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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员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意识,消除火险隐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和尘、毒危害的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职责

  第二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安环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队负责。管辖范围:全公司所有防火区域及防火设备设施。

  (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尘、防毒的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职责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 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建立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组织保障;

  ③ 组织本车间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二)、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① 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② 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④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 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⑥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第四条生产装置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尘毒危害的设备区域。充分设置超温、超压、浓度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并要保证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四)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五)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设有防静电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条动火用火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中心化验室用的电炉、烘箱、酒精炉、电热器等)均须办用火证,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七)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车间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


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四)公司内设置的固定或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试运行。

  (五)各单位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需换药剂、修理、更新的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台帐。

  (六)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内不准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八)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第七条火警报告与火灾处理

  (一)公司内不论任何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要讲明单位,起火地点、火势、起火原因、火灾危险性等不得延迟。

  (二)起火后,单位领导要冷静指挥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和员工采取相应措施,按灭火的基本办法如切断电源、隔离、冷却、窒息等措施,同时用灭火器、蒸气、水等进行抢救,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灭火后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生产部一方面尽快组织恢复生产,一方面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对着火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判断,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会同主管经理召开分析会,对着火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停产损失、进行分析研究,对主要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事故分析,接受教训。

  第八条 防尘防毒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分布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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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矿山工程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生产的焦炉煤气、粗苯、焦油;各单位使用的氧气瓶、熔解乙炔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气瓶,化产车间使用的原料:洗油、硫酸、碱等,中心化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有毒试剂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应配备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专职安全员,并经主管部门(安监局)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二)、公司内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粗苯的生产、贮存、销售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洗脱苯工段及油库有关安全规定"。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储存,生产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五)、销售部、油库灌装人员要在操作中严格把关,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要查验用户的准运证、押运证,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合乎规定,不符合要求的用户禁止销售。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实行双人发,双人保管制度。

  (二)、经批准使用煤气的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煤气特性、中毒症状及防护知识,并建立安全负责制度。

  (三)、煤气在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煤气,以防发生爆炸,点火后应认真检查所有孔眼是否都已点着,防止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四)、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得小于七米,两者离火源不得小于十米,乙炔瓶使用时要直立,严禁倾斜或躺倒使用。气瓶存放须分类,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档案管理

  (一)、化产车间建立粗苯、硫酸出、入库档案。并于每月25日截止,月底前上报安环部当月入库档案备案。

  (二)、中心化验室建立化验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档案。

  (三)、有关车间应建立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氢气瓶、氮气瓶等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领用日期、使用部门、气瓶名称、数量、领用人签名、外观检查完好情况等。

  第三章责任及处罚

  第六条公司对各单位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并纳入公司考核进行奖惩。

  第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触犯刑法,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罚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

  机动车辆(主要有铲车、农用车等)是矿山主要装运工具,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安装普通“水箱型”净化装置)

  6、运输矿碴时,不准超出马槽高度的20厘米。

  7、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8、井下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应减速慢行。

  9、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

  10、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1、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5米的间距,以防发生碰撞。

  12、在料场、溜井口、镑房等车辆密集场所,应按秩序行驶,以防车辆拥挤发生事故。

  13、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14、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⑴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⑵分公司车间主管车辆的队长或硐长,对本队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⑶分公司安全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⑷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⑸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⑹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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