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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架空线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电气架空线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6

  1) 一般要求

  ① 安装工作宜从上至下进行,避免立体交叉作业,防止伤人和损坏设备。

  ② 凡两人以上安装或操作同一设备时,应建立呼唤应答制。

  ③ 放置或就位设备时,不应将脚放在设备的下方,防止压伤。

  ④ 使用扳手时,不准套上管子。

  2) 架设电线必须有专人指挥,明确信号。所使用的机具(如绞车、滑车、绳索、拔杆等)需经计算和检验后方可使用。

  3) 在六级以上的大风及雷雨、浓雾天气或精神不振、酒后,禁止立杆及杆上作业。

  4) 杆塔起立

  ① 地面组装杆塔时,先选好场地,适当垫平,使杆塔不得滚动。

  ② 在坑内放人电杆时,应使用带槽的滑板,不得用锹镐、棍棒等物代替。

  ③ 坑内有人工作时不难移动或转动电杆。

  ④ 起立杆塔离地面O.5~1 m时,暂停起立进行检查,特别注意绳扣的连接部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起立,当即立好,中途不得停下。杆塔起立到700时应减慢牵引速度,工地人员均应站在距起立杆塔高度的1.2倍以外。

  ⑤ 不得使用锹镐、棍棒等不适宜的工具立杆,不得将叉杆、支杆等支撑在身体上。

  ⑥ 在市区、地方狭小或路堑、高岗、斜坡等地势不好的位置立杆时,应适当增加人员,并采取埋设木桩或用拉绳绑杆等措施,防止电杆倾倒或由坡上滚下。

  ⑦ 竖立杆塔时埋设的地锚,应根据不同地质及受力情况埋设牢固。利用树桩等代替地锚时,应详细检查确认坚牢没有拔出的危险方可使用。主牵引地锚、杆塔中心、扒杆顶及制动地锚四点需在一线上。

  ⑧ 在带电的架空电力线路和供电设备附近立杆或撤杆时,必须保证表15—9的安全距离。如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应先停电,并在线路两端接地后再行施工。

  表15—9立杆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带电线路额定电压/kV 20及以下 35~110 220

  拉线距离带电路最外侧导线/m 2 4 6

  坑拉中心与带电线路最外侧导线的水平距离/m 杆高加2m

  5) 架线

  ① 放线前,应对线盘及线条进行详细检查,线条末端应固定在线盘上,以防放线时线条脱出伤人。放线盘应有可靠的制动措施,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以保证放线时转动灵活,转速适当。

  ② 放线时,统盘支架要放稳,两个支架受力要均匀,线盘轴杆应保持水平,防止线盘倾倒。,

  ③ 放线时,放出的导线下面不得站人,线盘的边缘不得有突出的钉,看线盘人员的脚不得放入线盘底下。

  ④ 在市区、住宅区或跨越公路架线时,应派人看守,阻止车马通行以防压坏导线或伤人,跨越其他电线路时,需预先搭好越线架。

  ⑤ 在通航的河流上架线时,需在架线处的上、下游设人防护,必要时与通航部门取得联系,然后放一条紧一条,并绑扎牢固。

  ⑥ 紧线时应根据导线截面大小及地形情况,选择紧线工具和紧线方法。对不能承受紧线时导线张力的杆塔或横担,需打临时拉线,并随时注意检查拉线和杆塔的受力情况及有无变形。紧线器的尾线强度,应大于所紧导线拉力的强度,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避开紧线器。紧线时必须将夹紧螺栓拧牢,以免滑动伤人。

  ⑦ 使用绞车紧线时,绞车上的绕线不得少于5圈,在其前方应装滑车,绞车的尾线应由有经验的人牵引,拉尾线的人应距绞车2.5m以外。

  ⑧ 在其他电力线上面或下面架线或撤线时,必须与有关部门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在其电力线路两端接地,方可进行工作。如必须在带电的电力线上面或下面架线。撤线时,必须保证表15—10中的安全距离和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⑨ 在带电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架线,必须保证表15—10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接地后再行架线。

  表15—10架线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带电线路额定电压/kV 20及以下 35~110 220

  最外侧结构与带电线路最外侧导线的水平距离/m 2 4 6

  架设导线与带电线路的垂直距离/m 2 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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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气架空线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电气架空线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一般要求

  ①安装工作宜从上至下进行,避免立体交叉作业,防止伤人和损坏设备。

  ②凡两人以上安装或操作同一设备时,应建立呼唤应答制。

  ③放置或就位设备时,不应将脚放在设备的下方,防止压伤。

  ④使用扳手时,不准套上管子。

  2)架设电线必须有专人指挥,明确信号。所使用的机具(如绞车、滑车、绳索、拔杆等)需经计算和检验后方可使用。

  3)在六级以上的大风及雷雨、浓雾天气或精神不振、酒后,禁止立杆及杆上作业。

  4)杆塔起立

  ①地面组装杆塔时,先选好场地,适当垫平,使杆塔不得滚动。

  ②在坑内放人电杆时,应使用带槽的滑板,不得用锹镐、棍棒等物代替。

  ③坑内有人工作时不难移动或转动电杆。

  ④起立杆塔离地面O.5~1m时,暂停起立进行检查,特别注意绳扣的连接部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起立,当即立好,中途不得停下。杆塔起立到700时应减慢牵引速度,工地人员均应站在距起立杆塔高度的1.2倍以外。

  ⑤不得使用锹镐、棍棒等不适宜的工具立杆,不得将叉杆、支杆等支撑在身体上。

  ⑥在市区、地方狭小或路堑、高岗、斜坡等地势不好的位置立杆时,应适当增加人员,并采取埋设木桩或用拉绳绑杆等措施,防止电杆倾倒或由坡上滚下。

  ⑦竖立杆塔时埋设的地锚,应根据不同地质及受力情况埋设牢固。利用树桩等代替地锚时,应详细检查确认坚牢没有拔出的危险方可使用。主牵引地锚、杆塔中心、扒杆顶及制动地锚四点需在一线上。

  ⑧在带电的架空电力线路和供电设备附近立杆或撤杆时,必须保证表15—9的安全距离。如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应先停电,并在线路两端接地后再行施工。

  表15—9立杆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带电线路额定电压/kV

  20及以下

  拉线距离带电路最外侧导线/m

  坑拉中心与带电线路最外侧

  导线的水平距离/m

  杆高加2m

  5)架线

  ①放线前,应对线盘及线条进行详细检查,线条末端应固定在线盘上,以防放线时线条脱出伤人。放线盘应有可靠的制动措施,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以保证放线时转动灵活,转速适当。

  ②放线时www.pmceo.com,统盘支架要放稳,两个支架受力要均匀,线盘轴杆应保持水平,防止线盘倾倒。

  ③放线时,放出的导线下面不得站人,线盘的边缘不得有突出的钉,看线盘人员的脚不得放入线盘底下。

  ④在市区、住宅区或跨越公路架线时,应派人看守,阻止车马通行以防压坏导线或伤人,跨越其他电线路时,需预先搭好越线架。

  ⑤在通航的河流上架线时,需在架线处的上、下游设人防护,必要时与通航部门取得联系,然后放一条紧一条,并绑扎牢固。

  ⑥紧线时应根据导线截面大小及地形情况,选择紧线工具和紧线方法。对不能承受紧线时导线张力的杆塔或横担,需打临时拉线,并随时注意检查拉线和杆塔的受力情况及有无变形。紧线器的尾线强度,应大于所紧导线拉力的强度,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避开紧线器。紧线时必须将夹紧螺栓拧牢,以免滑动伤人。

  ⑦使用绞车紧线时,绞车上的绕线不得少于5圈,在其前方应装滑车,绞车的尾线应由有经验的人牵引,拉尾线的人应距绞车2.5m以外。

  ⑧在其他电力线上面或下面架线或撤线时,必须与有关部门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在其电力线路两端接地,方可进行工作。如必须在带电的电力线上面或下面架线。撤线时,必须保证表15—10中的安全距离和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⑨在带电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架线,必须保证表15—10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接 地后再行架线。

  表15—10架线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带电线路额定电压/kV

  20及以下

  最外侧结构与带电线路最外

  侧导线的水平距离/m

  架设导线与带电线路的垂直

  距离/m

篇3:大厦施工电气架空线路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大厦施工电气架空线路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zz大厦

  施工单位

  设备名称

  作业内容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施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交底内容:

  1.一般要求

  1)安装工作宜从上至下进行,避免立体交叉作业,防止伤人和损坏设备。

  2)凡两人以上安装或操作同一设备时,应建立呼唤应答制。

  3)设置或就位设备时,不应将脚放在设备的下方,防止压伤。

  4)使用扳手时,不准套上管子。

  2.架设电线路必须有专人指挥,明确信号。所使用的机具(如绞车、滑车、绳索、拨杆等)须经计算和检验后方可使用。

  3.在六级以上的大风及精神不振、酒后、雷雨、浓雾时,禁止立杆及杆上作业。

  4.杆塔组立

  1)地面组装杆塔时,先选好场地,适当垫平,是杆塔不得滚动。

  2)在坑内放入电杆时,应使用带槽的滑板,不得用锹镐、棍棒等物代替。

  3)坑内有人工作时不准移动或转动电杆。

  4)起立杆塔离地面0.5~1m时,暂停起立进行检查,特别注意绳扣的连接部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起立,当即立好,中途不得停下。杆塔起立到70时应减缓牵引速度,工地人员均应站在距起立杆塔高度的1.2倍以外。

  5)不得使用锹镐、棍棒等不适宜的工具立杆,不的将叉杆、支杆等支撑在身体上。

  6)在市区、地方狭小或路堑、高岗、斜坡等地势不好的位置立杆时,应当增加人员,并采取设木桩或用拉绳绑杆等措施,防止电杆倾倒或由坡上滚下。

  7)竖立杆塔时埋设的地锚,应根据不同地质及受力情况埋设牢固。利用树桩等代替的锚时,应详细检查确认坚牢没有拨出的危险方可能。主牵引地锚、杆塔中心、扒杆顶及制动地锚四点须在一线上。

  8)在带电的架空电力线路和供电设备附近或撤杆时,必须保证表1的安全距离。如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应先停电,并在线路两端接地后在进行施工。

  表1立杆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带电线路额定电压(kv)下20及以下35∽100220

  拉线距离带电线路最外恻导线(m)246

  坑为中心与带电线路最外恻导线的水平距离(m)杆高加2m

  5.架线

  1)放线前,应对线盘及线条进行详细检查,线条末端应固定在线盘上,以防放线时线条脱出

  伤人。放线盘应有可靠的制动措施,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以保证放线时转动灵活,转速适当。

  2)放线时,线盘支架要放稳,两人支架受力要均匀,线盘轴杆应保持水平,防止线盘倾倒。

  3)放线时,放出的导线下面不的站人,线盘边缘不得有突出的钉,看线盘的人员的脚不得放入线盘低下。

  4)在市区、住宅区或跨越公路架线时,应派人看守,阻止车马通行以防压坏导线或伤人,越其他电线路时,须预先搭好越线架。

  5)在通航的河流上架线时,须在架线处的上、下游设人防护,必要时与通航部门取得联系,然后放一条紧一条,并绑扎牢固。

  6)紧线时应根据导线截面大小及地形情况,选择紧线工具和紧线方法。对不能承受紧线时导线张力的杆塔或横担,须打临时拉线,并随时注意检查拉线和杆塔的受力情况及有无变形。紧线器的尾线强度,应大于所紧导线拉力的强度,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避开紧线器。紧线时必须将夹紧螺栓拧牢,以免滑动伤人。

  7)使用绞车紧线时,绞车上的绕线不得少于5圈,在其前方应装滑车,绞车的尾线应由有经验的人牵引,拉尾线的人应距绞车2.5m以外。

  8)在其他电力线上面或下面架线或撤线时,必须与有关部门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在其电力线路两端接地,方可进行工作。如必须在带电的电力线上面或下面架线、撤线时,必须保证表2中的安全距离和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9)在带电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架线,必须保证表2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接地后再行架线。

  表2架线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带电线路额定电压(kv)20及以下35∽110220

  最外侧结构与带电线路最外侧导线的水平距离(m)246

  架设导线与带电线路的垂直距离(m)246

  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篇4: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施工安全协议

  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施工安全协议

  甲   方:  公司 分公司(已建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乙   方: 公司 分公司(后建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国办75号文件及部若干规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够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通信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设条件,确保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乙方需进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

  2、与甲方线路的距离:

  3、施工长度:

  第三条 在以上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来保证甲方线路的安全。

  1、架空电缆、光缆与原有线路跨越的,与原有线路的交越隔距必须达到0.6M的最小净距,不达标的必须整改;

  2、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条 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线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况下,发生下述情况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新建一方线路和电力线路交越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发生强电侵入,导致原有杆路出现线路故障及经济损失,由新建方承担责任;

  2、新建方杆路与原有杆路隔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若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已建杆路损坏电路中断的,新建方负责赔偿损失;若原有杆路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新建杆路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费用。

  第五条 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在发现对方的线路发生问题时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六条 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对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省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以上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 附则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5、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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