空调使用过程中关闭教室门窗,使之达到最佳使用效果。早上9:30前、中午12:30——14:00,教室门窗必须打开、通风。关闭、开启门窗时注意安全。

  5、空调开机后使用上下或者左右摆风功能。温度调控不能低于26度。

  6、保持教室卫生,不要放置异味物品在教室。

  7、如果空调出现故障请马上关闭空调,并及时通知总务处维修。

  电话:***(内线)1****

  各班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节约、健康、环保的教育,切实管理好教室空调的使用。学校将对各班使用空调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使用空调不当情况,将通报批评。

  总务处

篇5:党校空调管理使用规定

  党校空调管理使用规定

  为切实管好、用好空调,使教职工有个舒适的办公、教学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教职工要发扬主人公精神,树立节约意识,管好用好现有设备。

  二、现有空调专线由电工统一控制管理,按规定使用起、止时间,统一开、关供电线路。

  三、空调使用季节,各处、室、馆要根据天气情况,历行节约,要做到人走空调停,坚决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

  四、各教室、微机室、电教中心、报告厅、学员公寓内的空调,要按照各自的责任范围,分工管理,无学员听课、住宿,不得随意启动。

  五、遥控器按照使用范围自己保管使用,如若丢失,责任人自己购买,若更换电池,可凭代金券到总务处购买。

  六、若空调发生故障,请先告知总务处,以便联系维修。

  七、使用期间,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下班后不关机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规定有总务处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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