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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公司事前隐患责任追究制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冶金公司事前隐患责任追究制

  为强化企业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大现场监督力度,预防事故发生,为企业安全生产创造良好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隐患治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追究方式:

  公司到分公司安全检查时,根据“安全检查制度”规定,按照“安全检查表”的项目内容,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要对分公司经理进行事前责任追究。(追究分公司经理,同时连带科长及车间主任)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停产或局部停产整改。事前责任追究的罚款,分公司经理必须在当月20日前交安全部,否则扣除该公司当月的安全工资。

  三、分公司主要领导事前责任追究具体内容及办法:

  (一)、通风管理

  1、有人作业的场所风速低于规定标准30%的给予跟班经理撤职处分;低于规定标准50%的对其停职并罚款1000元;低于标准规定80%的对其罚款1000元。

  2、通风构筑物有损坏存在漏风现象的,发现一处对跟班经理罚款300元。

  3、井下有人作业时主风机不能连续运转或擅自停开风机的,给予分管经理和跟班经理停职各罚款1000元。

  4、主风机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保养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5、有人作业的工作面CO浓度超过24PPM,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超过48PPM对分管经理停职并罚款1000元,超过60PPM对分管经理撤职。

  6、主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反风试验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7、采场、掘进面通风设施配备不到位,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8、辅扇、局扇不按规定使用的,发现一台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9、对暂时无人作业的或废弃的巷道应设立警示标志和栅栏。否则,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二)提升运输管理

  1、提升设备的安全后备保护装置不起保护作用,发现一个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2、斜井钢丝绳断丝系数超过10%(竖井钢丝绳断丝系数超过5%)未更换,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断丝系数超过20%未更换,对分管经理停工并罚款1000元;断丝系数超过30%未更换,对分管经理撤职。

  3、“一坡三挡”设施不能灵活使用,发现一个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不能使用的,发现一个对分管经理停职并罚款1000元;设施无专人看守的,对分管经理撤职。

  4、竖井防坠器未按规定进行脱钩和不脱钩试验的;缺一次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防坠器不起作用,对分公司经理撤职。

  5、各种信号装置不具备或不畅通,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6、提升钢丝绳未按有效时间进行检测,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7、提升运输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发现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不按规定人数配备作业人员的,发现缺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9、罐笼提升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超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100元。

  10、钢丝绳与罐笼及各部件连接处磨损超过规定只标准未及时更换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三)电器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测的,发现一台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2、对特种设备未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的,发现一台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3、电器设备未安装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4、电缆存在破损、明口、严重打折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5、电器设备未安装防护设施,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防护设施损坏或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6、特种工劳保佩带不齐全或不起防护作用的,发现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100元;特种工无证上岗发现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7、各种线路未按规范进行架设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元。

  8、电器设备检修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作业的,发现一次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9、停送电作业未按工作票制度执行的,发现一次对分管经理撤职;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牌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10、各种设备运行记录不齐全的,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对分管经理罚款200元。

  (四)民爆管理

  1、总库储存、运输、购买违犯规定的,发现一次对供应部罚款1000元,严重者给予撤职处分。

  2、总库消防设施、监控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发现一处对分管部室罚款500元。

  3、总库值班人员脱岗或缺岗,发现一人对供应部罚款500元。

  4、井下发放站各种消防管理设施不齐全或不能使用的,对分公司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5、井下发放站储存、运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现一次对分公司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6、井下发放站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值班人员缺岗,对分公司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7、井下发放站存在帐物不符、违规发放的,对分公司分管经理停职并罚款1000元。

  8、作业面临时储存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10、民爆物品审批手续不完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五)顶板管理

  1、顶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经理撤职。

  2、顶板存在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3、对顶板安全检查不到位或隐患排除不彻底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4、顶板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停工整改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并撤职。

  (六)防排水管理

  1、地面防洪设施不完善、不畅通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2、井下排水设备、管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3、井下排水设施不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4、防洪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完善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5、防洪物质、设备保存管理不到位的,存在丢失或损坏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七)溜井漏斗放料管理

  1、大块卡漏处理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2、严重卡漏处理,分管经理未按规定在现场指挥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3、作业人员进入漏斗或溜井内作业的,对分管经理停职并罚款1000元,情况严重的,分管经理撤职。

  4、天井、溜井、漏斗上作业人员无系安全带的,发现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八)尾矿库管理

  1、未按规定进行报表,缺一次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2、安全监测设施不齐全或损坏的,发现一个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3、防洪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4、未按规定进行筑坝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5、干滩长度及安全超高不符合标准,泄洪管道不畅通,对分管经理撤职处理。

  6、坝体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分管经理撤职处理。

  7、尾矿库各种通讯照明等设备不具备或不畅通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九)其它管理

  1、天井未使用吊罐法作业的,给予经理停职处分。

  2、天井开工未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擅自开工的,对分管经理停职。

  3、回收矿无生产部制定回收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分公司擅自进行回采作业的,给予经理停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4、特殊作业人员擅自离岗或换岗,需培训人员时,培训费用由分公司经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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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专人;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安排以下4个安全排查岗位:

  1、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总务主任;

  2、消防、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总务主任;

  3、用电安全隐患排查:生活管理员;

  4、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床架及其他公共设施)综治主任。

  第三条 排查专人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安全性。

  第四条 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

  第五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综治办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务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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