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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区域事业部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地产公司区域事业部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各项目的采购活动,明确采购工作小组的工作责任和工作行为,统一采购工作程序,推进《**区域事业部采购管理制度》的顺畅执行,特制定本《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各项目公司所有四类费用的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2.2按《**区域事业部采购管理制度》第2.3条的约定,必须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按本细则第四章执行。

  2.3在《**区域事业部采购管理制度》第2.3条约定的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也应以招标采购的形式进行采购,但对于标的额较小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的采购,具体按本细则第五章执行。

  2.4以直接采购的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按本细则第六章执行。

  第二章采购工作计划编制及实施

  3.采购计划的编制

  3.1根据项目营销计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由项目公司各个部门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前提出项目整体采购需求,并根据采购需求内容的不同由采购工作小组牵头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并由项目成本部汇总形成项目整体采购计划。

  3.2各年度初(最迟每年2月末前),各项目应根据项目年度经营计划,调整年度采购计划,经采购工作小组充分沟通后形成年度采购计划,经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发后,用于指导本年的各项采购工作安排。

  3.3年度采购计划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包括完成此项采购所需具备的各项前提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最迟完成节点。

  4.采购计划的实施

  4.1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项目年度采购计划,组织各项采购工作的实施。项目成本部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季度、月度依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及各项采购条件的完备性,持续跟踪、调整。并于每季度末月31日前形成《采购实施季报》报采购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同时抄报事业部经济合同部。

  4.2《采购实施季报》应包括本月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解决的方案。

  第三章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及其分工

  5.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及其分工

  5.1采购工作小组固定成员为项目总经理、主管专业的副总经理、事业部经济合同部经理,项目总经理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采购工作小组的临时性成员视采购内容的不同吸纳相关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加入。具体如下:

  5.1.1设计采购由事业部设计中心(或项目设计部)作为牵头人,项目成本部参与完成;

  5.1.2各类工程施工类、设备及材料采购、监理、地质勘察、检测类采购由项目工程管理部作为牵头人,项目成本部参与完成;

  5.1.3造价咨询类由项目成本部牵头,事业部经济合同部参与完成;

  5.2根据采购事项不同,由主管副总确定相应的主责人,成本部确定商务配合人,另由其它参与部门明确各项采购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采购工作小组,完成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5.3项目的总体采购计划由各类采购的牵头部门在编制项目经营计划时分别编制,并由项目成本部整理汇总后,由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发,各类采购工作小组人员须在项目总体招标计划中明确,并由组长签发。

  第四章招标采购操作程序

  6.招标采购的方式

  6.1除非政府等相关部门有特殊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为保证投标的质量,各项目的招标采购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7.拟投标单位的考察及入围单位的选择

  7.1依据《供应商考察操作指引》,由主责人负责组织对拟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初步筛选、实地考察,并汇总采购工作小组成员意见并形成考察报告,明确拟投标单位入围的建议。

  7.2采购工作小组在供应商考察过程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资格审核应主要审查投标单位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7.2.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和权利;

  7.2.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情况;

  7.2.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2.4为保证入围单位的充分竞争,入围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入围单位少于三家的,须经采购工作小组讨论确定;按《**区域事业部采购管理制度》规定须由采购委员会决策的采购项目,须报采购委员会确认。

  8.编制招标文件

  8.1招标文件由主责人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依据E地产本部颁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按《**区域事业部采购管理制度》规定采购决策授权体系报采购工作小组或采购委员会审批。

  8.2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8.2.1投标邀请书;

  8.2.2投标须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金来源,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方式(公开或非公开)和时间,评标方法和标准等;

  8.2.3投标文件格式、内容编制要求、装订要求(应要求各投标单位分别装订技术标和经济标);

  8.2.4合同条款;

  8.2.5技术标准及要求,

  8.2.6设计图纸及相关地质资料;

  8.2.7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

  8.2.8投标辅助材料

  8.2.9对于设计类招标,其招标文件件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A、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B、工程经济技术要求(限额设计);

  C、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D、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勘察成果报告;

  E、供水、电、气、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F、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等

  8.2.10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不低于国家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特殊情况下应由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8.2.11招标文件应当

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9.组织招标

  9.1采购工作小组应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根据采购内容决定,标准见附件:招标采购相关费用标准。

  9.2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单位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9.3投标单位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须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工作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或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统一的答疑文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标底的编制

  10.1采购工作小组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10.2如需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方法、招标范围和报价要求编制,应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10.3标底由采购工作小组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11.投标程序

  11.1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接收投标文件,各次招标采购项目应明确具体接收人员。投标单位须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11.2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11.3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三个时,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但可视具体情况由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决定具体应对措施。

  11.4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工作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5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11.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

  11.6.1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1.6.2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得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采购工作小组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采购工作小组有权拒绝其投标。

  11.6.3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采购工作小组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11.6.4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1.6.5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报价:

  A、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B、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C、投标单位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D、投标单位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11.6.6投标单位与招标组织者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组织者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

  A、招标组织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单位,或者协助投标单位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B、招标组织者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

  C、招标组织者与投标单位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或个人额外补偿;

  D、招标组织者预先内定中标单位;

  E、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1.6.7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时,其他投标单位有权向公司监督部门举报。公司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有责任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单位标书作废,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2.开标、评标

  12.1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采购工作小组组织按照《**区域事业部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原则上,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12.2评标小组成员应由相关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对于技术组的评标人员采购工作小组不予提供商务标文件。评标小组由主责人推荐,组长最终确定。

  12.3采购工作小组编制《招标计划》时,须对应各项招标采购任务,依据各项技术和经济专业负责人,明确评标小组成员、各项评标工作完成时间。

  12.4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清理。清标后,评标小组对所有标书进行分析,并将清标情况写入评标报告。清标内容主要包括:

  12.4.1投标文件的构成是否满足标书的要求;

  12.4.2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2.4.3投标文件中是否有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

  12.4.4对于投标文件中的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应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a)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d)投标报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

  12.5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但须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方法相一致。

  12.5.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由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

  12.5.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单位中,评审出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但投标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的除外。

  12.6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2.7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12.8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12.9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

中标候选单位。中标候选单位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13.定标

  13.1评标结束后,主责人汇总技术、经济评标资料,编写《综合评标报告》,并按《**区域事业部采购管理制度》中所明确的采购决策权限,进行如下工作:

  13.1.1在采购工作小组决策范围之内的,以签报的形式决定中标单位或认价价格及认价单位;

  13.1.2在采购委员会决策范围内的,以采购工作签报的形式进行签报报批或申请召开采购委员会会议。

  13.2原则上采购工作小组在决策中标单位(或认价价格及单位时)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或认价价格及单位时)。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单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工作小组可以按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

  13.3采购工作小组认为《综合评标报告》中标候选单位的排序明显不合理,可不按推荐次序推荐中标单位,但不得在中标候选单位范围之外选定中标单位。

  14.合同洽谈及签订

  14.1在非认价招标采购中,确定中标单位后,由采购工作小组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及签署等相关工作,合同签订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4.1.1合同洽谈过程中,技术组负责落实相关技术合同条款,经济组负责落实经济相关合同条款;由主责人整体校核、汇总、完善整体合同条款后,报公司法务审批,并按照法务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条款;

  14.1.2由采购工作小组中的主责人组织落实合同对方的确认工作后,按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合同签订后,主责人负责下发至相关合同单位。

  14.1.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由主责人落实中标单位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14.2在认价招标采购中,确定认价价格及认价单位后,由主责人编制《认价确认单》,完成EIP审批后,下发至合同单位。

  15.保证金退还

  15.1招标结束后,由主责人负责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的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交、不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询价采购操作程序

  16.考察、选择询价入围单位

  16.1采购工作小组依据施工进度和合同内容,组织安排相关厂家考察计划(如有必要)。具体考察的组织部门同招标采购考察。

  16.2考察完成后,由主责人汇同考察人员负责审查单位的资质、材料设备的品质,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参数要求,从技术上进行比选,淘汰不合格厂家,选定入围单位;由主责人负责依据《供应商考察管理制度》的要求编制考察报告,提交采购工作小组审批。

  16.3原则上询价入围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须经采购工作小组签报决定。

  17.询价、洽谈

  17.1询价采购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询价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简况、相应技术标准及参数要求、报价原则等。

  17.2必要时可以与厂家进行商务洽谈。

  18.确定合作单位

  18.1完成上述工作后,通过采购工作小组签报的形式,对本次询价采购进行比选、分析并确定合作单位或认价单位。

  第六章直接采购操作程序

  19.直接采购合作单位的考察

  19.1对于因选用专利产品,涉及政府部门、垄断行业等原因而确定的合作单位必须进行考察,具体考察的组织部门同招标采购考察,考察操作依据《供应商考察操作指引》进行。

  19.2对于因长期合作而确定的合作可不进行考察。

  20.直接采购的合同洽谈

  20.1直接采购的合同洽谈依据采购类型的不同,由《**区域事业部采购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相应采购组织牵头部门完成,采购工作小组共同参与。

  21.直接采购决策

  21.1直接采购决策依据《**区域事业部采购管理制度》中所明确的采购决策权限进行,并按规定履行签报及会议程序。

  第七章档案管理及信息反馈

  22.档案管理

  22.1采购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招标过程资料的归档工作,招标资料归档时应完整、有序,便于查询。

  22.2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汇编各项招标、认价档案资料,按各次招标、认价汇编成册,归档资料组成及归档顺序如下:

  22.2.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价格确认单》(如果有)

  22.2.2评标结果、EIP签报

  22.2.3采购工作小组会议纪要、评标报告、最终报价单、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22.2.4答疑文件、开标记录、采购工作小组确定入围厂家会议纪要等。

  23.信息反馈

  23.1采购工作小组须按本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并按季进行信息反馈。

  第八章附则

  24.支持性文件

  **区域事业部颁发的《**区域事业部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考察指引》。

  25.《采购工作小组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事业部经济合同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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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项目部采购控制细则

  工程项目部采购控制细则

  第1节概述

  凡**准能公司洗煤厂新建产品仓皮带走廊等土建工程施工由我单位负责采购的物项必须按照本大纲进行管理控制。采购管理始于编制采购计划,包括签订采购合同和对已购物项的管理。

  1 基本要求

  2 必须制定相应的采购控制程序,保证采购控制不偏离质保大纲规定的原则和要求。

  3 物项采购合同中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签订合同的法律条例、规定依据;

  (2)质量要求、质量标准;

  (3)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4)包装标准;

  (5)运输方式及到达地点。

  第2节对供方的评价

  4 对供方的评审应根据以下方面进行:

  (1)以往类似采购活动中供方的质量表现资料和其他对供方质量边线的评价;

  (2)现行的质保大纲和质量保证记录,后者必须有能力用来做客观评价的、书面的、定性或定量方面的资料作为依据;

  (3)到供方的现场设施,对供方质保体系技术能力的第一手资料的调查和评价;

  (4)利用抽查产品进行评价。

  第3节责任

  (1)物项的采购由物资设备管理员负责。

  (2)施工技术员主要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参与合同洽谈。

  (3)安全质量检查员负责对采购合同的质保审查以及质保沟通工作。

  (4)项目部副经理负责签订采购合同,项目经理负责沟通工作。

篇3:公司标准采购作业细则(2)

  公司标准采购作业细则(二)

  *请 购

  第一条 请购部门的划分

  各项材料的请购部门如下:

  (一)常备材料:生产管理部门

  (二)预备材料:物料管理部门

  (三)非常备材料:

  1.订货生产用料:生产管理部门

  2.其他用料:使用部门或物料管理部门

  第二条 请购单的开立、递送

  (一)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参酌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并注明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后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并编号(由各部门依事业部别编订),"请购单(内购)(外购)"附"请购案件寄送清单"送采购部门。

  (二)需用日期相同且属同一供应厂商供应的统购材料,请购部门应以请购单附表,一单多品方式,提出请购。

  (三)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于"请购单""说明栏"注明原因,并加盖"紧急采购"章,以急件卷宗递送。

  (四)材料检验须待试车方能实施者,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上注明"试车检验"及"预定试车期限"。

  (五)庶务用品由物料管理部门按月依耗用状况,并考虑库存情况,填制"请购单"提出请购。

  第三条 免开请购单部分

  (一)下列总务性物品免开请购单,并可以"总务用品申请单"委托总务部门办理,但其核决权限另订,其列举如下:

  1. 贺奠用物品:花圈、花篮、礼物等。

  2. 招待用品:饮料、香烟等。

  3. 书报(含技术性书籍及定期刊物)、名片、文具等。

  4. 打字、刻印、报表等。

  (二)零星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材料项目。

  第四条 请购核决权限

  (壹) 内购:

  1. 原物料:

  (1) 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上者,由科长核决。

  (2) 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至5万元者,由经理核决。

  (3) 请购金额预估在5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2.财产支出:

  (1)请购金额预估在2000元以下者,由科长核决。

  (2)请购金额预估在2000元至2万元者,由经理核决。

  (3)请购金额预估在2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3. 总务性用品:

  (1)请购金额预估在1000元以下者,由科长核决。

  (2)请购金额预估在1000元至1万元者,由经理核决。

  (3)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附注: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请购项目应以"财产支出"核决权限呈核。

  (二)外购:

  1.请购金额预估在10万(含)元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2.请购金额预估在10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第五条 请购案件的撤销

  (一)请购案件的撤销应立即由原请购部门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同时于"请购单(内购)"或"请购单(外购)"第一、二联加盖红色"撤销"的戳记及注明撤销原因。

  (二)采购部门办妥撤销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1.采购部门于原请购单加盖"撤销"章后,送回原请购部门。

  2.原"请购单"已送物料管理部门待办收料时,采购部门应通知撤销,并由物料管理部门据以将原请购单退回原请购部门。

  3. 原请购单未能撤销时,采购部门应通知原请购部门。

  *采 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采购部门的划分

  (一)内购:由国内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二)外购:由国外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其进口庶务由业务部门办理。

  (三)总经理或经理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可直接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议价。专案用料,必要时由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办理采购作业。

  第七条 采购作业方式 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部门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

  (一)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者,可核定材料项目,通知各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采购部门定期集中办理采购。

  (二)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宗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呈准后通知各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

  第八条 采购作业处理期限 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分类制定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各有关部门以便参考,遇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第二节 国内采购作业处理 第九条 询价、比价、议价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获"请购单(内购)"后应依请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核准得以电话询价之外,另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二)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材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者,采购经办人员应检附资料并于"请购单"上予以证明,经主管核发后,先会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核。

  (三)属于买卖惯例超交者(如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采购经办人员于议价后,应于请购单"询价记录栏"中注明,经主管签认后呈核。

  (四)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

  (五)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案件,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

  (六)"试车检验"的采购条件,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注明与厂商议定的付款条件呈核。

  第十条 呈核及核决

  (一)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于"请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

  (二)采购核决权限:

  第十一条 订购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的"请购单"后应


以"订购单"向厂商订购,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同时要求供应商于"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

  (二)若属分批交货者,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上加盖"分批交货"章以资识别。

  (三)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应于"请购单"加盖"暂借款采购"章,以资识别。

  第十二条 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一)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二)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示后转送请购部门,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第十三条 整理付款

  (一)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请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其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部分,应于收料单加盖"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章)送采购部门,经与发票核对无误,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于结帐前,办妥付款手续。如为分批收料者,"请购单(内购)"的会计联须于第一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

  (二)内购材料须待试车检验者,其订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同部分,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整理付款。

  (三)短交应补足者,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

  (四)超交应经主管核示始得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第三节 境外采购作业处理(含进口事务、关务)

  第十四条 询价、比价、议价

  (一)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作业,但因特殊情况(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于"请购单(外购)"注明外,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二)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后,会请购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呈核及核决

  (一)比价、议价完成后,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

  (二)核决权限

  1.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在×××元(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2.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超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三)采购案件经核决后,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时,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后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权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决权限低于原核决权限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

  第十六条 订购与合同

  (一)"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二)需与供应厂商签订长期合同者,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

  (一)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二)外购部门于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及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三)外购部门于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案申请

  (一)专案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 专案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申请函中并应请求"国贸局"在"输入许可证"加盖"国内尚无产制"的戳记及核准章,以便进口单位凭以向海关申请专案进口及分期缴税。

  (二)进口度量衡器及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准备"报价单"及其他有关资料送进口单位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

  第十九条 进口签证 外购材料订购后,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时,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进口单位应依预定日期向"国贸局"办理签证,并于"输入许可证"核准时通知外购部门。

  第二十条 进口保险

  (一)FOB、FAS、C&F条件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围办理进口保险。

  (二)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货品进口必须公证时,进口单位凭以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船务

  (一)FOB、FAS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于接获"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参照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揽商,以便进口货品可机动选择船只装运。

  (二)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品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于"信用状开发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状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

  (三)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状指定船公司而委由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

  第二十二条 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的"间发信用状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状(L/C)开出后以"开发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三条 税务

  (一)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

  1.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于"输入许可证"核准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

  2.除"免凭经济部工业局证明办理具结免税进口"的项目外,其他合于免税规定的人造树脂类材料,外购部门应于开发"信用状"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经济部工


业局申请"非供塑胶用"证明,以便于报关时据此向海关申请依工业用物品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二)专案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于进口前,检具有关文件,凭以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等核准后并办理分期缴税及保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输入许可证、信用状的修改 供应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状"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状、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后,检具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

  第二十五条 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的提供

  (一)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立即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

  (三)提货背书办妥后,外购部门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提货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

  (四)管理进口物品放行证的申请: 进口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收到装运文件后,检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

  第二十六条 进口报关

  (一)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连同报关文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

  (二)不结汇进口物品,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为总务部门)应于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会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系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属其他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于联络单签收后,送处理部门处理。

  (三)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确实核对税则、税率后申请暂借款缴纳。 (四)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列者不符时,进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于海关核税后14天内以书面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暂借款办理押款提货。押款提货的案件,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报关追踪表"记录,以便督促销案。

  (五)税捐记帐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于报关时检具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帐,并将记帐情况记入"税捐记帐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帐额度控制表"。

  (六)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进口单位应于货物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帐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

  第二十七条 报关进度控制 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阶段,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控制通关进度。

  第二十八条 公证

  (一)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项目(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于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行前往公证。

  (二)外购材料于验关或到厂后发现短损而合于索赔条件者,进口单位应于接获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时,联络公证行办理公证。

  (三)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于公证后配合索赔经办时效,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退汇

  (一)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况,判断信用状剩余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时,应于提供报关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于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后,开立"信用状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

  (二)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状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状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

  第三十条 索赔

  (一)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二)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三)索赔案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退货或退换

  (一)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二)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三)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

  第四节 价格及质量的复核

  第三十二条 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一)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二)采购部门应就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质量复核 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第三十四条 异常处理 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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