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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气瓶管理规定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公司气瓶管理规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气瓶的储运、灌充和使用及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内各类气瓶的储运、灌充和使用及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归口管理,负责对有关部门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各使用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部门负责气瓶的储运、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2.3铸钢产业生产经营部门负责氧气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4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有关氧气、乙炔等气瓶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内容和方法

  3.1对灌充、储运、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

  3.1.1灌充、储运、使用气瓶的部门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气瓶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气瓶的灌充、储运、使用的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3.1.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气瓶的灌充、储运、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3.1.3各气瓶灌充、储运、使用部门应按Q/SZG56.12标准规定制定有关气瓶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准备和响应的措施。

  3.2气瓶的购置

  3.2.1各部门购置气瓶时,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制造厂索取产品合格证。

  3.2.2各部门购置的气瓶应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瓶帽、防震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3.2.3各部门在购买气体需向外单位租赁气瓶时,应与供方签定安全协议,确定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在气瓶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检查气瓶是否完好。瓶帽、防震圈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定期检验。

  3.3气瓶的灌充

  3.3.1气瓶灌充部门应按相关法规建立气瓶灌充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灌充的安全技术管理,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气瓶灌充生产许可证,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3.2气瓶灌充部门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气瓶灌充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3.3气瓶灌充部门属于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对因工作需要进入操作区的人员应予以登记,并向其说明重要危险源及相关的控制措施。

  3.4气瓶的运输和装卸

  3.4.1在道路上运输气瓶的车辆、工具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4.2运输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4.3用起重机械吊装、吊运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3.4.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能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3.4.5采用车辆运输气瓶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4.6夏季运输气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气瓶被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气瓶。

  3.4.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应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3.4.8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口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辆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4.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3.4.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3.4.11气瓶运输部门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与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突发事故。

  3.4.12气瓶使用部门在外包气瓶的充装、运输过程时,应将有关气瓶的控制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并对供方实施气瓶控制的情况进行监视。

  3.5气瓶的储存

  3.5.1气瓶应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5.2气瓶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5.3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避开放射线源。

  3.5.4储存的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5.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3.6气瓶的使用

  3.6.1各部门使用的气瓶应是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生产企业制造的合格产品,并经过定期检验,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3.6.2气瓶使用部门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6.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3.6.4使用气瓶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气瓶。

  3.6.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的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


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3.6.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3.6.7夏季应防止气瓶曝晒。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3.6.8气瓶不允许加热。冬季气瓶温度过低时,只能存放在室内,缓慢升温,温度不可以超过40°C。

  3.6.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3.6.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有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3.6.11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瓶内残液。

  3.6.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3.6.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7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控制要求

  3.7.1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由所属使用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3.7.2使用部门应制定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及内设的供气装置的使用、维护,以及与供气部门的联系工作。

  3.7.3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放散管应引出房顶1米以上。

  3.7.4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内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3.7.5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外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备有足量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

  3.7.6氧气、乙炔(丙烯、丙烷)供气装置上的阀门应灵敏、可靠;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校验;各部连接处及输气橡胶管应牢固无泄漏。

  3.7.7氧气供气装置及使用工具严禁有油脂,沾染了油脂应擦干净后再使用。

  3.7.8乙炔供气系统的设备、管路、阀门等,不允许使用含铜超过70%的铜合金,乙炔表也不能用普通压力表代替。

  3.7.9在乙炔(丙烯、丙烷)房内操作和维修时严禁产生火花,必须动火时应按Q/SZG59.16标准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办理动火证。

  3.8监督检查和考核

  3.8.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使用部门对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8.2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8.3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发生事故、事件、不符合时,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形成文件和记录

  4.1安全检查表

  4.2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记录

  消防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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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饮食中心液化气罐使用规定

  饮食中心液化气罐使用规定

  一、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

  二、液化气罐,应按顺序检查减压密封橡胶垫、减压阀、橡胶软管,然后连接灶具,最后打开钢瓶角阀。

  三、使用液化气时要有人照看,防止汤水沸溢,浇灭火焰,使液化气泄出。

  四、如液化气有泄漏现象,可用肥皂水涂抹液化气罐各连接处,检查维修漏气现象

  五、发现漏气,要立即关闭总阀,迅速打开门窗,加强通风,严禁火种进入室内,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源开关,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六、液化气罐绝对不能用开水加热、火烤及日晒,不能横放,自行倒残液、激烈摇晃。

  七、厨房内使用液化气,不能同时使用其它灶火。

  八、经常使用的液化气钢瓶要进行保养,防止大量滑动污垢附着液化气钢瓶表面引起火灾,发现瓶罐有生锈、瓶底脱落或调压气的手轮出现磨损等,应立即报告或更换。

  九、按照有关规定,液化气钢瓶应每四年检验一次,使用十五年后必须报废,绝对禁止液化气钢瓶“超期服役”。

  十、使用结束后,应将所有阀门关闭严密。

篇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规定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的有关规定

  为了让本公司现在岗位所使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最新有效版本,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公司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对本公司所设岗位所使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的管理制度和原则。

  二、凡在本公司内进行与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活动,都必须以此作为依据。

  三、对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根据公司的安全工作状况,和生产活动情况,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2次,在实际中可根据情况,灵活调整、运用。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工作,公司必须要由公司相关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对本公司现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上报给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通报。

  四、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必须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时;

  3、新建、改进、扩建、技改项目

  4、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根据公司的安全工作状况,和生产活动情况,以及需要修订和整改的严重性、迫切性,原则上应该在评审报告和结论出来的一个星期内对此进行整改和修订。修订和整改完后应及时将修订和整改的结果上报给相关部门和领导,以便执行。

  五、本规定为本公司进行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必须严格遵守。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各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企业安全委员会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篇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用火作业进行控制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凡是在本企业限制用火区域内进行用火作业的用火。

  三、职责

  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喂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中间品树脂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总经理签发,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2)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3)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本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打开入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部位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4)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5)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分析,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不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7)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8)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0)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1)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7.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8.用火监护人职责

  9.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1.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12.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


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3.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企业“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五、附件

  《用火作业许可证》AQ-BZH35

篇5: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部门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电工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 电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部门应及时通知负责电工停电,施工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电工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工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电工,施工部门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电工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 管理职责

  (1)电工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和审批。

  (2)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部门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 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BZH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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