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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中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一、申请人资格及所需证明材料

  患者本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代理人——提供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患者委托书

  死亡患者代理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死亡证明、其为死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及介绍信

  二、患者允许复印下列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2、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3、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三、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2、会诊意见。

  3、术前术后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

  四、复印规定

  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病案室复印。复印前,应由患者或其亲属或代理人填写《病历复印登记表》,复印时患者或代理人应在现场,复印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复印资料上加盖专门的复印证明章,方可生效。

  五、价格

  复印按北京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印费,并开具收据,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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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方人民医院病历复印要求

  东方人民医院病历复印要求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我院特提醒有要求复印在我院就诊过患者的门诊、住院病历资料必须带齐相关合法有效证件: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 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 患 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 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 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篇3: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5)

>  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五)

  一、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正常工作时间内,门诊办公室负责受理门诊病历复印申请,医务部负责受理住院病历复印申请,社工办负责受理涉及纠纷的病历复印申请。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核复印病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三、复印病历在该患者诊疗活动结束且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即病历返回病案科或挂号处)后予以提供。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医疗纠纷等需住院期间复印部分病历内容时,应由主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经医务部或门诊部审核同意,复印申请人持《复印病历通知单》到病案科(住院病历)/挂号处(门诊病历),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复印病历专用章。

  七、病历复印费,由申请人一方承担。

  附:复印病历流程

  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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