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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项目销售人员基本薪酬提成标准奖励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商业项目销售人员基本薪酬、提成标准及奖励制度

  (初稿)

  一、基本薪金:

  普通销售人员底薪: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定为600元,试用期过后定为700元;销售主管售人员底薪: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定为700元,试用期过后定为800--1000元。工作综合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转正。

  二、提成标准:

  以签订合同与发展商结款,资金到账后提成。

  1、销售员提成比率按每月销售额度分阶段提成:

  销售额:0--50万提成比率为1‰

  51万--250万1.2‰

  251万以上1.5‰

  2、销售主管的提成:除了适用于销售员的提成办法外,还有总销售业绩0.2‰的提成比率作为管理津贴。

  3、经理助理的提成: 总销售业绩0.15‰的提成比率作为管理津贴。

  每一次发放提成总额的80%,剩余的20%作为公共基金。

  三、发薪日期

  1、公司的发放薪金日期为每月的十日,经银行自动转帐到员工的银行户口内。若逢发薪日期为假期,则会顺延到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每月薪金计算日数均以三十日为基数。

  3、每月十五日根据与发展商结款的单位,结算上月佣金。

  四、奖励制度:

  1.项目销售冠军奖

  每月总结销售员的销售业绩,按销售金额(以认购金额为准)评出销售冠军,由公司奖励300元。

  2.个人销售奖

  每月总结销售员的销售业绩,按销售金额(以认购金额为准)

  a)每月销售总额达到800万,奖现金300元;

  b)每月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奖现金200元;

  c)每月销售总额达到300万,奖现金100元。

  3.基本销售任务(从20**年10月15日起执行)

  每人每月的销售任务600平方米(暂定)

  4.销售人员淘汰制度

  1)纪律淘汰(每月评分表)

  2)业绩淘汰(二个月计算)

  采取优胜劣汰制,对于销售业绩不好的销售人员会受到以下处理:

  A、当月无成交则视具体情况相应处罚。

  销售经理根据情况选择以下处罚:

  ※黄单警告,处罚50元

  ※处罚期间该销售人员将停止参加现场销售,并进行为期三天的再培训。(经理级执行)

  ※处罚期间该销售人员亦要继续销售,但成交1套不计佣金提成,其佣金作为营销部公佣,作为奖金与集体活动的来源,但可记业绩。

  B、连续二个月销售业绩排最后一名(销售金额)及没有竞争意识的销售人员则公司坚决辞退。

  C、若连续二个月业绩为零,则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5.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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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奖励惩罚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的奖励与惩罚

  一、奖励规定

  对以下在消防工作中满足下列条款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篇3:铁路项目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铁路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事故隐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本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兑现举报奖励资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发生在施工区域内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各类伤亡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政审批事项、未取得安全生产审批许可而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三、举报事项包括:

  (一)发生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消防、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及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做出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件、竣工验收及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批准的违规行政审批事项及行为。

  (九)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需进行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十三)应在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受理而未受理,报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查实的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各类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或表扬鼓励。奖金奖励标准最低为50元,最高为1000元,分为二类五级。其中: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元;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元至1000元。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认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两名以上人员联名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别按一人(次)或第一时间举报的实施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三)上述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隐患现场勘察记录所确定的隐患危害等级和发生的事故类别,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填写《城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审核并开具举报奖励领款单,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凭证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奖励资金依次为: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五、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拨付。举报奖励经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月兑付。

  六、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书面或来人直接举报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关证据。

  七、对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对于单位、个人匿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予以表扬鼓励。举报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出现类似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接到举报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记录,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一般应于接到举报或委托查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和消除,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存档备案。

  十、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受理举报或参与调查处理事故的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十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故意毁灭证据、向当事人或有关单位通报案情、提供虚假情况及配合不力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情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交办、督办信访举报件,并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

篇4: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惩罚制度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

  1、奖励办法: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篇5:水电站工程安全生产奖励措施

  水电站工程安全生产奖励措施

  项目部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以及业主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对本合同工程实施中,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及事故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处罚。

  21.8员工职业健康保证管理措施

  (1)职业病预防原则及组织措施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企业承担的义务,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专业管理、行政监察、群众监督”的原则。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职业病防治所”专职机构,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认真做好“三同时”工作,并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

  (2)现场管理

  项目部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要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还要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应急撤离通道。

  (3)职业病防护设备的安装及维护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要安装有效的防护设备,并派专人对防护设备按《设施设备运行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其进行维护、保养、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

  (4)定期监测

  职防所每年对工作场所按《绩效测量和监视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两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及时向用人单位报送“有害因素测定结果通知单”(F446.8-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5)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项目部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经过治理后仍暂时难以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用人单位要向作业员工放发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6)危害告知及卫生培训

  项目部在员工进入施工区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各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工作应按《培训实施程序》的规定执行。

  (7)工地食堂的卫生要求

  项目部要指派专人负责工地员工食堂的卫生工作,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保存“工地食堂卫生检查记录”保证用餐人员的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8)项目部职业病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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