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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障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如何加强保障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最近传出几则关于保障房建设的新闻,广西上思县20**年度廉租住宅楼工程部分钢筋抗拉强度与屈服强度均不合格,重量偏差达-40%。建筑商为了省钱,采用了“瘦身钢筋”,这种人为拉长的抗拉强度与屈服强度被破坏,即钢筋变“脆”了,这对建筑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抗震性方面。房屋受到地震等巨大外力作用时,伸张力好的钢筋会随建筑的变形而被拉长,从而减缓其倒塌过程,延长人的逃生时间,而被过度冷拉变“脆”的钢筋则会突然断裂,使房屋迅速倒塌。瘦身钢筋,对房屋质量的影响可想而知。

  保障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是政府为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民生,凝聚人心的重要举措。保障房政策性强,利润低,开发商一般不热衷于保障房建设。因此,开发商带着“不情愿”的初衷建设保障房,如何保障保障房建筑质量尤为令人关注。

  要保障房屋建设质量,在项目规划、图纸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几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我们的近邻日本对于建筑质量有严格的要求,日本《建筑基准法》要求开发商每年要对建筑进行年检,在建筑的施工图纸、项目报批上都有整套程序。开发商对建筑的终身负责。

  20**年,日本警方逮捕了一名建筑设计师和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社长,揭露了该设计师与房产开发公司勾结,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减少钢筋用量和粗壮度,导致众多住宅楼抗震能力下降的罪行。警方曾极力要把他们处以“预谋杀人罪”。

  在保障建筑质量最关键的环节,建筑监理方面,应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提高监理单位设立的门槛,加大监理单位违法成本。

  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第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等条件的,就可以成为专业资质丙级的工程监理企业。换言之,成为工程监理企业的门槛并不高。

  建筑工程监理,是企业行为,监理单位追求的利润最大化,“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①”对于业主方、承建商的一些不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法规,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只能采取规劝、开具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整改通知等方式纠正。

  对于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失职、违规行为,《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的失职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监理单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在主观方面,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是过失,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监理单位指令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单位或建筑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故意,即使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其次,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必须实施了指令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并且产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如果没有后果,即使故意实施了这些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如果直接监理人员的行为,尚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结果,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即使监理人员不作为,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就不是犯罪。建筑使用寿命一般在几十年,如果几年、几十年后,因为地震灾害等原因造成原安全隐患显现,出现楼毁人亡,也无法追究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拿动辄建设成本上亿元的建设工程相比,我们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所需承担的责任实在是太小了。

  应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人员违法成本,设立类似“监理失职罪”刑法罪名,监理人员终身对所监理建筑负责,用严刑峻法来提高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心。

  在竣工验收阶段,要严格按照相关竣工验收法规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坚决不得交付使用。在施工及验收的过程中,可以由小业主及相关群众参与现场监督。此建议有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因为事关购房者利益,作为相关权利人,小业主完全有此权利,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应当为小业主现场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质量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6月8日表示,各地

要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 要求大力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最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不仅有决心,更要有方法,依法保障工程质量。让保障房真正承担起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力,造福人民大众的历史责任。

  ①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采编:www.pmceo.cOm

篇2:物业服务分项招标监督管理外包单位工作质量规定

  述职报告——17

  附件12

  物业服务分项招标与监督管理外包单位工作质量的规定

  一、必须进行招投标选择合作单位的服务项目:

  1.过维保期的设备,如电梯保养单位、监控设备等。

  2.锅炉房的运行和供暖设备的运行。

  3.生活垃圾清运单位。

  4.装修垃圾清运的单位。

  5.化粪池清掏和排水管道清洗的单位。

  6.小区固定的废品回收单位。

  7.保安、保洁是否外包待研究。

  二、招标的管理规定:

  1.以上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公司由公司行政部主管。

  2.每个项目的招标必须由行政部组织各专业部门制作招标书,利用网络和其它关系向应标单位发送。

  3.应标单位必须以正式文本进行投标。

  4.评标委员的组成人员为物业公司总经理、物业项目经理、行政部经理、财务经理、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经理、质检部经理。

  5.评标委员必须在公平的原则上对各应标单位打分,得分最高的单位即成为中标单位。

  6.超过一定额度的招投标报集团合约部审核。

篇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施行)

提要: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八条 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采用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自治区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计划实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

篇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建筑构配件和保修期内的返修质量。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专业技术性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质量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书》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自治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宁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来自:www.pmceo.com)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统一发给监督证书后,凭证进入现场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与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范围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

篇5: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8)

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11.12
【实施日期】1998.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公用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综合要求指标所能完成与达到程度的认定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造价30万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其中,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专业工程和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站)为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应条件和能力,并经国家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来自:www.pmceo.com)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经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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