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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调剂操作规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门诊调剂操作规程

  目的:

  建立门诊调剂操作程序,规范门诊、急诊药房药剂人员的调剂程序,做到及时、准确,高效。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责任人:

  调剂室人员。

  内容:

  1.调剂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本院医师正式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不得私自挪用或随意外借,严禁无凭证给药。

  2.配药人员上岗开机,输入自己的工号和密码;收到电脑配药单,负责处方审查和调剂责任。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经处方医师更正后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3.配方人员应细心、准确、快速地进行调剂,放于待复核工作台。

  4.复核人员上岗开机,输入自己的工号和密码。收方后,一审处方规范化,二审处方有无配伍禁忌或特殊生理情况的不合理用药,三审收费明细是否和处方一致,如有不妥之处,应与医师、收费人员联系修改签字确认、急诊处方优先调配。

  5.复核人员根据处方核对明细无误后贴上用法,交待注意事项,呼叫病人姓名,将药品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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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民医院门诊药房工作制度

  人民医院门诊药房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按时开窗,规范着装,挂牌上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2、从事调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含有法定"特殊药品"的处方调配,应按其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处方调配者及核对检查者均需在处方上签字;

  7、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核对无误后交给患者,并进行用法用量交待。

  8、专人负责药品领取、保管、统计、报表等工作;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定期盘存, 及时补充药品,重点药品每日统计。

  9、药品应分类定位、不得着地堆放,对外包装、药名相似的药品存放有特殊标签标识。每日登记温湿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配发药品应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进行。

  10、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随意外借和兑换药品,一经发现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1、工作时间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会客等,严禁医药代表和非药房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12、建立配方差错登记本及处方差错登记本。如出现差错事故应及时处理。

  13、严禁工作人员为销售人员或厂家统计药品用量,一经发现调离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4、认真搞好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麻醉药品柜等。

篇3:第二医院设备调剂管理制度

  源 自管理资料   第二医院设备调剂管理制度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调剂处理:

  一、累计停用一年以上的闲置设备。属于备用、维修、技术改造、特种储备和抢险救灾的设备除外。

  二、因工作变更不再使用的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标准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重复购置的同种仪器设备,平均利用率在20%以下者。

  三、严禁把国家有关部门文明规定不准生产、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医疗设备或待报废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调剂。

  四、调剂设备中可供家用者,审批时应严格审批和把关。

  五、调剂设备应本着就内就近的原则,尽量避免长途运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所有调剂设备,包括无偿转让的医疗设备,在估价时,应根据使用期限、技术状况等合理作价,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按合同执行。

  七、实际办理后要及时履行财务手续,调剂收入应列入设备更新、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不得挪做其他用途。

  八、所有待调剂设备,均应按照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任意拆卸,防止腐蚀、损坏、遗失。

  九、加强对设备调剂工作的财务管理监督,对利用调剂设备的便利损公肥私的行为应予以追究,严肃处理。

篇4:附属医院医疗设备调剂报废制度

  附属医院医疗设备调剂、报废制度

  (一)凡符合条件之一者,可降级使用:

  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得影响使用安全,又不能维修改造者。

  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严重丧失准确度,主要部位损坏,无法修复者。

  (二)调剂、报废办法:

  凡符合调剂、报废条件的医疗设备,均由使用科室提出调剂、报废申请,并真报《E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资产处置申请表》。由采供中心专业技术员提出处理意见,经采供中心调剂,报废领导小组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送院领导审批后处理。

  凡万元以上调剂,报废的医疗设备,需报省卫生厅审批后处理。

  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调剂与报废,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凡调剂、报废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帐面调整,十万元以上通知院档案室备案。

  对严格控制可供家用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三)采供中心医疗设备调剂、报废领导小组成员。

篇5:医院医疗设备调剂管理制度(2)

  医院医疗设备调剂管理制度(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调剂处理:

  1、累计停用一年以上的闲置设备。属于备用、维修、技术改造、特种储备和抢险救灾的设备除外。

  2、因工作变更不再使用的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标准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重复购置的同种仪器设备,平均利用率在20%以下者。

  3、严禁把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生产、不许扩散和转让、淘汰的医疗设备或待报废的设备作为装置设备调剂。

  4、调剂设备中可供家用者,审批时应严格审批和把关。

  5、调剂设备应本着就内就近的原则,尽量避免长途运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所有调剂设备,包括无偿转让的医疗设备,在估价时,应根据使用期限、技术状况等合理作价,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按合同执行。

  7、实际办理后要及时履行财务手续,调剂收入应列入设备更新、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不得挪做其他用途。

  8、所有待调剂设备,均应按照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任意拆卸,防止腐蚀、损坏、遗失。

  9、加强对设备调剂工作的财务管理监督,对利用调剂设备的便利损公肥私的行为应予以追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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