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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廉政作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建设集团廉政作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使**集团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认真落实《湖南**集团廉政作风建设工作条例》,在廉政作风问题上明确界线,清晰底线,恪守法规,抵制诱惑,确保**铁军队伍风清气正,昂扬向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用范围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在职或在编工作人员,包括技术员工、管理人员和集团高层管理人员,也适用于在**集团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实施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凡是廉政作风问题不论亲间疏离必须追查到底,凡是廉政作风上违规违法行为不论职务高低必须给予相应处分;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廉政作风建设上所犯错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本《细则》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规行为程度,公平予以处理。

  第四条 处分种类

  1、行政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免职、除名;

  2、经济处罚:退赔、罚款、扣奖金、扣工资;

  3、法律处置: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 违法处分应用规则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本《细则》中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本《细则》中规定的违规违法应该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的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细则》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自己应该受到违规违法处分的问题的;

  2、主动检举其他人应该受到违规违法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交违规违法所得的;

  5、有其它立功表现的或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本《细则》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检举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根据廉政作风问题所犯错误的特殊情况,经集团廉政作风建设工作室集体研究,并报总裁批准,可以在本《细则》规定处罚的幅度外予以减轻处分。

  第八条 单人有本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违规违法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并按数种违规违法行为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

  第九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规违法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其所负责任大小依据处罚幅度处分。

  第十条 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处分

  1、按受乙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及回扣、佣金等违规行为,是指工作或业务往来中本人或相关家属以任何形式(如节日、出差、度假、宴席等)收受或占有乙方馈赠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单次超出价值400元者予以诫勉谈话,单次超过2000元者予通报批评,并追缴违规所得。影响恶劣或违规次数较多者的追缴违规所得外,处以年终奖扣除降职或免职处分。

  2、非公司业务需要接受乙方单位及工作人员邀请参与宴请和各类娱乐休闲活动的违规行为。非公司业务需要行为是指与公司经营无关的私人娱乐行为或虽与公司经营有少许关联但未经主管领导安排私自受邀参与宴请或活动的娱乐行为。上述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和罚款处分(个人罚款200—2000元/部门罚款500—10000元)。对于虽由领导批准出席,而安排涉黄、豪赌、吸毒活动且相互纵容的行为,对所有参与者予以加重处罚或降职、免职或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追究相关批准领导责任。

  3、向乙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回扣的违规行为,是指利用职权暗示或影响或威逼乙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个人利益回报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不论金额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违规所得,扣除部分年终奖金。情节严重或超过5000元的追缴违规所得外,予以降职或免职处分。

  4、向乙方单位或工作人员私自索要赞助费和宣传费的违规行为,是指未经部门集体研究并报主管领导同意,私自向乙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索要赞助费、宣传费,并据为个人所有或私分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缴违规所得,扣除部分年终奖金,性质严重的追缴违规所得外,予以降职或免职处分。

  5、在乙方单位报销差旅或旅游费用,以及各种消费赁证的违规行为,是指应由个人支付而利用职权威慑乙方单位报销,或已由公司报销,巧立名目由乙方重复报销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缴违规所得,影响恶劣的除追缴违规所得外,予以降职或免职处分。

  6、邀请乙方单位或业务管理内相关乙方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席个人或家庭举办的红白喜事的违规行为,是指借个人或家庭举办红白喜事之机,利用职权蓄意敛财和变向乙方单位索要财物的行为。7、在工作时间内大举邀请本集团同事参加各种红白喜事,或对未参与红白喜事的同事穿小鞋或工作范围内排斥的违规行为是指以举办红白等事为由头,破坏正常工作次序和影响日常工作开展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损失价值1—5倍的罚款。上述违规行为予以诫勉谈话,并追缴违规所收受红包礼金及贵重物品,拒不上缴的从工资、奖金中扣除,取消当年任何评优评先活动。

  8、在工程项目、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中徇私舞弊的违规行为,是指组织执行或参与落实上述工作过程中、暗箱操作或泄露商业机密或更改数据或私自清退投标方等客观上形成或结果上造成败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中饱私囊,或为亲朋好友谋求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后果不严重,及不良影响可即时消除或无经济损失的,予以诫免谈话;后果较严重及有一定不良影响或有一定经济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及影响很恶劣,经济损失较大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以扣发奖金处罚。上述违规行为所有违规所得,一律追缴。

  9、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的违规行为,是指用公款支付非公司工作、业务需求的宴请,或超出接待规定中所属对象范围和接待标准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视其影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由个人支付违规接待费用。

  10、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利的违规行为,是指利用职权或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在对方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私下要求或暗示他人破格录取或破格提拔或提高薪资待遇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视其情节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降职处分。

  11、侵吞、窃取、骗取或

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的违规违法行为,是指明知违规违法,为满足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损公肥私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行为造成公司财物损失200元以下处以诫勉谈话;1000元以下通报批评;5000元以下降职;20000元以下免职;20000元以上除名并移交司法机关并追回损失。

  12、部门内借用或挪用公司资金进行私人营利或非法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是指利用掌握、控制、使用公司资金的权力,以各种方法、手段用公司的资金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利、或参与投资入股、高息集资、投机股市、巨额赌博的行为。上述违规违法行为,挪用资金5000元以下通报批评;10000元以下降职;50000元以下免职;同时追缴违规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予以除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部门人员在公司人才招聘中接受应聘者馈赠、宴请或索取介绍费的违规行为,是指在招聘工作中接受应聘者宴请,或直接或间接收受应聘者各种财物的行为。上述违规收受价值1000元以内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退回;价值1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予以降职处分,并责成退回,同时处以1—3倍的罚款,价值5000元以上予以免职处分,并责成退回、同时处以3—5倍罚款。

  14、部门内任何个人以集团名义私自对未经单位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的事项做出承诺的违规行为,是指工作中主观臆断或蓄意给工作对方做出的本人不可能或公司不知晓的责任担当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影响较小、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诫免谈话;影响很大、有一定经济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影响巨大,经济损失较多的,予以降职、免职或除名处分,并由个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5、可能对公司名誉与利益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违规行为,是指明知他人某种行为可能会对公司名誉与利益带来损害却不制止或不向上级报告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降职、免职处分。

  16、在个人或家庭红白喜事或工作业务往来中无法婉拒的红包礼金、贵重物品及好处费、业务回扣等钱物在发生一周内主动如数上缴集团廉政作风建设工作室的不予追究。经举报并查实的上述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如数追缴,性质严重或金额巨大或影响恶劣的予以降职免职处分。

  第十一条*党员违规违法行为除依照本《细则》处分外,另由集团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党内处分。

  第十二条凡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个人或部门,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三条违规违法行为给集团荣誉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给当事人依《细则》第十条处分外,相关主管领导及部门单位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集团廉政作风建设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湖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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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医院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预警制度

  中医院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预警制度

  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制定预警制度。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

  二、各科室设立行风监督员,协助科主任、护士长抓好行风建设。负责宣传教育、检查督促、预警报告,案件协查等工作。

  三、重点科室、重点岗位严格工作流程,不断完善制度。

  四、坚持抓好宣传教育,利用班子会、院务会、党员支部大会、科室会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院刊及时报道相关信息。

  五、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有关内容。

  六、对发现违反廉政规定和行风制度的苗头,科主任、护士长、行风监督员应及时对其教育,对经教育仍无改进者,科主任、护士长有权采取及时措施,杜绝问题的发生。

  七、医院组织定期检查,听取科室汇报,查找问题。

  八、对领导干部出现的苗头问题,主管领导及时谈话提醒,督促纠正。对不进行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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