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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意见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在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现状和工程建设实际,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通过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能力,确保向社会提供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设单位要求的合格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持续改进和自我评价;

  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或评价。

  第四条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施工企业除应健全自身质量保证体系外,还应依照本规定对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审核。

  第五条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由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在其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内建立,并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分包工程的范围、特点,以及总包项目经理部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子体系。

  第六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并参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00制定。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要求

  第七条 施工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管理网络。配备与公司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相适应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企业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质量管理机构应设专人作为部门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置要求:特级企业应不少于20人,一级企业应不少于15人,二级企业应不少于10人,三级企业应不少于6人。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具备必需的质量监控检查能力。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应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人员应是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目前尚无条件的必须在2年内填补空白点,质量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 九条 实行建筑施工现场质量保障制度。公司应设置专职质量员,且应专业配套合理,并组成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

  第三章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要求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本规定,围绕实现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持续改进工程质量活动,建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不断改进其有效性。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和交付活动的管理。

  一、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持有与工程项目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二、项目经理部的组织形式应与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质相适应。部门或岗位的设置及人员定编配置,应满足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需要和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的规定。

  三、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直接派驻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人员组成应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公司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五、项目经理部应明确与工程质量所有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和权限,建立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制;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对文件和记录控制、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编制、施工技术交底、材料采购和验收、分包选择和管理、见证取样和送检、工序控制、设计变更、技术复核、隐蔽验收、工程资料、质量验收、事故处理、工程交付及回访保修的管理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管理人员熟悉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一、掌握地质资料、设计意图,掌握关键部位的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

  二、从施工的角度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并对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进行签证;

  三、确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包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已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有关要求,建立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并形成文件。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应包括:

  一、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

  二、满足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和所在施工企业的承诺;

  三、包括工程实物质量的总要求和阶段性要求;

  四、可考核,并尽可能定量。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为实现质量目标,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和质量管理活动做出具体安排。

  一、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项目与施工现场实际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

  3、施工方案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

  4、施工进度计划;

  5、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需求计划;

  6、技术复核、隐蔽工程验收、工艺检测和工程质量验收计划;

  7、工期、技术、质量等施工管理措施;

  8、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二、质量计划应以实现工程项目质量目标为目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

  1、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2、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与质量责任分配;

  3、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对文件资料的需求、配置和管理;

  4、检验、测量的需求、配置和管理;

  5、施工和工程交付过程中验证、确认、检验和试验活动的安排,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已完工程的验收标准;

  6、施工和交付过程所需的记录。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可单独编制也可合并编制,单独编制时相关内容可互相引用。

  四、质量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应按规定分级组织审批,并报送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当工程项目的有关要求变更时,应修改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并按规定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

一、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编制施工技术交底文件,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施工技术交底,并保留双方签字的交底记录。

  二、应确保被交底人全面准确地了解施工工艺、操作要点、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本规定要求选择供应商、分包单位,报送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组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分包人员进场。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开工条件主要应包括:

  一、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齐全;

  二、施工组织设计已获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批准;

  三、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

  四、道路、场地、水、电、大型临时设施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应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质量教育和培训,确保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项目经理、专职技术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物资,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一、项目经理部应对供应商提供物资的能力进行评价,签订采购或租赁协议、合同等;并对进场的物资实施验证,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备案证、出厂质量检验和有效证明文件。

  二、内部调拨或转移的物资,项目经理部应进行外观、规格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必要时可抽样复试,并形成记录。

  三、发包单位提供的物资,应对其规格、型号、等级及质量验收标准与方法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做出约定,进场时会同发包单位进行交接验证。

  四、分包单位采购或转移的,项目经理部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对采购或租赁协议、合同进行签认;对进场的物资共同进行外观、规格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必要时可抽样复试,并形成记录。

  五、项目经理部应对进场建筑材料按规定见证取样,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单位予以控制,以确保分包活动符合规定。

  一、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向合格的分包单位发包施工业务。应评价分包单位的合法资质,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文件,技术、质量、生产管理能力等。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与分包单位明确各自质量责任权限,规定分包单位应满足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规定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审核审批与签署手续齐全、有效。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实施控制,并形成记录。

  1、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技术措施;

  2、确认分包单位进场人员的资格,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质量教育、培训和施工交底,形成记录;

  3、安排专人对分包单位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活动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的要求,对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实施动态控制和检查,确保工序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一、项目经理部应对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实施控制,控制内容和要求主要应包括:

  1、安排具有相应操作技能和上岗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

  2、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

  3、明确适用的工艺规范、验收标准,对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交底,并落实施工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4、组织技术复核和施工令签发。

  二、工程施工与设计要求发生矛盾时,项目经理部收到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后,应修改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并对分包单位及操作人员进行补充交底。;

  三、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建立工序活动控制记录,确保主要工序活动的可追溯性,主要应包括:

  1、施工日记和施工记录;

  2、工序技术交底记录、特殊工序技术交底评审记录;

  3、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记录;

  4、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5、施工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交付制度,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不合格工程不转序或竣工交付。

  一、项目经理部应对在建工程分部分阶段进行质量验收,保存验收记录。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授权人员实施,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时,应由所属施工企业、发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见证、审核、复验或签认。

  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隐蔽工程验收;

  2、施工工艺检验与试验;

  3、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4、工程交接检验与验收;

  5、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中间验收;

  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二、单位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应进行工程质量、竣工资料的预检和整改,经施工企业确认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通过质监机构竣前检查后,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工程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提报质量保证书。

  三、工程质量验收或竣工交付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整改,不得转序和放行

  四、工程竣工交付后,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整理、移交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施工技术资料;

  3、施工管理资料;

  4、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5、竣工交付资料;

  6、竣工图;

  7、工程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磁盘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对发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处理,确保不留工程质量隐患。

  一、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对后续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上报做出规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上报

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组织整改。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质量缺陷的处置方法包括:

  1、采取返工措施,消除工程质量缺陷;

  2、采取返修或加固补强措施,使工程质量缺陷控制在验收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3、不作返修让步接收,在后续工序中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使其影响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三、项目经理部对工程质量缺陷实施返工、返修、加固补强等弥补措施后,应按处置方案规定对整改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查验收,作好记录,以证实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项目经理部应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报告、调查鉴定、质量缺陷、处置和重新检查验收和标准的原始记录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文件管理和质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对文件的发布、配置与使用进行控制,确保在使用场所都能获得适用的有效文件和记录。

  一、文件控制的范围是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包括:

  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其强制性条文;

  2、设计文件、合同、协议书;

  3、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记录控制的范围是用于证实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工程实物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记录,应包括:

  1、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记录,包括: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物资采购、工程分包管理记录;施工记录及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检查记录;与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往来信函及处置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2、工程实物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记录,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工程定位测量、放线及沉降观测记录;施工试验报告、分项工程试验记录及见证检测记录;技术复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及主要功能抽样检测资料和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设备调试和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系统功能测定记录;系统检测报告;工程竣工交付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控制、自我监督、自我保证能力,夯实质量工作基础,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 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转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诚信档案,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电视、电台、报刊、杂志)、建管信息网等向社会和行业公示,并将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作为评价企业质量管理和企业资质升级、年检、评优和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促进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松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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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项目发放每月生活费工资规定

  工程项目关于发放每月生活费及工资的若干规定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结合本工程规章制度,采取对每月发放生活费和工资结算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挂勾的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1、各班组每月必须在月底到核算科申报核实月度工作量,由项目部核算科签字认可。

  2、工作量核实后各班组必须到工地主管,安全员,各栋号质量员(或施工员)签字。(分管内容:分别为场容场貌、文明施工、安全、质量)

  3、办齐上述手续后,由项目经理核定金额签字交财力科发放。

  4、各班组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理项目部核算科结算签字认可工作量。

  5、分部分项工程量结算出来后必须到工地主管、安全员、各栋号质量员(施工员)签字。

  6、办齐上述手续后到项目经理处按单价核算金额,签字后交财务发放。

  7、上述事项应任每月台票5日前办齐,如因工作未做好,未办齐有关手续,财务拒绝付款。

  上述规定希望各班组遵照执行,以延误发放工资。

  ****项目部

篇3:工程项目部职工工资发放规定(3)

  工程项目部职工工资发放规定(三)

  为确保职工工资顺利发放,根据公司有关文件,特制订本条例,各项目部统一按照本条例对职工进行管理:

  1、工人进场必须上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上岗证,并签订劳务协议书。

  2、办理上岗证在当月生活费中暂扣50元为押金,押金在交还上岗证时退还。

  3、班组长在每月底与项目部进行产值核算,在不超过完成产值的70~80%前提下,提交职工工资发放表,原则上按技工每月元、普工每月元,班组长每月元发放。

  4、班组长必须同时按月提交职工考勤表,职工工资表。由项目部总施工核算后交由财务保存。

  5、生活费及工资发放由项目部财务根据班组提交的生活费发放表或工资表直接发放到职工本人。

  附件1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民工工资管理,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如下补充合同:

  一、乙方在聘用民工时,应在民工上岗前,将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于甲方,并督促民工与甲方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乙方应做好民工日工资的核定工作报施工员存档,乙方按完成工作量70~80%以内申报工资,并经施工员确认,否则甲方不予发放工资。

  三、乙方必须按每一民工实际工作报酬申报工资造册后经施工员签字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资。工资由项目部财务人员直接发放到民工手上。

  四、凡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甲方一律拒绝发放工资。

  五、

  六、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附件2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保障乙方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特订立如下用工合同:

  一、甲方职责:

  1.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及安全设施。

  2.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3.做好安全及技术交底工作。

  4.

  5.

  二、乙方职责:

  1.进场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及1寸证件照片4张,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办理上岗证。

  2.必须服从班组长及施工员的工作安排。

  3.工资待遇、出勤情况及完成工作量,须经班组长和施工员签字认可。

  4.身体健康,必须适合本工种工作标准的要求。

  三、其他约定:

  1.乙方提供的身份证明必须真实有效,若经公安机关查核,出现虚假行为,甲方将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2.乙方出勤天数、完成工作量及结算工资必须经班组长及施工员签字认可后,甲方方可发放工资。

  3.乙方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上岗证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工资,不得他人代替。

  4.如甲方无故拖欠工资,乙方有权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四、本合同所指施工员为,班组长为。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班组长各一份。

篇4:石化施工现场安全规定

  石化施工现场安全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防护眼镜、携带化学防护目镜、耳塞和穿安全鞋等。

  2、只准在抽烟区吸烟,严禁携带火种、手机进入装置,否则将受到严厉惩罚。

  3、进入装置必须办理作业票,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需要动火的项目,必须先申请安全作业单和动火单。

  5、挖掘工程必须先申请安全作业单和动火单,使用适当的材料将挖掘工作的地面封锁起来,展示适当的显眼告示,暗处工作安装照明,严禁违章乱挖,破坏地下电缆、管道及其它设施。

  6、凡进入受限空间(受限空间是指地洞、容器、塔、罐等封闭不对流空间),必须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即HA),进行危险源隔离,办理受限空间工作准证,进入人员必须进行受限空间培训。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即使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时间非常短也不例外。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和内容,不得在无监护人和规定时间外作业

  9、工作前、工作中和工作后请及时清理工作现场,并将废料送至指定的地点及垃圾箱,化学品远离水域,保证所有的容器都正确的贴上标签,尽可能控制灰尘的产生。

  10、确保材料整齐地堆放在牢固和平稳的平面上。

  11、施工作业区域应围护起来,黄黑警告警示带用于提醒、警告某种风险,你在进入前必须得到此项工作的负责人授权,使用红白危险警示带围护是逼近危险,只有负责解除危险状况的人员允许在围护区内。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你的HSE工程师报告。

  12、受控区域挂牌上锁的部位,意味着在生产运行,严禁动锁和锁上的生产装置,一旦违章,无论是谁,马上开除。

  13、在嘈杂的环境中工作,必须带上耳塞。

  14、不得携带酒精、药物、火药、及任何危险品进入现场,现场严禁打架斗殴。

  15、材料和设备的出入须经授权允许。

  16、现场照相、www.pmceo.com摄影须经批准。

  17、胸卡等出入证件不得转借,一旦发现没收并开除当时进入壳牌区域的作业资格,并由当事人的单位支付交付壳牌保安部1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并承担之前所抵押的风险抵押金,半年内公司不发现类似事件可以退还,否则,没收。

  18、施工区域声光警报动作时,必须熄灭火源,按应急预案紧急撤离。

  19、熟悉基本急救护理并确记急救箱的存放处,遇紧急情况时拨打z0。火警拨打z。

  一般HSE技术要求:

  1.在厂区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必须经公司批准、CSPC确认的人员方可驾驶。

  2.厂内所有道路最高限速30km/h,进入限速15km/h区域不能超速,叉车最高限速10km/h.

  3.任何人不得乘坐没有设计座位的机动车上,www.pmceo.com进入装置可以做人的车辆必须在作业单上允许方可乘座。

  4.驾驶员必须遵守现场内所有交通标志的指示,所有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办理《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

  5.厂区内驾驶室不允许吸烟,否则罚款2000元/次。

  6.进装置的驾驶员必须穿工作服、劳保鞋,离开驾驶室必须带安全帽、防护眼镜,严禁带手机进入装置。

  7.只有受过培训和合格的电工才允许进入电气操作工作。

  8.所有电气工具须经合格电工检查并贴上标签(由甲方确认)

  9.不可使用有故障零件的电气工具。

  10.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后,一定要关闭电源。

  11.起重作业必须申请工作准证,确保其中负荷。

  12.使用适当的方法将钢索、钩链包裹保护好,并确保只使用检验合格的起重设备。

  13.司索工,起重工必须持证上岗,信号员必须以适当的信号确保起重运作的安全进行,确保外伸叉架全面伸展并在安稳的平面上。

  14.装满气体的瓶子不可以平放于地面,务必将其牢固竖立,切勿置于烈日阳光下暴晒。

  15.氧气瓶和乙炔瓶的间距为5米

  16.高空作业(2米以上含2米)必须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17.不要在悬挂的物体下面走动,站立

  18.不要在高处抛掷瓦块、工具和废物

  19.注意你的个人卫生,穿上护身衣物,以避免刺激性化学品刺激皮肤,下班不要将工作服穿回家,避免污染传播

  20.使用提供的厕所。

篇5:Z建设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Z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企业利益中的作用,促进集团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集团公司和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集团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协助集团公司实现既定目标。

  本规定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及从非审计机构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下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在董事会(董事长主管)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管理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在业务上受集团总公司审计机构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是集团公司专设内部审计机构,是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应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和规模较大的内部单位,可合设财务审计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在下属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对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下属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结果报告(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控制度建设、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决算、实现利润、清理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界定等事项应纳入审计基本范畴)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向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报送。

  第八条 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取得内部审计执业资格证书,通过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审计人员不得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制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专业熟练性和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成集团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协助集团公司管理层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应于每年度向集团公司董事长及集团总公司审计机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具体而言,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对集团公司内部机构的生产经营过程、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对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的遵循性和恰当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保成果与既定目标一致;

  (四)对集团公司内部人力、财力和物质资源使用管理的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五)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了解和评价集团公司有关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并协助集团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七)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涉及被指控的任何行为进行调查;

  (八)进行审计项目或专项调查,查明薄弱环节和问题所在,并予协调处理、督查整改;

  (九)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向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该包括监督活动和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 监督活动是为了对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地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监督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离任审计);

  (二)绩效审计(包括效益审计);

  (三)财务审计(包括收支审计);

  (四)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计(包括风险审计);

  (六)舞弊审计(包括跟踪审计、专案审计);

  (七)管理审计(包括个人、内部、联营承包经营审计);

  (八)专项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工程项目审计);

  (九)各类审计调查、审计签证;

  (十)其他审计活动。

  第十九条 评价活动是指提供意见、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

。评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核实界定、协调处理、建议服务、管理流程优化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集团公司财务予以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联合社会审计组织对独立法人公司、联营公司等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时,可收取审计费后控制使用。

  第二十一条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应有如下权限:

  (一)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时,可以查阅属于集团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各类合同、经济活动记录、材料物资记录等资料;

  4、工程合同、施工方案、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构提供或报送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计机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根据需要,审计机构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集团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单位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评审,应当有审计机构参加。

  (六)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季度、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管理行为结果,重要、专项资金收支报告等资料,应抄送审计机构。

  (七)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内部控制测试。

  (八)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九)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十)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意见或提供的信息。

  (十一)集团公司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审计机构进行保密接触和向其提供信息。

  (十二)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并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及贪污集团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集团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集团公司内部规章、侵害集团公司经济利益行为。

  (十三)审计机构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四)审计机构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对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需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督办。

  (十五)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集团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必要时,于审计实施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传送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监盘、计算、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适度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公正、客观。

  第二十九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当适时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一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结果沟通书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初稿内容向审计机构书面表述意见,并在审计结果沟通书上签章;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由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果沟通书中注明。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机构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阅。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共性问题,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集团公司名义批转各部门、下属单位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向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经过复核,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就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审查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示;审计人员应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总结审计效果。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该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结果。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收集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完善和立卷归档形成审计项目档案。

>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复核程序,以使内部审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适时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复核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该及时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第六章内部审计责任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构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构责令改正,否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董事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处罚,并就处理处罚结果报经董事会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侵犯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及时报经集团公司,移交纪检监察等机构督办。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揭发、检举违规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人员,可以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集团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集团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应根据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审计机构在集团公司决策层指导下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是对20**年9月1日制定印发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过研究修订形成,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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