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销售项目业绩分配制度
地产销售项目业绩分配制度
一)业绩判定
1.为树立团结互助的团体精神,有关业务成交按照业绩分配制度执行,制度未有规定的,由销售经理分配处理;
2.家庭购房时,夫妇、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视为同一客户,其他亲戚不作同一客户处理(视情况而定);
3.企业购房时,股东及公司高管层视为同一客户,其他不作为同一客户处理;
4.熟客介绍新客户,以取得新客户的联系电话并且新客户到访售楼处时需说明介绍人姓名,且要有客户登记为准,否则视为首次来售楼处接待;
5.如遇两个或以上客户对同一物业有意向时,以先交定金为准。
二)业绩分配
1.置业顾问在成交后,要求由下定、补定跟进至客人签约、催款、全额房款付清为止,期间需配合相关部门同事共同解决客人在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所提出的问题。置业顾问如不能亲自到现场跟进,则必须通知现场主管安排同事帮忙跟进,如无出现特殊状况,佣金由原置业顾问享有。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原则上要求置业顾问亲自回现场跟进。
2.客人进入售楼处应询问其之前是否曾经到访,当客人明确否定后方可跟进。如客人表示之前曾经到访并道出A销售员姓名,则应交由A销售员跟进。如A销售员不在场,则由排首位的B置业顾问负责跟进(在跟进之前必须打电话给A销售员,了解客户的概况),成交后的佣金由A和B置业顾问平分。如当天无法成交,客户归还A置业顾问继续跟进。如出现置业顾问在知情的情况下刻意隐瞒真相,则成交后佣金归原置业顾问。
3.已成交的A客户介绍B客户来买房时,B客户提出找A置业顾问而其不在场的情况下,由销售主管打电话与A联系,如果A不能亲自回现场跟进或时间紧迫,由销售主管指定轮班置业顾问C接待,当天成交后,则A、C置业顾问各得50%佣金。如当天不能成交,B客户以后则由A置业顾问继续跟进。
4.A、B两位置业顾问共同接待1个老客户时,若有新客户进场,而又有足够人手接待的话,则A、B两人不可抽离其中1个去接新客户。
5.A、B置业顾问共同接待一个老客户时,若此时A置业顾问的老客户回来,则A置业顾问有权委托其他同事代为跟进,成交佣金平分,与B置业顾问无关。
6.A、B两位置业顾问共同成交一个客人以后,若此客人想再购买单位,而此期间B置业顾问没有跟进客人或没有联系A置业顾问共同跟进的,若此客人再由A置业顾问经办成交另一个单位,此佣金由最后跟进的A置业顾问独得。
7.如遇A、B两位置业顾问分别跟进的客户为直系亲属时(常见情况为夫妻、父子、母女、关系非常密切的购房结婚男女),则成交后佣金平分;如为兄弟、姐妹、朋友关系时,则需用业主姓名判别是哪一位销售员的客户,而另一位销售员不可拆分佣金。
8.如遇A置业顾问的客户是B置业顾问的朋友,原则上应发扬团体合作精神,提供义务帮助。如客户比较信赖B置业顾问,强烈要求其代为跟进及办理相关的手续,而且过程中包含多次的现场和电话跟进,为了有效地促进客户成交,可向销售经理申请双方共同跟进。
9.对于主管安排使用电话跟进公共资源的客户,负责联络的置业顾问可以让客户到现场找自己。若客户到现场后没有找联络的置业顾问,则视为公共资源,可由其他置业顾问跟进,成交后不拆分任何佣金。
10.一个客人若由多个(3个以上)的同事接待介绍过而成交,则应相互协商,达成共识。认购书上只能写两位置业顾问的名字。
11.公司其他部门职员或外来公司人员介绍的客户,原则上由主管安排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的佣金由置业顾问和介绍人平分。
采编:www.pmceo.cOm篇2:地产中介公司业绩结算制度
地产中介公司业绩结算制度
租、售单结算方式及结算标准:
1、结算方式:每月一小结,月底为截止日期,即每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日的24时止,此月25日发放。
2、售单结算标准:
一次性付款——买方领到房产证的日期为结算日。
接揭付款——按揭付款的以买方抵押合同送到国土局的登记日期为结算日。
3、租单结算标准:以佣金全部收回之日期为结算日。
4、吃定单的结算标准:按合同规定确认可吃定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结算。
5、相关人员就合同各项款项的理解和结算有分歧的单,暂不结算。待纠纷处理完毕时再按照处理结果进行结算。
6、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签订和审核合同,造成公司在此后两年内存在可能的法律风险的单,待该单签订之日起满两年方予以结算业绩。
7、给付其他地产公司或人员的信息费,业务人员要提前经分行(部门)经理、区域经理确认后随合同一同递交,财务部方可确认付款,逾期上报的,由本人自行承担该信息费。
篇3:地产中介公司业绩分配制度
地产中介公司业绩分配制度
1、每单业务的完成需要持盘、客方业务人员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对持盘和持客方业务人员的业绩分配明确如下:
(1)开盘——百分之十五
凡于公司以内或以外所接的楼盘,业务人员应以第一时间开盘,开盘之业务人员可将该楼盘成交后公司应收佣金的15%作为业绩。
(2)钥匙——百分之五
业主放盘时,业务人员能成功向业主争取得到钥匙者,得公司应收佣金的5%作为业绩。
(3)独家代理——百分之二十
当业主放盘时,业务人员能同业主签署《独家代理委托书》,得公司应收佣金的5%作为业绩。
独家委托的确认:①物业权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物业的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与我司签《独家代理委托书》。
以上三项必须同时具备,则认定为独家代理。
(4)转介楼盘——百分之二十
人员接到客人委托外区或其他部门负责之楼盘,必须尽快将该楼盘资料转介到负责该盘之分行或分公司(填写《员工业务转接申请表》),若该楼盘成功为本公司售出或租出,则首们接到该楼盘之同事可得公司应收佣金之15%作业绩。
(5)转介客人——百分之二十
如业务人员接到商业部或外区负责之楼盘的客人时,可将客人转介到负责该楼盘之部门,成功交易时,可得公司应收佣金之20%作业绩。(业务人员不需陪同客人一起看楼,只需填写《员工业务转接申请表》)
(6)带客合作——百分之五十
如业务人员接到其它区域或部门负责之楼盘的客户时,且与客人沟通良好,在征得自己所在部门和盘方所在部门经理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合作的方式,而盘方的业务人员不能以该楼盘已有同事跟进而拒绝合作,至成功交易时,可得公司应收佣金的50%作业绩。
2、尾盘业绩分配制度(针对开发商):
鉴于业务拓展的需要,公司对针对三级市场的尾盘及批量盘在承接与销售中的业绩分配制度作以下规定:
(1)凡公司指派业务人员进www.pmceo.com驻尾盘现场之情形,其业绩分配制度如下:
①盘方业绩:盘方业务人员分取总业绩的20%作业绩。
客方业绩:现场业务人员自己接待客户,分取总业绩的80%作业绩。
②A:凡由其他同事转介的客户,转介方分取总业绩的20%作业绩。
B:现场人员分取总业绩的60%作业绩。
C:凡由其它同事自己带客看房,一旦成效,属合作行为,双方业务人员分取总业绩的40%作业绩。
(2)不需派驻现场:盘方佣有40%业绩,客方拥有60%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