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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款项支付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关于工程合同款项支付的规定

  1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搞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力求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2 合同款项的类别

  勘察费、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施工工程款

  3 勘察费、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和工程监理费的支付

  3.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填写支付申请表,交项目经理部进行审查。

  3.2 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向业主代表汇报。

  3.3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经项目经理审核的支付申请提交业主批准。

  3.4 业主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申请的审定和批准,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4 施工工程款的支付

  4.1 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末施工承包人应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交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4.2 项目总监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施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3 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将经项目总监审核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提交项目经理部复审。

  4.4 项目经理应复审总监签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根据施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确认施工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应付价款并签署意见。

  4.5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经项目经理复审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提交业主批准。

  4.6 业主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审定和批准工作,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5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参建单位必须确定专用账户并报项目经理部和业主备案。

  6 实际收款人应在业主同意支付金额时开具正式发票,提交项目经理部审核后交业主。

  7 支付申请表

  8 罚则

  8.1 违反本规定,将对违规人员给予批评,已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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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酒店财务管理制度之款项支付管理

  酒店财务管理制度之款项支付管理

  一、酒店各种款项支付程序:

  1、员工工资的支付:按酒店《工资发放管理规定》执行;

  2、银行代扣代缴费用(银行贷款利息、水电费、税金、社保费、通讯费用等)的支付:财务部出纳员根据酒店与相关银行签定的《委托代扣代缴协议(合同)》或经相关部门审核的费用缴付通知单,在扣款期前安排足额款项存入相应银行帐号;

  3、工程款的支付:酒店工程部行政秘书根据合同或工程进度填写《工程付款审批表》(见附件九)--工程部相关主管签署意见--工程总监确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主管会计填写《付款凭证》(见附件十)--出纳员受理票据予以付款;

  4、固定供应商货款的支付:主管会计根据合同填写《付款凭证》--采购总监确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出纳员凭《付款凭证》予以付款;

  5、非采购、工程合同款的支付:主管会计根据合同填写《付款凭证》--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出纳员凭《付款凭证》予以付款;

  6、报销及日常费用的支付:需报销费用的员工将费用报销单据粘贴在《费用报销单》上并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会计填写《付款凭证》--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出纳员凭《付款凭证》予以付款--报销员工签收;

  7、暂借款的支付:酒店员工因公外出或办理业务及其他原因需要借款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出纳员付款。

  8、采购借款支付:

  1)采购部采购员日借款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采购总监确认--财务总监审批--出纳员付款;

  2)采购员日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须凭有效采购申请单填写借款单--采购总监确认--财务总监审批--出纳员付款;

  3)采购员日借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凭有效采购申请单填写借款单--采购总监确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出纳员付款。

  9、备用金的支付:由需要使用备用金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总经办审批--申请部门填写借款单--财务总监审批--出纳员付款。

  10、保证金的支付:

  1)合同保质(修)金的支付:保质(修)期满后,酒店相关部门提交保质(修)金支付报告--总经办审批--主管会计填写《付款凭证》--相关部门负责人签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出纳员凭《付款凭证》付款;

  2)员工、住客、挂帐协议客户的押金支付:押金交付人将本酒店开具的收据或书面证明及相关资料交主管会计填写《付款凭证》--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出纳员付款--收款人签收。

  二、除本章第一条第6、7、8、9款的款项随时发生随时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由财务部根据各部门每周五17:00前提交的下周《部门资金使用计划表》(见附件十一)编制《周付款计划表》(见附件十二),于次周一上午报总经办审批。出纳员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周付款计划表》按上述程序办理支付手续。遇特殊情况,未列入《周付款计划表》但必须支付的款项须报总经办审批。

  三、每周一至周五14:00至17:00为财务部出纳员向受款人支付款项的时间。

  四、财务部出纳员不准白条抵库,跨月借款必须及时入帐,特殊情况须报总经办审批。

  五、员工借款须严格按申请用途使用,业务完毕后,借款人须及时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销或还款的,借款人须提前填写《借款异常情况说明表》(见附件十三)送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办审批。否则,财务部将从借款人工资中予以抵扣。

篇3:地产公司项目土地相关款项支付返款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项目土地相关款项支付及返款的管理规定

  编制说明:

  为加强**实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投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投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款项及税费,是**实业投资项目因为获取土地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和与土地相关的保证金、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充费、各类手续费等,与土地有关的政府借款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资金管理,是指土地款项及税费的支付金额和进度、按照投资协议规定应该返还的金额和时间。投资发展中心应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月度资金计划,及时报送次月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和返还的时间和金额。

  第四条投资发展中心负责土地款项及税费支付计划、借款计划、返款计划的编制和请款,并承担因支付不准确和返款不及时的主要责任,并按违约时间对负责该项目的当事人每违约十天处以万分之一的罚金;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总裁审批过的投资计划和返款计划进行支付审核和资金的筹集及平衡,并根据投资协议规定或政府约定的进度监督资金的返还,若财务管理中心未能按计划进行跟踪监督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若已按计划进行跟踪和监督则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土地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条土地保证金(或称为“履约保证金”、“诚意金”等),是指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政府支付的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

  第六条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在协议规定的土地保证金支付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交请款申请,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月度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并及时筹措和支付该笔款项。

  第七条款项支付后,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资发展中心相关人员向政府相关部门获取正规收据。未及时获取收据的,财务管理中心可以暂扣相关人员工资或者项目提成的10%。

  第八条除协议约定和政府明确要求外,土地保证金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在土地招、拍、挂报名阶段抵冲投标保证金;其次考虑在土地成交时抵冲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如协议终止或土地招、拍、挂未成功摘牌,投资发展中心应负责在次月完成土地保证金的返还。

  第三章政府借款的管理

  第十条政府借款是指项目所在地政府为了推进目标土地的拆迁、平整等征用程序,尽快进入目标土地招、拍、挂程序,按照协议规定向公司借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除董事长等相关领导批准以外,公司不得向政府承诺任何形式的借款。

  第十二条如要支付借款,需与政府签订借款协议,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借款。支付借款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密切关注款项的用途和目标土地的征用进度,及时反馈与报告。

  第四章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公司或下属项目公司、关联企业或公司指定的个人按照土地所在地的招、拍、挂程序,顺利摘牌后,按照招、拍、挂成交价格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土地价款。税费是指与获取土地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公司在项目土地摘牌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土地出让金的付款计划和税费缴纳计划,并及时通知财务管理中心。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压力和返款风险,投资发展中心应结合协议价格,尽量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投资发展中心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土地出让金请款手续,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土地款项支付计划进行财务审核,并及时筹措和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支付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及时取得收据和税票并交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项目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投资发展中心应根据项目投资协议规定或与政府约定的时间,与所在地政府落实资金返还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年5月17日起执行,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收据和返还款项的,本管理规定具有追溯力。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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