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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工程师怎样利用地勘报告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甲方工程师怎样利用地勘报告

  前几天与一位在惠州打工的朋友坐了一会,谈到他所在的项目。他告诉我,由于桩基基工程施工后开挖基坑,发现桩的长度不够,只有3米左右,因此项目停下来。于是我想大概是他的老板请的项目经理缺乏经验,以致出了错。

  从我经历的6个项目来看,桩基的设计和选择一般会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有所建议。当然给出基础选型的建议,这是勘察规范规定的要求。如果将项目计划告诉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应该会根据地质勘察的情况给出合理的建议。如果甲方不作过多的干预,设计院也不会大胆地不按勘察单位的基础设计建议来进行基础设计。

  我曾在一个甲方,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设计未按勘察报告的建议进行桩基设计,最后,让建设单位遭到约100万元的损失。

  我个人的观点是:甲方的工程师最好不要随意不按地勘报告的建议去干预基础设计。但甲方工程师可以在做地勘时,要求勘察单位进行推测时不要过于保守。比妨地下水位的高度,历史最高水位不同的资料有不同的说法,甲方工程师可以拿出自己的证据,让勘察单位将最高水位写低一点。对岩/土层的承载力可以选高一点的参数。这样有利于降低建筑成本。但不要过份地去扭曲地质勘探的数据。

  地勘报告中的基土/基岩等持力层的承载力是一个甲方工程师须特别重视的指标,因它是基础设型的关键依据。

  地下水位的高压对地下室的抗浮要求是有决定作用的,如何地下水位低一点,地下定的建造成本可能下降不少。

  地勘报告还有一些妙用,就是地勘点的坐标可用来作放线依据,勘探孔的标高可用来复核土方工程量。因为一般来说甲方没有那么多的设备去测量标高等数据,借助这些数据,可以判断施工方和监理有没有如实地提供资料。

  另外地勘报告中有关土质的分析,可以利于判断基坑支护、开挖有没有可能减少费用。如有,可在谈合同时,压低一点价。

  有一句关于桩的俗语,甲方工程师要知道,就是“五米不成桩”。这句话告诉我们,桩长要超过六米才行,如不到六米就不太好处理了。

  地勘报告是为基础设计提供数据,也是为基础施工提供地质情况说明的。在基础施工时,要多看地勘报告。不仅之可以利于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还可以复核工程量签证是否准确或被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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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开工报告概念

  工程开工报告概念

  开工报告定义

  建设项目或单项(位)工程开工的依据,包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单项(位)工程开工报告。

  (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D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D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内容

  一、建设单位需要搞定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图纸会审纪要;

  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二、施工单位需要搞定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企业法人代码书;

  5、质量体系认证书;

  6、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9、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施工组织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最先做的就是施工组织设计、公司资质、相关管理人员证书、报实验室资质、和办理施工许可证、报开工报告。

篇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1、事故的归口管理

  (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般质量问题,由地方质量监督机构督促处理。

  2、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2)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有人身伤亡还应向地方检察、劳动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事故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一般质量问题: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地方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3、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书面报告内容

  (1)重大或一般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参建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与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

  (2)一般质量问题书面报告内容

  ①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质量问题发生单位及参建单位名称;

  ②质量问题情况: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和经过,质量问题现状,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如是否危及结构安全)和迫切性(不及时处理是否会出现严重后果);

  ③质量问题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④质量问题报告单位。

  4、事故现场保护及取证

  (1)重大或一般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及取证

  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一般质量问题的现场保护及取证

  一般质量问题发生后,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问题报告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勘察,对质量问题现场的重要物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必要时拍摄照片或录像作为证据。如芜湖市一道路工程排水施工中,使用废旧涵管,质监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作为证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任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与其他事情处理一样,都要以实际情况和事实为依据,只有事故全部调查清楚,才能正确、合理地处理事故。否则可能事与愿违,不是事故没能及时彻底地处理,就是事故反复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达到调查的目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查清事故涉及的范围;

  (2)初步的原因;

  (3)事故的急迫性;

  (4)确定事故的性质;

  (5)为事故处理方法的选择和确定处理时间提供依据;

  (6)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7)区分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情况:设计单位的资质情况,设计图纸是否齐全,设计构造是否合理,结构计算简图和计算方法以及结果是否正确等;

  (2)地基基础情况:地基实际状况、基础构造尺寸和勘察报告、设计要求是否一致,必要时开挖检查;

  (3)结构实际状况:包括结构布置、结构构造、连接方式、方法、构件状况和支撑系统等;

  (4)结构上各种作用的调查:主要指结构上的作用及其效应,以及作用效应组合的调查分析,必要时进行实测统计;

  (5)施工情况: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执行规范情况、施工进度和速度,施工中有无停歇,施工荷载值的统计分析等;

  (6)建筑变形观测:沉降观测记录、结构或构件变形观测记录等;

  (7)裂缝观测:裂缝形状与分布特征,裂缝宽度、长度、深度以及裂缝的发展变化规律等;

  (8)技术资料情况: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和按批量复试情况,施工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和检查验收记录,如施工日志、打桩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等。

  3、工程质量事故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在已调查资料还不能分析、处理事故时,往往需要做某些试验、检验和测试工作,这些工作称为补充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有怀疑的地基进行补充勘测:如持力层以下的地质情况,桩基工程中原勘探孔之间的地质情况等;

  (2)测定所用材料和结构构件的实际性能:如取钢材、水泥进行力学试验、化学分析;在结构上取试样,检验混凝土或砖砌体的实际强度或用回弹仪、超声波等设备作无损检测;

  (3)进行结构内部缺陷检查:如用锤轻击结构表面,来检查有无起壳和空洞;从表面或原有的预留洞、预埋管中注水,来检查内部有无大的孔洞或渗漏,凿开可以部位的表层,检查内部质量,用超声波探伤仪测定结构内部的孔洞、裂缝和其他缺陷等;

  (4)荷载试验:根据设计或使用要求,对结构或构件进行荷载试验,检查其实际承载能力、抗裂性能与变形情况;

  (5)较长时期的观测:对结构中已出现的缺陷如裂缝、变形等进行较长时间的观测检查,以确定缺陷是否已稳定,还是在继续发展,并进一步寻找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等等。

  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分级管理

  (1)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以及参建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提出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提出意见,报人

民政府批准。

  (2)一般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组成调查组提出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调查组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

  (3)一般质量问题,由质量问题发生单位组成调查提出意见,报地方量监督机构批准,并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5、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

  (2)事故概况:主要有事故发生或发现时间、事故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

  (3)事故是否作过处理:对缺陷部分进行封堵或掩盖,为防止事故恶化而设置的临时支护措施;如已作过处理,但未达到预期效果,也应予以注明;

  (4)事故调查中的实测数据和各种试验数据;

  (5)事故原因分析;

  (6)结构可靠性鉴定结论;

  (7)事故处理的建议;

  (8)预防类试事故再发生的建议。

  6、提出事故处理方案

  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处理的决策是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费用与工期,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当是在正确地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通常是由原设计单位根据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结合检测报告提供的数据提出处理方案;对于事故性质不严重,影响和危害尚未扩展的一般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问题,可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参建各方研讨后,必要时还应请专家论证后确定。

  根据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性质,常见的处理方案有以下几种:

  (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

  这是最常采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以达到要求的规定,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做出修补处理决定。

  属于修补类的具体方案有很多如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补强、表面处理等。例如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该部位修补处理后,不会影响其使用及外观;某些结构混凝土发生表面裂缝,根据其受力情况,仅作表面封闭保护即可。

  (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

  加固的目的是要恢复和提高结构的承载力,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在加固之前,要检测评定结构的可靠性,即对结构上的荷载,结构的混凝土质量,结构的受损程度,结构中钢筋的状况,结构的连接状况,结构的地基状况等作出全面的检测与分析,提出加固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必要时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加固方案。加固的方法通常类型有:增大截面加固法、外包角钢加固法、粘钢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剪力墙加固法、预应力加固法等,加固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研究确定。

  (3)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要求,有明显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有重大影响,而又无法通过修补的办法纠正所出现的缺陷情况下,可以作出返工处理的决定,十分严重的质量事故要做出局部甚至整体拆除的决定。

  (4)限制使用

  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加固等方式处理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以做出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缺陷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如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经过分析、论证和慎重考虑后,也可做不作专门处理的决定,不做处理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如有的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偏差,若要纠正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其偏差不大,不影响使用要求,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经分析论证后可不做处理。又如某些隐蔽部位的混凝土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裂缝,不影响使用及外观,也可不做处理。

  ②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如混凝土的轻微蜂窝麻面或墙面,可以通过后续的抹灰、喷漆或刷白等工序弥补,可以不对该缺陷专门进行处理。

  ③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如某一结构构件如楼板厚度偏小,但经复核后仍能满足设计的承载能力,可考虑不再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在设计中有一定的余量,因此需要慎重处理。

  7、事故处理实施方案审定

  质量事故经过调查、分析,提出了合理的处理方案后,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要求,编制事故处理的实施方案。根据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建设、监理认可

  对于一些轻微的质量缺陷,在调查、分析后对工程结构安全影响不大,由施工单位提出实施方案,经建设、监理认可后,即可实施。

  (2)设计核定

  对于一些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在质量事故处理设计方案确定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实施方案,这类处理实施方案,须经设计核定,建设、监理单位认可。

  (3)专家论证

  对于严重质量缺陷,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或问题很复杂,如结构的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等事故处理方案,经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处理方案进行较充分的、全面和细致的分析、研究、论证,提出切实的意见与建议,通过专家论证会议的形式形成会议纪要,这对于严重质量缺陷问题处理做出恰当的决定是十分有益的。

  8、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对于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组成事故调查组后必须根据前述要求,写出调查报告报有关部门。对于一些轻微质量问题的处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汇报,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篇4: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的定义

  1.1一般质量事故

  指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1.2重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下沉:a、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b、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c、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d、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3)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

  4)产品返工损失或报废损失在10000元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包括返工损失的全部价款)。

  2、质量事故报告

  1)施工班组发现质量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经理、工程部,并在三天内以书面或口头(电话)报武汉项目工程部。

  2)一般质量事故报表,由项目工程部随质量月报一起报武汉项目工程部。

  3)在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工程部应在当日内报武汉项目工程部,武汉项目部应在二日内报公司科技质保部,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可待查清后补报。

  4)结构倒塌事故应在十二小时内电告上级主管部门,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定出详细的事故专题报告报告上级。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应对主要责任者加重处罚。

  3、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处理

  1)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领导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一般事故由项目工程部处理;重大事故应上报武汉项目工程部,由武汉项目工程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处理。

  3)发生质量事故除按项目质量奖罚制度给予有关责任者罚款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厂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5: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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