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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量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现今的社会是需要责任感的。身为社会的一分子,我们都应该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无关乎付出的多少,只在于有没有尽到自己的能力。

但是,社会上有一种舆论正在流行:利润最大化的房地产开发商对于社会是没有尽到责任的,非但如此,他们还抬高房价从中牟利,官商勾结坑害百姓。在这些舆论传播者的眼中,开发商成了和谐社会的破坏因素,成了“妖魔化”的象征。

而开发商又证据确凿地为自己叫屈:《胡润20**中国慈善榜》上前100名有47名都是从事房地产业的,而且还有许许多多房地产企业的善举都在默默无闻中进行并没有大肆宣扬。在中国只有房地产企业是慈善做得最好的,而且不被人理解,是媒体丑化了他们,对公众进行了误导。

对此,笔者对凌峻地产(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左农先生进行了采访,以下,是他对如何衡量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看法。

事实上,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有社会责任,应该从这个企业“最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其有没有做到“最应该做的事情”来入手,而不能简单地把为慈善事业捐了多少款当作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指标。因为慈善事业不是企业的“必修课”,不是构成社会责任的必然要素。

具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我觉得,其社会责任感应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衡量:

一、在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不行贿、不参与腐败活动;

二、生产出的房屋品质符合要求、不偷工减料,不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不做空头承诺,言出必践;

三、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

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能够做到以上三点,即使其没有从事慈善事业,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反之,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点,那么,不管其捐了多少款做慈善事业,都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虽然目前来说,这三点在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身上,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但是,并不排除有少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行业内确实存在着一些对相关官员贿赂、参与腐败活动的现象。

不可否认,房地产行业确实存在着一些对有关部门领导行贿受贿、参与腐败活动的现象。但是,这并不是房地产行业的专利,其他任何行业都有类似的问题,这是社会机制和行政机制导致的,不是房地产企业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因此,不能因为房地产行业有了发展,获得了利润,就对其行业内出现其他行业同样会出现的问题投以异样的眼光,而应该客观公正的评价,查找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源头上予以解决。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未完全实现对消费者的承诺。

因为行业发展太快,产品比较抢手,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所以,有些开发商放松了对产品品质的要求,生产出了一些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在某些方面有违承诺的产品。

产品品质是企业的灵魂和生命,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最重要载体之一,它最能体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因此,这是最需要开发商思考和加强的一个方面。在这一方面,开发商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推脱自身的责任。

同时,这也是整个行业应该着手解决、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严加监管的一个方面。只有各方面都切实有效地行动起来,彻底杜绝不合格的产品,房地产行业才能充分体现其社会责任感,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偷税漏税问题。

近几年国家加强了税收方面的管理,尤其是对房地产企业。虽然仍然存在着少量企业偷税漏税,但是,和其他行业比较而言,这个现象并不严重。不能因为少量企业的行为,而否定整体房地产行业的社会贡献。

而造成少量企业偷税漏税的原因之一,是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呈现出滞后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少量房地产开发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找机会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是,总体来说,房地产行业为国家的税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城市的经济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是整个行业做出的贡献,但是,行业的贡献离不开作为个体的企业的贡献,因此,依法纳税同样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个方面。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最核心的解决办法就是加强行业的监管。至于通过慈善事业体现社会责任感,那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真正的慈善事业是成功企业、成功企业家在不计名利的情况下对社会的一种回报。但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条件和发展程度下,提出这样“纯慈善”的要求还为时过早。大多数的慈善捐赠事业都带有一定的功利性目的,希望通过慈善事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获取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回报。

因此,不能简单地因为某个企业做了慈善事业,就不管其有没有做到上述的三个层面,就认定其有社会责任感;也不能因为企业做到了以上三个层面,但是却没有从事慈善事业,就认定

其没有社会责任感。这样界定,无疑是有失偏颇、欠缺公允和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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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1年试行)

  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东省房地产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房地产企业对其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上下游合作者、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等责任。

  第四条 房地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全体股东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益。应制定企业可持续的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使企业自身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相协调的利润分配方案,确保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采取科学稳健的经营方针,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努力规避和减少经营风险。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和各类资产安全,依法足额纳税。

  第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监督。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及时进行自觉性披露,并公平、透明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不得选择性披露信息,严禁虚假信息披露。

  第八条 房地产企业宜建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

  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应在追求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利益。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回应债权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企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加强合约管理,以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原则来处理供应商货款、进度款和金融机构贷款等事宜。严禁不正当竞争,严禁商业贿赂,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章 对企业员工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提倡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战略,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重视员工身心健康与安全,关心员工生活,培育崇尚科学、关爱社会、积极向上、工作氛围融洽的企业文化。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应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平等对待不同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的员工。构建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员工依法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可为员工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操守、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在与企业的共同成长中实现自身价值。

  第四章 对消费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必须以诚实守信原则披露产品及服务的相关信息,严禁虚假广告宣传,并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与消费者订立销售(服务)合同,不得订立不平等条款。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宜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建设健康、和谐的社区文化。

  第五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的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照国家法律程序获取建设用地。应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发土地。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下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促进社会公平。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约方式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宜关注合约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企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所在社区的长远利益,建立企业与社区的协作关系。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区公共建设、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宜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在本地或外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和援助。

  第六章 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经营战略中制订环境保护策略及操作规程,应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操作。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土地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积极采用及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建设绿色节能产品。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标准认证及评奖工作,如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广厦奖、詹天佑奖、广东省绿色住区,等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宜支持并参与社会公共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支持和援助。

  第七章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宜聘请社会公共机构定期评估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改善管理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中“必须”与“严禁”表示强制性与必要性,严格执行;“应”与“不应”、“不得”表示在正常情况下均应如此;“宜”与“不宜”表示条件许可时首先按此执行;“可”表示有选择,在特定条件许可时按此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版权归属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并由其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指引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发布报告时须及时通知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并提交报告的电子版或文本。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有权在自办媒体上全文或部分刊载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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