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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轮访轮电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轮访、轮电制度

  第一条、销售员按签到时间先后,由外到里坐在柜台轮流排备接待客户,二备、三备销售员须站在门口立刚,不得坐在柜台内。一备则坐在前台做好接待客户的准备。

  第二条、一备、二备、三备为即将服务人员,原则因集中极力等待客户,不得离岗或作其他事情。如果因公必须离岗,应联系销售组长或主管安排其他人接岗后,方可离岗。四备人员做好随时接岗的准备。

  第三条、如轮到的销售员因在接待其他客户、接听电话或其他公务离开前台,则跳过,以后再补。若轮到的销售员因私事不在现场(如去洗手间、临时外出)则自动跳过,但算已接待一个客户名额,不另行补回。

  第四条、销售员在接待完客户后需于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并按顺序轮流接听电话,接听电话的销售员必须在前台接听登记好每一个来电,直至下一位下来的最后一备来接替。

  第五条、销售员不按顺序接待客户,核实之后,第一次给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批评,罚款100元;第三次以后每次罚款200,写出书面检查。

  第六条、销售主管责监督调整销售员轮流接待秩序,并保证每个客户能及时得到销售员的主动接待。

  第七条、每个销售员均须按签到顺序接待客户,不得挑客户、抢客户。若销售员正在接待客户,登记过的老客户来访则,由排在最后的销售员接待,不视为接待名额。

  第八条、销售员在接待第一次见面的客户必须委婉的询问客户以下两个问题:(1)询问客户是否来过或电话联系过(2)是哪一位销售员联系过?

  第九条、销售员不得挑选客户,不得令客户受冷遇,不论客户的外表、来访动机销售员都要全力接待。

  第十条、销售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正在接待的客户,而转接其他客户(客人多时候,只能兼顾)。若因服务态度问题遭客户书面投诉,立即辞退。

  第十一条、销售员不得在客户面前争抢客户,不该在客户面前说的话决不允许说。销售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客户面前发生争执,也不得在成交后因销售员之间发生争执而向客户查核当时成交或登记情况。一经发现,将视清洁轻重处罚,第一次给予肇事方罚款100元,并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立即开除。

  第十二条、因服务态度以外的原因遭客户投诉,现场主管查实后给予该销售员书面警告,并罚款100元,雷击三次经部门经理同意该销售员下岗。

  第十三条、销售员不得在其他销售员接待客户的时候,主动插话或帮助介绍,除非得到邀请。若遭到其他销售员投诉,影响成交,主管查实后给予该销售员书面警告并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销售员在接待其他同时客户时不得主动递送名片,除非得到该销售员的同意。若客户主动要求,事后必须及时知会原销售员。

  第十五条、每个销售员都有义务帮助其他销售员促成交易,在某销售员不在或繁忙的情况下,其他销售员必须协助接待。

  第十六条、销售员接待客户完毕后,须送客户出售楼处,不得于客户背后谈论、辱骂或取笑客户。

  第十七条、每个接待完客户的销售人员应立到前台进行电话接听进行登记,并鼓励客户来访售楼处,除非客户到售楼处后主动提出找某销售员,否则仍然以轮流到的销售员作为客户接待。

  第十八条、销售员原则上不得预留房号,以先付定金者为准,有特殊情况可请示现场销售经理。

  第十九条、销售员收取定金之前必须先确定该房确为空号,如有成交,应立即通知本组组长,组长应立即与销售秘书取得联系,避免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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