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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常识80问答(3)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电线电缆常识80问答(3)

  61、电缆目前采用的敷设方法可分为几类?

  答:(1)人工敷设,即采用人海战术,在一人或多人协调指挥下,按规定进行敷设;

  (2)机械化敷设,即采用滚轮、牵引器、输送机,通过一同步电源进行控制,比较安全;

  (3)人工和机械相结合,有些现场由于转弯较多,施工难度大,全用机械较困难,所以采用此法。

  62、控制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1)按图施工接线正确;

  (2)导线的电气连接应牢固可靠;

  (3)盘柜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导线芯线应无损伤;

  (4)电缆芯线端部应标明其回路编号,编号应正确,字迹清晰且不易脱色;

  (5)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

  (6)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一根,最多不得超过两根。

  63、电缆排管有何要求?

  答:(1)排管顶部至地面距离,在厂房内为0.2m,人行道下为0.5m,一般地区为0.7m;

  (2)在变更方向及分支处均应装置排管井坑,长度超过30mm时也应加设井坑;

  (3)井坑深度不小于0.8m,人孔直径不小于0.7mm;

  (4)排管应有倾向井坑0.5%~1%的排水坡度。

  64、对于电缆导体连接点的电阻有何要求?

  答:要求连接点的电阻小而且稳定,连接点的电阻与相同长度、相同截面的导体之比值,对于新安装的终端头和中间头,应不大于1;对于运行中的终端头和中间头这个比值不应大于1.2。

  65、电缆接头和中间头的设计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应满足的要求有:

  (1)耐压强度高,导体连接好;

  (2)机械强度大,介质损失小;

  (3)结构简单,密封性强。

  66、什么是电缆故障?有几种常见的类型?

  答:电缆故障是指电缆在预防性试验时发生绝缘击穿或在运行中,因绝缘击穿、导线烧断等而迫使电缆线路停电的故障。常见的故障有接地故障、短路故障、断线故障、闪络性故障和混合型故障等。

  67、如何处理电缆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

  答:电缆线路单相接地故障一般来说,电缆导体的损伤只是局部的,如果属于机械损伤,而故障点附近的土壤又较干燥时,一般可进行局部修理,加添一只假接头,即不将电缆芯锯断,仅将故障点绝缘加强后密封即可。

  68、电力电缆在敷设前应进行哪些试验和检查?

  答:敷设前应检查电缆的型号、规格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外力损伤,低压电缆用1000V兆欧表遥测绝缘电阻,阻值一般不低于10MΩ,高压电缆用2500V兆欧表摇测阻值一般不抵于400MΩ。

  69、主厂房内敷设电缆时一般应注意什么?

  答:在主厂房内敷设电缆时一般应注意:

  (1)凡引至集控室的控制电缆宜架空敷设;

  (2)6KV电缆宜用隧道或排管敷设,地下水位高处亦可架空或用排管敷设;

  (3)380V电缆当两端电缆在零米时宜用隧道、沟或排管,当一端设备在上、一端在下时,可部分架空敷设,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宜架空。

  70、电力电缆的内屏蔽层与外屏蔽层各在什么部位?采用什么材料?有何作用?

  答:为了使绝缘层和电缆导体有较好的接触,消除导体表面的不光滑引起的导体表面电场强度的增加,一般在导体表面包有金属化纸或半导体纸带的内屏蔽层。为了使绝缘层和金属护套有较好的接触,一般在绝缘层外表面包有外层屏蔽层。外屏层与内屏层的材料相同,有时还外扎铜带或编织铜丝带。

  71、简述环氧树脂复合物的构成及性能。

  答:环氧树脂复合物由环氧树脂加入硬化剂、填充剂增韧剂和稀释剂组成。具有以下性能:

  (1)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2)电气性能优良;

  (3)电气性能稳定;

  (4)与有色金属有足够的黏附力;

  (5)耐腐蚀性好;

  (6)户外使用时,耐雨、耐光、耐湿热。

  72、单芯电缆护套一端接地方式中为什么必须安装一条沿电缆平行敷设的回流线?

  答:在金属护套一端接地的电缆线路中,为确保护套中的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标准,必须安装一条沿电缆线路平行敷设的导体,且导体的两端接地,这种导体称为回流线。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接地短路电流可以通过回流线流回系统中心点,由于通过回流线的接地电流产生的磁通抵消了一部分电缆导线接地电流所产生的磁通,因而可降低短路故障时护套的感应电压。

  73、电缆工程可划分为几个项目?

  答:(1)工地运输:包括工程材料从仓库到施工点的装卸、运输和空车回程。

  (2)地方工程:包括路面开挖、隧、沟道施工等。

  (3)敷设工程:包括敷设、中间头制作、掀盖板、埋管、校潮、牵引头制作等。

  (4)两端工程:包括支、吊桥架和其基础的制作安装,终端头制作,油压力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名种电气性能测试等。

  (5)塞止工程:包括充油电缆塞止头制作,供油箱、自动排水及信号装置的安装等。

  (6)接地工程:包括绝缘接头、换位箱、保护器、接地箱安装等。

  74、电缆线路的验收应进行哪些检查?

  答:(1)电缆规格应符合规定,排列应整齐,无损伤,标牌齐全、正确、清晰;

  (2)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有关距离及单芯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的接线应符合要求;

  (3)电缆终端、中间头不渗漏油,安装牢固,充油电缆油压及表计整定值应符合要求;

  (4)接地良好;

  (5)电缆终端相色正确,支架等的金属部件油漆完整;

  (6)电缆沟及隧道内、桥架上应无杂物,盖板齐全。

  75、电缆线路正序阻抗测量过程中有什么要求?

  答:电缆导体的交流电阻和电缆三相同感抗的相量和称为正序阻抗。

  电缆线路的正序阻抗一般可在电缆盘上直接测量,测量时一般使用较低的电压,因此,需要用降压变压器进行降压,降压器采用星形接线,容量一般为10kVA以上,有较广的电压调节范围,测量时交流电源应比较稳


定,以保证测量时电流达到规定的要求,实际电压表的读数值必须是电缆端的电压,试验电流最好接近电缆长期允许载流量,测读各表计的数值时,合上电流后同时读取三个表的数值。

  76、根据《电业生产安全规定》,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鉴定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掌握相关的规程、专业技术及安全操作技术,并经考试合格;

  (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77、电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答:(1)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应使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严禁将电缆盘直接由车上推下,电缆般不应平放运输,平放贮存。

  (2)运输或滚动电缆盘前,必须保证电缆盘牢固,电缆绕紧、充油电缆至压力油箱间的油管应固定,不得损伤,压力油箱应牢固,压力指示应符合要求。

  78、电缆防火有哪些措施?

  答:(1)采用阻燃电缆;

  (2)采用防火电缆托架;

  (3)采用防火涂料;

  (4)电缆隧道、夹层出口等处设置防火隔墙、防火挡板;

  (5)架空电缆应避开油管道、防爆门,否则应有要取局部穿管或隔热防火措施。

  79、选择电力电缆的截面应从哪几个方面考虑?

  答:应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电缆长期允许通过的工作电流;

  (2)一旦短路时的热稳定性;

  (3)线路上的电压降不能超出允许工作范围。

  80、电力电缆和架空线比较有哪些优点?

  答:(1)运行可靠,由于安装在地下等隐蔽处,受外力破坏小,发生故障的机会较少,供电安全,不会给人身造成危害;

  (2)维护工作量小,不需频繁的巡检;

  (3)不需架设杆塔;

  (4)有助于提高功率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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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摇表摇测电缆安全使用规定

  摇表摇测电缆安全使用规定

  1.摇测电缆时,电缆两侧不准连接任何设备,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2.摇测电缆时另一端应有人看护,以防其他人触电。

  3.电力电缆各缆芯及与外皮间均有较大的电容。因此,对电力电缆绝缘电阻的测量,应首先断开电缆的电源及负荷,并经充分放电之后方可进行,而且一般应在干燥的气候条件下进行测量。

  4.测量前应测定室内温度,并检查兆欧表的指针指示是否正常,并对电缆进行放电。

  5.按照电力电缆的额定电压核对兆欧表的技术规范是否适当。

  6.兆欧表的测量导线应使用带有屏蔽线的绝缘导线。

  7.对三相三线铠装电力电缆进行测量时,分三相(即A、B、C相)进行。一般测量A相对B、C相及外皮,B相对A、C相及外皮,和C相对A、B相及外皮的绝缘电阻值。进行测量时将被测相的芯线与兆欧表的线路端钮(标有"L")相连,而将其它两相的芯线与电缆外皮连同电缆地线与兆欧表的接地端钮(标有"E")相连。将电缆的绝缘部分与兆欧表的屏蔽端钮(标有"G")相连。

  8.测量开始,将兆欧表的连接线与被测电缆的地线和屏蔽线接好,芯线暂先不接,待转动兆欧表的摇把使转速达到稳定(120转/分)时,摇表指针指示在"∞"的位置。然后将被测电缆芯线与兆欧表的火线相连(最好使用绝缘棒),此时,兆欧表指针可能回零位,但应继续转动摇把,指针即慢慢随着时间的延长向标尺的"∞"方向偏转,待仪表指针稳定在某一位置时,开始读数,并作记录。

  9.取得测量结果后,首先将电缆芯线的连接导线取下,再停止摇动兆欧表的手把,并立即对电缆芯线放电,以待测量电缆的另外一相芯线的绝缘电阻。

  10.测量完毕后,工作人员切勿接近未经充分放电的电缆芯线,以防触电。

  11.电缆摇测完毕,必须进行人工放电。

篇3:电缆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电缆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 内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事项作为的必备内容。

  (六)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审计工作应当涵盖


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八)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八条 内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三十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

  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和范围;

  3、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4、审计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5、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及项目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有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期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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