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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品药品器材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物品药品器材管理制度

  1、一般管理制度

  ⑴护士长全面负责物品、药品、器材的领取、保管及报损工作,并建立帐目,物品分类保管,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⑵在护士长指导下,各类物品指定专人管理,贵重物品每天清查核对,一般物品每周核对、每月清点,每半年与保管部门总核对1次,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

  ⑶因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物品,应根据医院赔偿制度处理。

  ⑷掌握各类物品的性能、使用要求、注意保养。

  ⑸借出物品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经手人要签名,重要物品经护士长同意方可借出,抢救器材一般不外借。

  ⑹护士长调动时,必须办好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共同清点物品并签字。

  2、被服管理制度

  ⑴病区根据床位数确定被服基数与机动数,做到每天交接,账目相符。

  ⑵病人入院时,值班护士应介绍被服管理制度,以取得病人的协作。

  ⑶病人出院时,护士负责(办公室护士)应将被服当面点清收回。

  ⑷脏被单衣服放于指定地点与洗衣房当面点清。

  3、器材管理制度

  ⑴医疗器械由专人负责保管,督促和协助设备科定期检查、保养、维修。

  ⑵使用医疗器械时,必须了解器械的性能及保养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用毕经清洁处理或消毒后归还原处。

  ⑶精密仪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常保持仪器清洁、干燥,用后经保管者检查性能并签字。

  4、药品保管制度

  ⑴病区的药品,根据病种和需要保持一定数量,工作人员不私自使用。

  ⑵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分别定位放置,有明显标志,每日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及保管,剧毒药等应专柜加锁存放。

  ⑶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

  ⑷病人的贵重药品,应写明床号、姓名,加锁存放,不用时及时退回药房。

  ⑸麻醉药应专用抽屉存放,并专柜加锁。专人保管,保持一定基数,动用后由医生开专用处方向药房领回,并作登记,每天交接班时必须清点签名。

采编:www.pmceo.cOm

篇2:人民医院药品召回制度

  人民医院药品召回制度

  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规范药品召回行为,保障药品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提高药事服务质量。

  一、药品召回: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问题、事件,或由于发生、发现高度怀疑工作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导致影响药品质量时,应按照既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收回药品。

  二、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1、调剂、发放错误。

  2、有证据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分装不合格或分装差错。

  4、在验收、保管、养护、发放、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

  5、药品使用者投诉并得到证实的不合格药品。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药、劣药。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回的药品。

  9、临床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按有关规定应召回的。

  10、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11、生产商、供应商要求召回的药品。

  三、药品召回按其紧急程度,分为两级

  1、一级召回:24小时内召回医院内所有应召回的药品,查找处方、病历,尽可能找到用药患者(家属),通知其停止服药,请求其协助送回或取回应召回的药品。

  2、二级召回:一周内召回医院内所有应召回的药品,有患者(家属)要求退回药品且符合规定时,收回药品。

  3、当继续使用被召回药品将对治疗或患者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应采用一级召回的方式。当使用被召回药品不会对治疗或患者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应采用二级召回的方式。

  4、当需召回的情形发生时,由药品质量监督小组决定召回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召回范围、召回级别、药品替换、主要执行人员等。

  5、质量监督小组成员负责药品召回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布置实施召回方案,监督各部门执行,决定或请示决定紧急事项的处理,保持与医疗部门、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质量检验部门、生产商、供应商的联系,调查导致召回的原因。

  6、各部门负责接收退回的药品,统一、专人妥善保管,填写《药品退回登记本》。召回结束后,汇总为《药品召回登记表》,报药品质量监督小组。需向库房退回领入药品的,按《退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药品召回登记表》登记项目包括:报告部门、召回级别、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商、召回原因、替换药品和数量。

  7、库房负责接收各药房撤架和患者(家属)退回的药品,按《退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手续并记录,统一、专人妥善保管。召回结束后,汇总为《药品召回记录》,报药品质量监督小组。《药品召回记录》项目包括:报告部门、召回级别、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商、召回原因、替换药品和数量、退回部门和数量、退回总量。

  8、从患者(家属)处召回的药品按退、换药处理。

  9、药品质量监督小组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制《药品召回报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10、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将结果通知各有关部门。

  11、已发布的信息需要撤销、更改、补充的,应按相关信息的发布程序进行。

篇3:人民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

  (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

  (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

  (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

  (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8、不合格特殊药品的管理

  (1)不合格特殊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2)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体见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0、医疗用毒性药品具体见医院《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篇4:人民医院非药学部门贮备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非药学部门贮备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促进患者安全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1、为方便临床科室治疗和抢救的需要设立科室备用药品,各科室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护士负责药品的领用、保管、养护等工作。

  2、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品种数量,由护理部统一制订,以常用和抢救药品为主,品种数量不宜过多,与各科室临床实际应用相关。

  3、临床备用药品确认基数后科室应建立药品登记本,每日清点,班班交接,有记录,用后及时补充,药品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4、临床备用药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高危药品、外观相似易混淆等药品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5、临床备用药品应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严防药品破损、霉变、失效。

  6、每月专人负责查看药品的有效期,并按日期调整使用,效期在三个月内的应提醒护士注意,防止过期和浪费,发现有标签不清、过期、破损、变色、混浊等情况到药剂科做报损处理,并重新领用该药品。

  7、临床科室取消备用药品必须由护理部、药剂科审核后退回药库,药库工作人员必须详细检查退回药品的批号、有效期,符合要求给予入库,麻醉、精神药品按规定审批后退回。

  8、临床备用药品由护士长或指定护士每月自查一次,并在自查表上签名。

  9、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定期组织检查临床备用药品管理情况。

篇5: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制度

  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制度

  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

  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

  7、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及时索取相关资料。

  8、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9、新药采购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采购。

  10、集中招标品种按有关规定采购。

  11、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

  12、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

  13、药品采购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有机结合起来。

  14、药品采购员应注意改进采购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向药剂科主任提交采购报告。对首营药品或缺货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并不定期向药剂科主任上报《首营药品登记表》和《拟淘汰药品汇总表》。

  15、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16、药品采购员应接受院长、纪检人员、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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