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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5-05

  电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公司负责人做好本公司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各级主管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助总经理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同时布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安全操作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并要求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要组织复查,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6、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后,应迅速查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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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子公司安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子公司安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职工的生命健康负总的责任,领导安全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一年不得少于二次参加安全活动分析会。

  3、组织制定、修改、审批全厂性的安全生产规程,劳动保护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4、监督、指导全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安全生产。

  5、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重大事故要直接顾问,参与调查及处理上报。

  6、抓好安全生产正反方面典型,严格执行安全奖惩制度。

  7、对新项目、新工艺要认真检查,“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如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不准施工和投产。

  8、抓好文明生产,消除公害,加强绿化,为建成一个文明的企业而尽责。

篇3:电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在厂长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经常性的组织全厂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负责制定、修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教育部门、设备部门对新进厂职工的“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

  5、督促车间进行安全解剖,对隐患要制定防范措施,对紧急布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有关人员工作和生产,并立即报告厂长处理。

  6、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议与试车工作,使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7、组织编写安全计划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8、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9、加强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到车定人,人定岗、严禁无证驾驶。

  10、负责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行。

篇4: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篇5: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律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负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又进一步要求单位负责人“应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负责人要对必须投入的资金不足负责。”

  2.厂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接受国家监察。

  确立安全工作在生产经营中的首要地位,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安排整改技术措施经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定期研究本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召开安全环境会议,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2)直接领导本公司安全卫生、环境委员会,建立、健全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定期检查和考核。

  (3)对在安全生产上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4)组织参与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并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5)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如实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改善,确保安全生产;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7)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实施“五同时”)

  (8)组织并批准相关部门制定的单位重大风险应急救援,组织定期演练并予以评价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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