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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场内外促销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超市场内外促销管理规定

  为加强促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场内(外)促销是指供应商为了增加销售额,而在我超市卖场内(外)进行的配合商品销售的宣传和赠品发放等的活动。场内(外)促销由企划部统一价格,由店面美工部统一管理。

  2、超市供应商在厂内进行促销活动的,由采购部统一谈判并填写“供应商收费通知单”,由采购主管、采购部经理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其收入记为采购部营业外收入;其余情况包括超市供应商的场外促销和非超市供应商的促销活动,谈判活动由相关各部门和供应商自行进行,至美工部填写“场内外促销申请单”,店长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其收入记为门店营业外收入。

  3、促销活动的管理归门店美工部负责,美工部巡场检查供应商促销活动的相关手续,场内促销需有“供应商收费通知单”,场外促销需有“场内外促销申请单”。并填写场内外促销活动台帐。

  4、“厂内外促销申请单”由企划部统一制定,行政部统一印刷,由门店美工主管领取并登记,以便备查。

  5、“厂内外促销申请单”一式四份,财务一份,美工部一份,促销供应商一份,存根一份。

  6、收费标准

  促销类型

  大型(5*5m2)

  中型(3*3m2)

  小型(促销桌)

  长期

  5天以上

  短期

  1~5天

  长期

  10天以上

  短期

  1~10天

  长期

  (15天以上)

  短期(1~15天)

  节假日

  非节假日

  收费标准

  500元/天

  700元/天

  200元/天

  150元/天

  40元/天

  60元/天

  50元/天

  7、应遵照即定的标准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主管有权下浮至80%,采购经理(店长)有权下浮至60%,如需下浮至60%以下者,必须由企划部经理签字后方能执行。

  8、必须先交费用后才能做促销,特殊情况(迟交或免费)必须由企划经理签字后才允许执行。

  9、门店美工主管负责日常的厂外促销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此规定的有权责令其停止或立即纠正,同时报企划部,企划部核实后有权处罚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视情况而定,但每次不能低于20元,并要通报批评。

  10、每月企划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违反有此规定的,美工主管又无上报的,有权处罚美工主管并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处罚金额视情况而定,但每次不能低于20元,并要通报批评。

  11、美工主管每月底应将厂外促销情况、收费情况汇总以表格形式上报企划部备案。

  1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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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20**)

第一条 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 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了解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对促销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通报。

第十条 本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实行重点监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应当保证促销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并且应当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

第十一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二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并通知举报人。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销活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门店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门店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把安全问题放在各项工作首位,门店要按照国家商务部《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来指导促销活动的开展,规范操作,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门店在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时应全力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重大促销活动(涉及促销商品面较广,价格非常惊爆,易造成客流大量增加,或重大节庆庆典等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将活动举办时间、活动内容、促销形式、安全管理措施向当地警方和行政部安保防损科报备。争取当地警方的重视和支持。

2.在举办重大促销活动或庆典前,应重点确保现场安全,落实相关安全责任人和负责区域,安排充足的安全保卫力量(可向当地警方申请警力支持,也可在区域内门店进行防损力量调度)。

3.在举行促销活动之前,门店必须制定现场保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详见附件)

4.做好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工作,促销内容、促销时间、促销方式以及促销位置应在明显处公示顾客,广告或宣传信息应保持与现场销售一致。

5.各种惊爆商品促销活动应避免集中摆放,应分散设置促销区域(尽量选择开阔地域),周围避免设置障碍物,各疏散通道保证畅通。

6.从商场入口到促销区域,人流线路上的电扶梯、道口、楼梯等应设置专人职守,负责人员疏导和安全提示。

7.惊爆促销区域应安排人员设置好顾客排队的进口和出口,不得重叠和较叉,应利于快速通过。

8.针对限量销售的惊爆商品可另行提前安排发放票据和凭证,并保证商品销售数量与宣传信息相符,避免集中哄抢。

9.针对限时销售的惊爆商品,应提前准备好现场销售区域的位置,商品销售数量要准备充足,安排保卫人员到位后进行。

10.一些零散、需称重的商品应提前包装,称好,利于快速发放。易碎商品应安排专人发放。

11.促销活动赠品发放和换购商品应避免和销售商品在同一区域进行,应另行安排场地发放(尽可能在收银区和出口以外),同时做好宣传和指引工作。

12.促销活动期间的每天早晨,门店应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安排值班店长和防损人员至外场观察客流情况,发现客流人数众多(超过平时客流)并不断快速增加时应提前开门营业。

13.门店防损人员应在开门前先行到达入口门外,将顾客与入口门隔开一段距离,避免开门时客流一起涌入,发生顾客摔倒,碰撞挤伤或撞击卷帘门、玻璃门。

14.当客流量大增,电扶梯接近饱和时,应安排人员节流,有其它通道的,引导从其它通道进入。避免应电扶梯超负荷出现故障,或拥挤造成扶梯玻璃损坏扎伤顾客。

15.促销活动前要检查商场出入口、安全出口、门窗、电扶梯等相关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各区域地面是否有积水或不利于疏散的障碍物。

16.一旦发生顾客受伤事故,应第一时间将伤者带离现场送医院治疗,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意外发生。

附件:1:现场保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A.促销活动的时间。

B.现场安全保卫组织机构(总指挥、各区域负责人)。

C.总指挥、各区域负责人安全职责。

D、各重点区域保卫力量配置情况。

E.促销活动现场安全措施,应急疏散线路的确定。

F.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处置方案。

G.活动现场负责人的通讯联络方式。

篇4:商场现场促销管理办法4

  商场现场促销管理办法4

  1、根据商场管理方案条款,凡遇店内重大节日及商户要求筹做的促销活动,统一由商管部安排,由策划推广部统一制作形象POP;商户自行制作的促销、打折挂牌均须统一尺寸标准。

  2、商户需在商场内自行制灯箱、条幅、商品展示柜、电子显示屏以及各类宣传招贴的,均须向商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所作广告证明材料填表上报,审查备案。

  3、商场应对所设计、制作、安装的灯箱、条幅、展示柜电视显示屏及各类宣传招贴进行安全性能的验收。

  4、广告内容须健康,不得出现有损商场形象的广告。

  5、商户各项宣传、促销活动、广告制作的分摊费用,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广告费用中提分。

  6、促销活动不得违背《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篇5:贸易商城商业演出促销管理规定

  贸易商城商业演出促销管理规定:

  (一)公司组织的演出:

  1、演出活动由公司统一组织,由各楼层负责联系厂商,由企划部直接运作。

  2、各楼层按企划部的统一部署,各楼层在每周三之前将参与演出的厂商及其品牌的形象标识及宣传稿报送企划部。

  3、各楼层在周四前将所展示品牌的解说词(广播稿)交广播室一份。

  4、参与厂商将所需费用交财务部,并将收费凭证复印件交企划部一份备案。

  5、各品牌商在规定演出时间前半小时将服装、衣架等准备到位,并委派专人在现场看管服装,指导模特穿着表演。

  6、企划部负责活动的策划、市容审批、舞台设计、布置等,统一协调演出现场事宜。

  7、电工负责音响设备的摆放、调试和回收;保安部负责舞台的搭设和拆除,并负责演出现场的安全秩序;广播室负责演出的播音工作。

  (二)对外场地租赁(包括内部厂商的促销):

  1、对外场地租赁范围指门口的小广场,以马路边为界。

  2、租赁者所组织活动必须健康、积极向上、有品味、有新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能产生良好的影响。

  3、租赁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添写《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申请内容中详细说明活动原因、演出或促销方式、节目内容、人员及人数、所使用道具、占地面积及所需公司配合及提供的内容等。

  4、所有活动由企划部统筹安排,企划部在对各项费用进行划价。厂商持《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到所需配合的各部门进行审批。

  5、厂商持批准划价后的《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到财务部交费,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交企划部备案。

  6、工商、市容及文化监察等处由厂商自行审批,并将审批复印件交企划部一份,若因此造成的意外事件及损失由厂商负责。

  7、活动现场由厂商布置,现场氛围由企划部把握和指导。各厂商必须服从企划部的安排,在活动之前做好充分准备。

  8、活动结束后厂商需向企划部交回所有演出租赁设备,如有误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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