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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相关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及相关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内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6、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评报告。

  9、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10、取得电梯准用证及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1、安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试运转(水、电、防水、路面抽芯、桥梁动静测试等)功能检测,建设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及质量监督站到场。

  2、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埴写竣工报告,连同施工资料交监理审查。

  3、资料经审查通过后,监理单位加署意见,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整理资料,附上和本工程有关的报建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

  5、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完成后,加署资料整理符合要求的意见,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连同《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一并交工程质量监督审核。

  6、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

  7、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8、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三)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施工验收标准的严重问题,质量监督站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四)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责任主体整改后,形成文字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之一存档。

  (五)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六)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督报告出具后十五天内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七)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组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问题---处理

  (1)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施工验收标准的严重问题,质量监督站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2)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责任主体整改后,形成文字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之一存档。

  (3)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6、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评报告。

  9、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10、取得电梯准用证及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1、安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

  竣工资料由总承包按业主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总承包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进行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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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内容流程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及流程

  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经全部完成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实物及技术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给总承包项目部检查,符合档案馆及代建单位要求后提交给监理公司审查。并由监理公司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待验收完成后并入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中一并交工。

  竣工验收组织

  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施工单位在收到质监机构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后符合质量验收条件的,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3、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整理完整的质量监理资料,并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5、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各有关单位资料和报告后,对签合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6、验收组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关于工程履行合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

  7、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8、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9、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并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作流程

  要求各专业分项目部按以下流程做好工程资料整理。各项目部工程资料要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安排胜任工作的内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收集和整理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内容是:

  (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2)项目经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

  (4)图纸会审记录;

  (5)技术交底记录;

  (6)设计变更通知;

  (7)技术核定单;

  (8)地质勘察报告;

  (9)定位测量记录;

  (10)基础处理记录;

  (11)沉降观测记录;

  (12)防水工程抗渗试验记录;

  (13)混凝土浇灌令;

  (14)商品混凝土供应记录;

  (15)工程复核记录;

  (16)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7)施工日记;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19)工程质量保修书;

  (20)工程预(结)算书;

  (21)竣工项目一览表;

  (22)施工项目总结等。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设备等的质量证明和进场材料试验报告等,这些资料全面反映施工全过程中质量的保证和控制情况。各专业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主要内容是:

  (1)土建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2)焊接试(检)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3)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报告;

  4)砌块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5)防水材料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6)构件合格证;

  7)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8)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9)土壤试验、打(试)桩记录;

  10)地基验槽记录;

  11)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

  12)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13)中间交接验收记录等。

  (2)钢结构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钢结构工程轴线复核;

  2)钢网架焊接球、螺栓球及组合件的质量证明书和节点承载力试验;

  3)金属压型板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4)涂装材料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5)钢构件检验记录

  6)预拼装记录

  7)高强度螺栓安装连接检查记录

  8)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和实测记录

  9)钢结构涂装检测记录

  10)总拼就位后几何尺寸误差和挠度记录

  11)焊接质量检测报告

  (3)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2)管道、设备强度、焊口检查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3)系统清洗记录;

  4)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5)卫生洁具盛水试验记录;

  6)设备试运转记录等。

  (4)建筑电气安装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合格证;

  2)电气设备试验、调整记录;

  3)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5)通风与空调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2)空调调试报告;

  3)制冷系统检验、试验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6)电梯安装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电梯及附件、材料合格证;

  2)绝缘、接地电

阻测试记录;

  3)空、满、超载运行记录;

  4)调整、试验报告等。

  (7)其它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市政专业、高压配电专业、绿化专业等质量保证资料按国家要求及各专业要求进行整理。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应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室外工程的规定执行。进行分类组卷时,工程检验评定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

  (5)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6)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抽查记录;

  (7)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等。

  备案内容如下:

  1、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

  3、由监理公司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督促电梯分包单位办理好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

  9、由安监站出具的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备案程序

  1、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验收后,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在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和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暧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基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约定。

篇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深圳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深圳市)

  一、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附件3、市政工程附件4)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2、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 附件3、市政工程 附件4),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提前5个工作日,附件5);

  3、收文窗口(深圳市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A409室)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附件6)。

  注: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⑥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

  ⑦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

  ⑧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监督

  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商品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还应执行《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附件1)。

  (一)验收组织机构检查

  1、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

  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②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③ 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④ 施工(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⑤ 其它有关单位(如检测鉴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备齐委托手续:

  ①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应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

  ②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负责人变更时按③项执行);

  ③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二)验收程序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首先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勘察、设计单位检查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再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最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或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市政施管-4);

  2、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

  3、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

  4、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GD3004或市政监-26);

  5、竣工验收会议程序。

  (三)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监督

  1、执行标准:

  ① 竣工验收必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②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①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

  重点核查与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强制性条文,如公共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实施情况、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构造、宿舍建筑的楼梯及走道总宽度,上方有阳台的住宅公共出入口防护、住宅窗台防护措施、门窗工程安全玻璃的使用、铝合金窗的限位及防脱落装置等;

  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

  重点抽查与社会投诉热点、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如《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 》、《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等。

  ③主要功能抽查:

  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如防水工程的淋(蓄)水试验、给水管道的压力试验、建筑电气的漏电测试检测或接地电阻测试、通风空调的漏风量测试或温湿度测试等;(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④观感质量抽查

  三、竣工验收通过

  1、当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时,监督机构将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检查确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附件11)。

  3、符合下列要求时,竣工验收通过:

  ① 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② 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有效;

  ③ 竣工验收程序合法;

  ④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工程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查合格或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

  4、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重新验收符合要求之日为准。

  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的相关

记录及文书等资料提交质监机构备查:

  ①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D3015、市政备-1);

  ② 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③ 经有关各方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附件11)。

  四、竣工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节能、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2、我站将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和节能、燃气、消防、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竣工验收流程图(附件2)

  六、注意事项:

  (一)、参加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需符合下列规定,否则验收程序无效: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

  第3.0.3.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第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否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731条: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建设单位及企, 业负责人各扣5分。

篇4:房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房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竣工验收联系函□

  2、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3、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大工业区项目可不提交)□

  4、竣工项目审查表(深建安20**[63]号附件7)□

  5、竣工验收机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方案□

  6、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机构成员名单及逐套检验方案(本清单说明④)□

  7、《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申请表》((本清单说明④附件9)□

  8、《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本清单说明④附件10)□

  9、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竣工验收资料

  10、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1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GD3014)□

  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GD3001)□

  1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GD3002)□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GD3003)□

  15、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GD20552SZ)(本清单说明②)□

  16、《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和《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结果表》(本清单说明④)□

  17、主要安全和功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本清单说明⑤)□

  1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GD3004、《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注:竣工验收现场提交原件);

  19、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GD3010)(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

  说明:

  ①、请有关单位按上述顺序整理报送资料原件备查,1-9项除注明外应提交原件存档,10-15项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

  ②、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含所有分部工程及重要子分部如地基处理、网架、钢结构、幕墙、防水等;

  ③、需要在竣工验收现场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的资料,请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④、6~8项、16项资料为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应提交的备查原件资料;

  ⑤、17项主要指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的除基础、主体以外涉及安全和功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如装饰工程的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外窗物理性能检测、铝合金建筑型材质量检测、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节能/保温测试等;幕墙工程的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硅酮结构密封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后置埋件拉拔试验报告等;防水工程的防水涂料/卷材检测、淋/蓄水试验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电气开关和导线检测报告、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报告、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漏电保护器模拟漏电测试记录、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GB50150-20**)等;给排水工程的给排水管材/管件检测报告、水质报告(生活给水系统)、管道/设备的压力试验记录、生活给水系统的清洗、消毒记录;通风与空调工程的通风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风量和温度测试记录、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等;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检测调试记录、智能建筑强制性措施条文检测记录等;由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提交复印件供监督存档;

  ⑥、智能建筑工程单独验收时12-15项应改为下列资料: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智能建筑系统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观感检查验收记录、智能建筑分项(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智能建筑系统工程验收相关项目结论表。

篇5: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内容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内容

  1一般规定

  1.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

  1.2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1.3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2竣工验收准备

  2.1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

  2.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

  2.3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

  2.4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3竣工资料

  3.1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3.2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交,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

  3.3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3.4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

  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3.5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有与竣工资料目录相符的分类组卷档案。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时,检查验证手续必须完备。

  4竣工验收管理

  4.1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

  4.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4.3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4.4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4.5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4.6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4.7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8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I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9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5竣工结算

  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5.2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入技术经济签证;

  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有关资料。

  5.3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

  5.4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单位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专业项目为基础,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

  2发现有漏算、多算或计算误差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3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施工项目,应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节。

  4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将各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建设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5.5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5.6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项目经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发包人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企业预算部门应将结算资料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收款。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5.7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纳入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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