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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铁路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隐患是可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隐患。为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地质勘查安全,必须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机械行业安全规程的国家标准,认真检查,不留死角。

  二、做好每次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设立隐患登记。

  三、在检查工作中,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事故隐患和危险、危害因素,要限期整改。

  四、重大隐患整改要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

  五、重大隐患整改程序:

  1.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整改意见。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并提出整改意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

  3.按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定整改效果,消除隐患。

  4.做好整改记录,实现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的闭环。

  六、各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所需的人、财、物上予以保证。

  七、对整改有困难,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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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水电站工程隐患整改措施

  水电站工程隐患整改措施

  (1)项目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隐患项目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事件、不符合)整改通知书》(F452-2)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整改项目完成后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事件、不符合)整改情况复查验证意见书》,送交安全部门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复查验收,对拒不整改的,安全部门有权勒令其停工。

  (2)限于技术条件和物资条件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视危险程度采用相应措施加以控制,定人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监视,必要时进行监测,并收集相关资料,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3)事故隐患的整改,坚持“三定四不推”原则,在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物资、器材,并及时到位。

篇3:第二小学今冬明春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第二小学今冬明春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系统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开展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襄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枣阳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自20**年12月**日起在校内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及冬季防火事项的要求,对校内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净化消防安全环境,维护校园安全。

  二、专项行动范围:

  教室、微机室、图书室、家属楼、值班室等

  三、具体实施

  1、12月27日下午,我们对学校的校园、教室、图书室、微机室、值班室、供电设施、灭火器材、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彻底排查。发现的隐患有:(1)四年级二班灯罩吊线不牢。(2)楼道没有应急照明设备。(3)教室没有明显的应急出口标志。

  2、现制定整改方案如下:(1)责成后勤主任zz立即加固吊线。(2)立即安装比较醒目的应急出口标志及应急照明设备。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学校的安全稳定是关系社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我校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我校严格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原则,明确具体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学校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宣传栏、板报、班会课等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意义,配合班级寻找隐患,发现问题,狠抓整改。

  **实验小学

  20**年12月**日

文章

篇4: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

  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3号)、《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4号)、《z市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湛安办[20**]56号)的精神,推进我区涉氨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成其它普遍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结合我区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依法落实整治安全事故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消除和整改该项重大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我区涉氨制冷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安全隐患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充分认识整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以杜绝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这次整改整治工作行动,既要督促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管,动真碰硬。突出“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的重点整治,进一步查漏补缺,检查各涉氨制冷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情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各类事故隐患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及时复查。对整改到期(或申请批准过期未整改)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各地应将“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理。

  三、组织机构

  区安委办成立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工作组成员:z

  四、重点工作内容

  (一)以20**年“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氨专家组出具的《快速冻结装置隐患整改方案》为指引,指导督促我区涉氨制冷企业丰源水产和南方水产开展“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根据企业快速冻结装置不同的设备布局方式,督促企业选择适合的隔离方式进行单冻机作业间的整改。对已下达整改指令,到期复查仍未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依法采取措施,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安全。

  (二)对20**年9月以来督查检查涉氨企业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20**年“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氨专家组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

  五、时间安排

  20**年3月17日至20**年4月23日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17日至3月22日)

  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各有关单位监管业务人员、重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整改工作的责任、措施和期限。

  (二)集中开展督查检查(3月23日至4月14日)

  1、区领导小组检查各街道和企业20**年以来学习、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区相关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文件情况。

  2、检查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隐患治理工作台账,突出有单冻机的涉氨制冷企业对单冻机隐患的治理情况。

  (三)验收总结(4月15日至23日)

  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隐患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涉氨制冷企业事故隐患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并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七、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处置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对“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重大隐患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要依法责令有关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安全。

  (二)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

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三)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篇5: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

  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3号)、《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4号)、《z市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湛安办[20**]56号)的精神,推进我区涉氨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成其它普遍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结合我区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依法落实整治安全事故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消除和整改该项重大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我区涉氨制冷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安全隐患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充分认识整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以杜绝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这次整改整治工作行动,既要督促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管,动真碰硬。突出“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的重点整治,进一步查漏补缺,检查各涉氨制冷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情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各类事故隐患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及时复查。对整改到期(或申请批准过期未整改)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各地应将“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理。

  三、组织机构

  区安委办成立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工作组成员:z

  四、重点工作内容

  (一)以20**年“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氨专家组出具的《快速冻结装置隐患整改方案》为指引,指导督促我区涉氨制冷企业丰源水产和南方水产开展“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根据企业快速冻结装置不同的设备布局方式,督促企业选择适合的隔离方式进行单冻机作业间的整改。对已下达整改指令,到期复查仍未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依法采取措施,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安全。

  (二)对20**年9月以来督查检查涉氨企业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20**年“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氨专家组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

  五、时间安排

  20**年3月17日至20**年4月23日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17日至3月22日)

  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各有关单位监管业务人员、重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整改工作的责任、措施和期限。

  (二)集中开展督查检查(3月23日至4月14日)

  1、区领导小组检查各街道和企业20**年以来学习、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区相关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文件情况。

  2、检查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隐患治理工作台账,突出有单冻机的涉氨制冷企业对单冻机隐患的治理情况。

  (三)验收总结(4月15日至23日)

  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隐患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涉氨制冷企业事故隐患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并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七、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处置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对“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重大隐患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要依法责令有关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安全。

  (二)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

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三)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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