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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建筑公司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7、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8、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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