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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校产设施管理责任赔偿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院(校)校产设施管理责任及赔偿制度

  为加强学院校产校具和各类设施的管理,落实物资使用管理责任制,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校产校具和各类设施管理应落实管理责任人。各部门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各部门负责人落实管理责任人,未落实管理责任人的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各固定教室所配置设施由各班级班主任负责,配置给各宿舍个人使用的设施由各使用人负责,公用设施由该宿舍室长负责管理(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流动教室所配置的设施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公共设施由后勤基建处具体负责。

  二、校产校具和各类设施的丢失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当事人未查实或无法查实,由使用责任人负责赔偿;发现设施正常损坏由使用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及时报有关部门修理。未及时报失或报损,经查实后由使用及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

  三、发现管理或使用设施(如家具)等丢失或人为损坏,若主动及时报失或报损,按设施原价并折旧后折价赔偿。不及时报失或报损,经查实发现后,按原价并加收50%~100%管理费进行赔偿。后勤设施赔偿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核价,一般易损物资赔偿标准如下:

  序号 物品 单位 赔偿参数价(元) 使用年限及说明

  四、学院设备的赔偿由后勤基建处出具赔偿通知,凭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缴款,赔偿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补缺或安排维修。人为损坏的设施直接报后勤部门进行的维修,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由后勤基建处直接收取维修费用,并交学院财务处入帐。

  五、学校设施自然损坏,由使用部门(人)报后勤基建处进行维修,后勤基建处服务范围外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立项后实施。

  六、当使用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对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的责任产生分歧,由后勤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七、各部门、学生工作处、各系(部)、班主任必须教育师生爱护公物,对造成学校设施丢失和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故意损坏校产、校具和公共设施或无故不履行赔偿责任者,报学院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八、鼓励师生对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现象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人适当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对举报重大损坏事件的有功人员,报请学校另行嘉奖。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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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集体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集体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⑵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 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系部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院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间(含5000元)的由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间(含10000元)的由系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系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

  三.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五.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或院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六.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置管理实施办法》上交学院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


维修及补充。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中学(学校)实验器材借用损坏赔偿报损制度

  中学(学校)实验器材的借用、损坏赔偿、报损制度

  一、借用制度

  (一)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借用实验室物品,但外借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二)本校职工借用实验室仪器、用品,需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取用。凡贵重物品需经主管主任签字才能借出。

  (三)凡外单位人员借用仪器、用品,需持单位介绍信、个人证件,经校长签字同意后,办理外借手续。

  (四)凡实验室稀少的贵重物品一般不借外单位。

  二、损坏赔偿制度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中损坏的仪器,应及时登记,并查明原因。如属非正常损坏,除报损外,还需酌情赔偿。

  (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登记。凡不按正规操作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若故意损坏者,要加倍赔偿。

  (三)学生丢失实验器械、用品,照价赔偿。

  三、报损制度

  (一)崇尚节约,爱护公物。如确属正常损耗,要及时报损。

  (二)任课教师或学生在教学中损耗的仪器,经实验教师察验,区分情况,向上级领导报损。

  (三)如为正常耗材,视情况及时报损,以便及时添置。

  (四)如属被盗等特殊原因,要及时报损,以便学校及时处置。

篇4: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为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减少、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安全消防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归口主管部门,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写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凡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侦查备案。

  第四条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要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理。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办事、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器材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管理混乱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

  5.私自挪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

  6.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力造成损坏、丢失;

  7.个人借用物资设备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

  8.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者,可不赔偿经济损失: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已使用多年,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坏和盗窃,造成损失的;

  5.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居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4.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八条损失价值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损失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材料费、人工劳务费;

  3.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丢失或损坏后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计算损失时可酌减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暂定如下:

  折旧费= (入帐价或现行市场价)

  规定使用年限: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5年

  机械设备:20年

  一般仪器设备:10年

  低值工具:5—8年

  规定使用年限和实际使用年限均从物资设备投入实际使用的日期算起,对开机率不高的设备,应酌减实际使用年限。损坏丢失的在用设备,无论其使用年限多长,计算损失价值时不能低于原值的5%;

  5.损失丢失两用物资,如手提电脑、摄影器材、照相机、收录机等,要从严计算损失价值;

  6.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损失,要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用。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九条事故报批程序

  1.损坏、丢失设备器材总额在800元以下的,各单位于每学期结束前汇总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一式四份),逐级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损失总额超过800元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并在两周之内填报报告单。如属重大事故,应妥善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科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3.损失仪器设备原值单价在5000元以下,损失器材和其他物品总金额一次在20000元以下,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处理;损失仪器设备原值单价超过5000元,或损失器材及其他物品总金额一次超过20000元的,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批;每年定期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市财政局;

  4.经学院批准的赔偿决定,由归口资产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由单位负责督促执行。

  第十条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经学院作出赔偿处理决定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非责任事故发生的损失,应在每年结束前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未交清赔偿费的学生,毕业或转移关系时不能办理离校手续;未交清赔偿费的教职工,不能办理调动或离退休手续,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条经学院一段时间的考查,赔偿人对事故的态度端正,工作积极,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有良好表现者,可酌减赔偿金额。

  第十三条因赔偿金额过大,或赔偿人经济困难,经学院批准的,可以分期偿还赔偿费。

  第十四条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口回收,按规定入帐,作为设备、器材更新改造费。损失物资若属独立承包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回收经费可拨还该单位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损坏、丢失事故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5:公司品质部赔偿管理制度

  公司品质部赔偿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全员质量、成本意识,并能够积极参与质量事故改善,确保质量事故责任得到落实,促进公司品质改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故的处理

  3、定义

  3.1质量事故:因品质异常而造成重大客户投诉与抱怨、客户索赔,退货、产品批量报废、材料批量报废、批量返工的事件,且金额超过50元,均属于质量事故。

  3.2赔偿: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或不作为而导致质量事故,是公司直接在经济上蒙受诸如财产损失、材料损耗、滞运费、客户索赔等费用超过500元时,该员工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赔偿收回的费用列入公司财务。

  3.3处罚:员工违反公司和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造成各类质量事故,公司经济损失不超过500元的,依照相关作业流程及制度进行处罚、处罚收回的列入员工降罚基金。

  4、职责

  4.1品质部:负责主导质量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对责任人及其应承担份额的认定;赔偿或处罚要求的提出;

  4.2销售部:负责客户投诉信息的反馈、处理跟进;

  4.3财务部:负责提报质量事故损失的金额和赔偿金额的扣缴;

  4.4人力资源部:负责赔偿、处罚结果的通知、送财务、事故统计、存档;

  4.5稽核组:负责对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所发生投诉调查、复核。

  4.6总经理:负责赔偿报告的批准;

  4.7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内部原因的调查,改善措施的制订和执行。

  5、内容

  5.1质量事故原因分类

  5.1.1指令错误

  5.1.2下单错误

  5.1.3技术资料错误

  5.1.4采购错误

  5.1.5发货错误

  5.1.6检验错误

  5.1.7生产错误

  5.1.8其他导致质量异常的错误

  5.2赔偿、处罚比例

  损失总金额:RMB

  赔偿比例

  处罚比例

  备注

  0—500

  无

  按相关作业流程中的处罚规定条款进行处罚

  大于500

  50%

  5.3各相关部门责任划分与赔偿承担的比例:

  5.3.1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造成,而其他部门难以监控的,由造成损失的部门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5.3.2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造成,其他部门能够监控而没有纠错的,由过错部门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未实施有效监控和进行纠错的部门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

  5.3.3工作过错由多部门造成,则由多个工作过错部门酌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3.4品质检验错误:

  5.3.4.1产品已出厂的,经稽核小组属于生产原因导致的损失,由品质部按损失金额承担70%的赔偿责任,肇事部门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稽核组判定属于包装原因导致的损失,由品质部按瞬时金额承担30%的赔偿,肇事部门承担70%的赔偿责任。

  5.3.4.2产品未出厂,经稽核小组判定属于生产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由品质部按损失金额承担70%的赔偿责任,肇事部门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稽核组判定属于包装原因导致的损失,由品质部按损失金额承担30%的赔偿,肇事部门承担70%的赔偿责任。

  5.3.5过错责任难以认定和处罚的,由稽核小组调查后讨论报总经理决定处罚。

  5.4部门内部责任划分与赔偿承担比例:

  5.4.1直接责任人违规造成的错误,其上司无法监控的,按本部门承担的损失比例金额作如下处置:

  损失总金额:RMB

  直接责任人

  第一上司

  第二上司

  250以内

  90%

  10%

  251—500

  80%

  15%

  5%

  501以上

  70%

  20%

  10%

  5.4.2责任人造成的错误其上司可以监控或应该设置管控手段而没有设置的,按本部门承担的损失比例金额作如下处置:

  损失总金额:RMB

  直接责任人

  第一上司

  第二上司

  250以内

  70%

  25%

  5%

  251—500

  60%

  30%

  10%

  501以上

  50%

  30%

  20%

  5.4.3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4.4责任人当月所受的处罚总金额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30%为限;当月的20%工资不足赔偿全额时,则分月扣除,直至赔偿完为止;

  5.4.5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6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6.1质量事故反馈

  6.1.1对于客户提出索赔、退换货等质量事故,销售部


客服按《客户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登记,交销售经理确认,并在4小时内以《客户投诉处理单》的形式反馈到品质部主管。

  6.1.2对于各车间的制程中发生的批质量事故,责任部门主管开《生产异常单》,通知品质主管。

  6.2质量事故责任认定

  6.2.1品质部主管按相关作业流程要求对质量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时,应同时找出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

  6.2.2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上报稽核小组,由稽核小组进行调查后协调、处理。

  6.3赔偿或处罚提报

  6.3.1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品质部主管要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后,召集财务部、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人员,查明直接损失金额。

  6.3.2品质部主管根据责任认定和损失金额,参照本制度5.2条5.3条5.4条的要求,将须赔偿部分金额分摊到各相关责任人,并予以在相关《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记录。

  6.3.3对于损失金额不足500元的,品质部主管按相关作业流程中处罚规定对相关人进行处罚。

  6.3.4已经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影响到公司声誉的,可并处响应的行政处罚。

  6.4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审批:所有处罚和赔偿最终审批全为总经理

  6.5处理结果通告

  6.5.1品质主管将经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自留一份存档,另交一联给人力资源部。

  6.5.2人力资源部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同时传递一份书面的赔偿或处罚通告交财务部。

  6.5.3财务部按通告要求对在责任人进行扣款处理。

  6.5.4责任人对处罚、赔偿或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公司稽核小组提出申诉,由稽核小组按《稽核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复核。

  6.6资料归档

  人力资源部将处罚通告归入责任人的人事挡案资料,作为以后绩效考核、评估依据。

  7、管理办法

  7.1处罚规定

  7.1.1违反本规定6.1.1条、6.2.1条、6.3.2条、6.5.1条规定的,处罚责任人罚款10元/次。

  7.1.2违反本规定6.1.2条、6.3.1条、6.5.2条、6.5.3条规定的,处罚责任人罚款20元/次。

  7.2奖励

  7.2.1及时发现问题或潜在质量问题(职责范围内除外),并通过《生产异常联络单》反馈给品管部,从而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品质部提报,人力资源给予20—50元的奖励(直接、间接效益200以下的奖励20元/次,效益大于200元的,奖励50元/次)

  7.2.2车间在一个月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并确保准时交货的该车间集体奖励200元。

  8、相关程序

  8.1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8.2稽核管理办法

  8.3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9、记录

  9.1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9.2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

  9.3生产异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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