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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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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运城市建设局
各县(市、区)建设局:
现将《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一定要重视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工作,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从发文之日起,按《办法》要求,所有在建工程与新开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在五月一日前办理或补办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手续,未办理和未补办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起重机械登记牌、证、与使用的各种表格,各县(市、区)建设局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领取。
四、按照局运建安字(20**)26号《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检查中,如发现未办理或未补办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使用有关手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五、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公地址:市建设局西二楼
电话:0359—2222963
传真:0359—2222962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和《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建建字〔20**〕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凡本市境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施工现场的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承重形式固定的电葫芦等。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备案程序。
安装前须到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装备案(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备案表》备案所需安全技术文件如下:
(1)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文件、出厂时的监督检验证明和定期检验证明文件;
(2)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
(4)起重机械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5)起重机械地基与基础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案,备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使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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