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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施工现场职工(含临时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

  2、施工发生伤亡事故以后,负责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经理(负责人)报告。

  3、施工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凡发生重伤和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监处报告,然后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一般轻伤事故应在月报中作详细填报。

  4、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图。伤亡事故现场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5、事故快报内容:(1)项目名称;(2)地址及电话;(3)发生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4)发生事故地点;(5)事故类别(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邦、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6)伤亡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程度、受过何种教育、直接经济损失等);(7)事故经过和主要原因。

  6、事故调查处理。轻伤事故由施工项目组织调查,在对事故分析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分公司配合调查,施工项目配合调查。发生死亡事故,接受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落实防范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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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工程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某工程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的上报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领导或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应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时上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及时填写伤亡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北京市奥指办和市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的调查处理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项目经理,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应立即赶赴现场。轻重伤事故,由公司指定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结合监理、建设单位,并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3)发生事故后,应记录、保存如下信息: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候;勘察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事故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设备损坏的异常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位置;事故发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

  (4)配备有关摄像设施进行实物拍照:方位照应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照应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部照应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照应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

  (5)事故调查报告

  ①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从事故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分析,确定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根据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人。

  ②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③事故审理和结案,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处理。

  ④针对事故发生的特点,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防患措施,重新审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吸取教训,克服薄弱环节,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篇3:商综楼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商综楼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篇4: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5)

  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五)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装饰装修施工现场伤亡事故预防方案处理预案

  装饰装修施工现场伤亡事故预防方案及处理预案

  1、预防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方案

  1)为了确保安全,项目部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体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消灭违章,消除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项目全体员工施工队人员的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操作规程、技能教育、消防防火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严禁吸烟,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3)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防护,定人定位定时,责令整改复查,达到防范的目的,防护不到位禁止各类人员从事各种作业。

  4)加强防火、防煤气中毒、防触电。重点对电气焊工检查指导,严格动火手续,加强动火人员的消防知识、消防自救的能力。

  5)加强机械管理,各种机械防护罩套,接地接零,小型手动电动工具插座、插头、漏保开关的管理,保证齐全有效,严禁出现无罩套、各种漏电保护不灵、无插头电线裸露的情况发生。

  6)加强对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尤其是露天存放的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及时回收,及时消除,佩带防护用具等保管人员要限额发料,剩余材料及时回收并分库存放,禁止与料具混放。

  2、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进一步搞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尽量减少在突发事故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施工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响处理工作。

  2)小组负责传达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确实做好安全工作。

  3)施工现场内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最先发现人员要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同时带领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赶赴出事地点,开展抢救工作,现场医务人员同时到场进行抢救。并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事故现场由项目经理统一指挥,所有应急小组成员一定要稳定情绪,沉着应战。

  (2)施工现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明确分工,视事故情况,若事态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时,专人负责拨打急救电话"120",详细准确报告出事地点、单位、电话及事态情况,并在指定地点引导急救车辆;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人员迅速撤离,并保证救援通道的畅通,并向公司报案,向公安机关和当地劳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要保护好出事现场,并制定可行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紧急情况下,调动项目部待命车辆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汽车司机保证车辆正常运转,随时待命护送。

  (4)材料室负责供应抢救、受灾物资。

  4)积极配合公司事故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进行责任分析和认定,总结教训,再由项目工程部门和技术部门详细制定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5)协助公司事故善后工作小组工作,积极配合公司"事故调查小组"和"善后工作小组"的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分析、总结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妥善做好伤者家属的接待和善后处理安排工作。

  6)夜间出现情况由项目部值班人员负责呼叫、救护并报告项目领导,做到及时抢救减小事故损失扩大的目的。同时负责保护现场及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实向上级反映事故经过,不得隐瞒和推脱,积极协助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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