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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规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理论与法规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理论法规知识点: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

  
  理论与法规知识点: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
  格式条款
  ◆概念: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篇3:理论法规知识点:承诺

  
  理论与法规知识点: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逾期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6.要约内容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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