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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节约能源法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节约能源法
  节能的含义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二)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达不到标准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四)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
  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五)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本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设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从业人员进行节能标准与技术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节能标准和技术应作为注册师的必修内容

篇3: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质量责任损失赔偿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3.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篇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担保制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担保制度
  一、保证
  1.理解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考试重点
  考试常考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保证。此外还需掌握不能做保证人的组织: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技能提升
  保证是人的保证,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
  二、抵押
  1.理解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考试重点
  重点掌握:(1)抵押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取得抵押权,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可以对比记忆物权变动相关知识点进行掌握。(2)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考试会直接考查以上内容,所以需要准确记忆。(3)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登记>未登记;都登记/都未登记——时间(登记/签合同);时间相同按债权比例。考试中一般会结合具体案例让判断抵押权的清除顺序。
  3.技能提升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所以抵押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抵押物既可以由债务人提供可以由第三人提供。
  三、质押
  1.理解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考试重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注意与抵押财产混淆考查。
  3.技能提升
  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区别是质押转移占有,所以不动产不得质押,只能抵押。
  四、留置
  1.理解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2.考试重点
  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准确记忆此三者合同即可,考试会直接考查。
  3.技能提升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权利,其他担保均为约定的担保方式。留置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得留置。
  五、定金
  1.理解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2.考试重点
  定金是实践合同,交付生效。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考试经常考查计算题。且多考查定金交付超过20%的情况。
  3.技能提升
  定金经常与违约金相结合考查计算题。

篇5: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足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小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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