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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对农民工工资管理措施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项目监理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措施

  农民工是工程建设不可或缺和替代的力量,尊重他们的劳动,保障他们的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要求,也是我们监理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全国各地先后出台了解决欠薪问题的各种举措,农民工工钱被拖欠问题有所好转,但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却拿不到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有少数农民工为拿到工资,不惜采取极端手段,跳楼、爬高压线等极端事件的报道常见诸报端。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根据我公司多年的经验,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必须坚持“动态控制、综合治理、跟踪监督、长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可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明确各方责任 在进场后,我们将建议业主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列为各参建单位的考核和信用评价项目,明确施工单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只有责任明确,惩戒严明,才能促使参建各方积极、主动地关心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签订劳务合同 农民工进场后7天内,驻地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处罚等,并以工区或班组为单位将劳务合同报驻地办备案,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建立农民工台帐 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建立农民工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台帐须包含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所在工区或班组、从事工程、劳动报酬、进场日期等内容,并每月一次由项目部报驻地办备案。农民工台帐可用于检查承包人对农民工劳务合同签订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施工人员投入情况等。

  4、加强对农民工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教育 由于农民工总体上教育程度不高,加上法律意识欠缺,造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对等,岗位贡献与报酬的不对等的情况。我们将加强农民工教育:一是组织开展岗前、班前教育培训,从以往讲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知应会知识,提高农民工的质量意识和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的同时,重点加强农民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使农民工能够自觉维权、依法维权。二是要求承包人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经常性地开展农民工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5、实行农民工月薪制度 根据承包人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将月薪制落到实处,在每月5日前驻地办督促承包人发放上月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完毕后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驻地办备案;承包人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承包人资金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发放的,驻地办可要求项目经理在各工区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上书面承诺发放工资的时间,并签字盖章,报驻地办备案,作为驻地办到时督查的依据。

  6、实行项目经理部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 每月底,由各工区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查,审查无误后由项目经理部财务人员提取现金到各工区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时项目经理或书记、驻地办高监或合同工程师到场监督,每位农民工凭个人身份证领取工资,严禁项目经理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以确保工资足额到位,防止“包工头”截留或挪用。

  7、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进场后,建议业主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即在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实际支付金额的2~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可实行年度结清制,即在年底检查农民工工资全部到位后,可将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以免因承包人资金紧张而影响工程进度。

  监理或业主在发现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接到农民工投诉、*时,业主即可凭借项目经理签字盖章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对照“农民工台帐”核实农民工身份后,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以保障农民工权益。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业主可在下期计量中扣回。

  8、发挥工会作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让工会成为农民工的“娘家”,依靠组织来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农民工合理的薪酬福利和劳动条件,协调好承包单位与农民工的关系,为农民工提供发展机会,尽可能地减少劳资纠纷。我们将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构架内,根据云南省的有关政策,积极组织农民工入会,最大限度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组织其参加工会活动,把“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对农民工会员优先培训、优先介绍就业、优先享受帮扶求助等有效措施,使农民工会员确实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努力为农民工服好务,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9、杜绝层层转包,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监理必须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层层转包或分包,这是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需要,是保证农民工权益的需要,也是监理的一项重要的合同管理职能。如果中标单位层层转包或分包,势必形成“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农民工”的债务链,解决拖欠工程款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农民工成为了最后的受害者。所以监理必须严格控制层层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的办法,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生。

  10、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再好的制度必须落到实处,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更要坚持“动态控制、综合治理、跟踪监督、长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动态控制、综合治理”是根本,“跟踪监督、长抓不懈”是保证,我们将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监理日常巡视检查时,要清查现场施工人员,并探访其劳务合同签订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准确掌握农民工的信息。

  二是总监办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针对农民工的检查也是一项重点,主要检查:现场农民工数量、农民工台帐记录、劳务合同、培训教育记录和影像资料、工资发放表等,确保农民工数量按批准的月计划投入到位,农民工台帐记录及时、齐全,劳务合同签订率、培训教育率和工资发放率达到100%。此种检查在秋季开学和春节前,更应严格、仔细,如有问题,及时书面报告业主,情节严重时可请求业主,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代付农民工工资。

  三是在季度和年度检查时,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考核评比时定为不合格;在信用评价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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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

  1工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是劳动密集型工作,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为响应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创建和谐社会,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施工对策

  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不使用零散民工,根据所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出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报项目部审核,项目部依据IC系统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所属劳动力管理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三天。公示后对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分别由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盖章确认。

篇3: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全国各地先后出台了保护农民工的各种举措,农民工的地位、待遇等有所提高,农民工工钱被拖欠问题也有所好转,但涉及农民工的各种矛盾仍时有发生,甚至有少数农民工为争取自己的权益不惜采取极端手段,跳楼、爬高压线、绑架、凶杀等极端事件的报道常见诸报端。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根据我公司多年的经验,加强农民工管理必须坚持“动态控制、综合治理、跟踪监督、长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可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文明施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公路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特制定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农民工是工程建设不可或缺和替代的力量,尊重他们的劳动、保障他们的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要求,也是我们监理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条、施工单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同时,保护农民工权益被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业主列为对各参建单位进行考核和信用评价的项目,必须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关心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农民工的使用

  第三条、为加快本地区农名脱贫致富的步伐,增加农民收入,要求各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尽量多地使用当地的农民工,且数量不得低于50%。

  第四条、驻地办审批总体开工报告和签发开工令或复工令前,各施工单位必须将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等信息报驻地办审核后再报项目办执行办备查。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农民工进场后7天内,安全环保工程师负责督促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农民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公证部门公证,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处罚等,并以工区或班组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驻地办备案,必要时还需报业主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可以是集体用工合同也可以是个人用工合同。

  第七条、承包人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与国家规定的范本相一致,驻地办安全环保工程师应审核各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避免不平等条约和霸王条款。

  第四章 农民工的登记

  第八条、在签发开工令或复工令前,各施工单位必须向驻地办提交农民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所在工区或班组、从事工种、进场日期、出场日期、照片及外来务工人员负责人(集体合同),并集体到派出所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及暂住证,以上表格及手续应报驻地监理办备查。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对农民工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农民工管理台帐,并每月25日前上报驻地办。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第十条、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贵客发放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部分,驻地办将采取如下措施:

  1、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执行办在各施工单位开户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专用帐户,执行办从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款中暂扣1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每月底,由各工区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查,审查无误后由项目经理部财务人员提取现金到各工区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时项目经理或书记、驻地办高监、安全环保工程师或合同工程师到场监督,每位农民工凭个人身份证领取工资,严禁项目经理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以确保工资足额到位,防止“包工头”截留或挪用。

  3、承包人不得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承包人资金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发放的,驻地办可要求项目经理在各工区“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上书面承诺发放工资的时间,并签字盖章,报驻地办备案,作为驻地办到时督查的依据。

  4、驻地办将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构架内,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督促施工单位积极组织农民工入会,最大限度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让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娘家”,依靠组织来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提供发展机会(农民工会员拥有优先培训、优先介绍就业、优先享受帮扶求助等),减少劳资纠纷,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6、驻地办将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层层转包或分包,这是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需要,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如果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或分包,势必形成“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农民工”的债务链,农民工成为了最后的、最大的受害者。所以必须严格控制层层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生。

  7、经驻地办核查承包人满足以上条款后,方批准其“返还上期计量支付时暂扣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报业主审核、支付(具体返还程序见执行办《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承包人必须每月将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在其公开栏中张贴,同时将发放的工资签字表经驻地办审查后报项目执行办核查。

  第十二条、承包人必须向每个农民工公布举报电话:

  驻地办:0902-6312148

  执行办: 0995-83944265

  第六章 农民工驻地管理

  第十三条、承包人必须向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房屋帐篷要相对集中,周围要建有较正规的厕所,周围卫生环境要保持干净;农民工驻地要有明显的标志、标牌。

  第十四条、食堂要保持干净整洁,食堂要有管理制度,要有防蝇防鼠设备和措施;炊事员要有健康证,保证蔬菜供应,坚决杜绝集体食堂中毒事件的发生,预防传染病的发生,若发现有感染者必须立即隔离,并上报当地防疫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工宿舍要保持干净整洁,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保持通风,不能几十人挤一件房,不得住通铺,每人居住房屋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第十六条、要给农民工提供施工作业的安全环境。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禁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章 技能培训与守法教育

  第十八条、农民工总体上教育程度不高,加上法律意识欠缺,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对等,岗位贡献与报酬的不对等的情况。驻地办将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农民工教育:

  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自治区、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针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公民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和影像资料。

  2、承包人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守法教育,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协调解决好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农民工之间、

农民工与其他施工作业人员的关系,预防治安事件,杜绝刑事案件和群体事件的发生;应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承包人应组织开展岗前、班前教育培训,从以往讲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知应会知识,提高农民工的质量意识和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的同时,重点加强农民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使农民工能够自觉维权、依法维权。

  4、加强农民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要求农民工维护好施工现场、生活区范围内的环境,严禁破坏,严禁捕杀野生动物。

  6、承包人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经常性地开展农民工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的教育培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办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农民工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费,由用人单位交纳。任何单位和雇工业主不得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培训费交自治区外来务工人员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承包人每季度应将持有培训证的农民工登记造册和未经过培训教育的农民工人员名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计划经驻地办核实后上报执行办备案。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施工单位在完成以上农民工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制定自己的农民工管理工作措施,按季度做农民工管理工作总结,上报驻地办。

  第二十一条、再好的制度必须落到实处,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更要坚持“动态控制、综合治理、跟踪监督、长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动态控制、综合治理”是根本,“跟踪监督、长抓不懈”是保证,我们将采取日常访问和专项检查的措施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检查的内容有:现场农民工数量、农民工台帐记录、劳务合同签订情况记录和影像资料、教育培训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确保农民工数量按批准的月计划投入到位,农民工台帐记录及时、齐全,劳务合同签订率、培训教育率和工资发放率达到100%。此种检查在秋季开学和春节前,将更严格、仔细。

  第九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驻地办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长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超过项目部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时限一个月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请求业主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代付农民工工资。

  2、在季度和年度检查时,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考核评比时定为不合格;在信用评价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3、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将建议业主将其列入交通厅“黑名单”,根据违反情节轻重分别记录在案。

  4、驻地办以《农民工管理办法》作为承包人对农民工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检查依据,并在每次检查评比中予以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开始施行,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条文不符的,按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条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各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可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以便修改、完善。

篇4:工程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部民工工资的发放,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权益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法规、政策及建设单位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资发放

  第二条 项目部所属各分部(包括各桥涵、路基、通道等施工队)施工工区人员,进场时必须及时登记农民工台账,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要在用工期限、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各方面作出规定。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农民工的身份化管理。

  第三条 为确保民工真正实现“劳有所得”,各分部财务人员及施工现场技术人员应现场监督各施工队及时、足额的发放民工工资,即“月清月结”,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并将工资表原件存各分部财务部。为及时、足额的拿回民工工资保证金,各分部每月底向总经理部财务部报送民工工资表复印件(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月底向业主单位报送。

  第三章 附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经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建设项目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建设项目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证措施

  第一节 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94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45号)的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支付民工工资;

  1)按文件情神,制定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措施。

  2)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得随意拖欠或克扣。

  3)每期在获得业主支付的进度款后均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确保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4)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订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情况作适当调整,确保及时支付民工加班工资,提高民工的积极性。

  5)从每期进度款中抽出5%比例的资金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进度款没能及时划拨时支付民工工资。

  6)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民工工资,且民工工资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劳务承包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民工工资,我联合体将采取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并按合同对劳务承包公司进行处罚。

  7)按国家、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编制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记录民工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备查。

  第二节 保证支付民工工资的措施

  1)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单位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

  2)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改,提高或降低民工的工资。

  3)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

  4)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责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给民工本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核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编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向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6)依法制定民工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人和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公布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并将工资发放制度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7)民工可对施工单位的欠薪情况向建设单位或我司投诉。专业施工单位凡有欠薪行为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见证下,由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给予垫付欠发的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抵扣。

  8)民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告示栏中公告每月工资发放时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劳动工资部门的电话,以接受职工监督。

  9)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签收情况,必须在工地告示栏公示3天,确保农民工对其工资支付情况无异议。对出现工资发放不到位或违规操作引发举报、投诉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10)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11)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有具体的奖罚措施,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同样视为承包人的责任。

  12)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维权公示牌",公布该项目建设方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方便职工反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专职人员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13)施工过程中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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