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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十三)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十三)

  1、执行标准《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分项工程工艺安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2、安全措施

  2.1 安全领导小组组长:zz 副组长:zz(专职安全员)、zz(外包队队长,兼管8 号楼)组员:zz(项目工程师)、zz(架子工长)、zz(7 号楼外包队主管工长)、zz

  2.2 安全技术措施

  1)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等有关安全与文明施工的规定。

  2)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分项工程工艺安全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与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作业人员统一佩戴胸卡上岗。执行门卫登记制度,控制非施工人员入场。

  4)派专人随时清扫现场尘污垃圾,每天定时洒水湿润,保持现场清洁。现场设置垃圾集中点,定时清运。

  5)施工期间认真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检工作

  6)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穿高跟鞋和拖鞋。在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部位设明显的警示牌。

  7)各专业工长在每道工序施工前认真做好安全书面交底,班组长每日做好班前安全讲话。入场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使用机电前认真检查机电设备,非机电人员严禁拆装机电设备,机电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基础施工阶段,基坑四周设护身栏,高度不低于1.2m。夜间施工保证有是够的照明。深的管沟边夜间设红灯示警。

  9) 本处未尽事宜在专项方案或安全交底中加以明确,同时按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3、消防管理

  3.1 消防领导小组组长:zz副组长:zz(专职消防员)、zz(外包队队长)组员:zz

  3.2 消防与保卫措施1)本工程设临时消火栓3个,现场设专职消防护场人员,昼夜看护,现场和在施楼内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

  2)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用火必须填报申请,待消防负责人批准后方准操作。工长要详细书面交底,配备看火人员;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少于30m。乙炔瓶、氧气瓶使用时的距离不少于5m;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对进场新工人、民工、外协单位由消防部门及工长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施工现场严禁吸烟。4)现场防水和水电用的棉料等易燃材料要单独堆放,设专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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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项目安全消防责任制度(5)

  施工项目安全消防责任制度(五)

  一、项目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及检查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员的10%。

  3、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审批手续完善,并有监护措施。

  二、项目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设的区域内,每 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 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砂池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3、临时木、机具间等每25 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三、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7、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 m,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0、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

  (2)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3)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指挥部协调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现场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篇3: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 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 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

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篇4: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惩罚制度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

  1、奖励办法: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篇5:施工现场防火消防安全制度

  施工现场防火消防安全制度

  1、保持施工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对及时举报火灾隐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200元/班,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有关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监督小组,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十不烧"的规定;

  11、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2、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13、在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违反一次除写检讨外,并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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