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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为加强对库存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加强对危险品装卸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包括仓库及储灌。

  三、职责

  仓库主管对仓库安全生产负责,罐区主管对罐区安全生产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四、内容

  仓库:

  1.危险品从入库、领料、搬运、使用、处理残余杂质都应指定专人负责。

  2.部门领用时需先预算当天用量按单领用,当天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送回危险品仓库。

  3.禁止使用无盖容器。在启用危险化学品后应马上将盖拧紧,发料时必需使用专用抽吸工具,溢出的危险化学品须立即清理干净。

  4.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必须标明正确的标志及危险警告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生产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员工,下班时必须将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退还给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员保管。

  7.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废物应放于金属废物箱内,并盖好盖子及附上标志,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定期进行安全处理。

  8.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9.库房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2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米。

  10.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危险隐患后,方准入库。

  1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汽车、拖拉机等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

  12.库房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电气设计有关要求,储放可燃固体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爆型明灯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措施,照明灯下及水平距离0.5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品,库房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13.仓库主管必须指定专人每天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的问题亦须立即整改。

  14.仓库主管必须加强对库管员的培训和纪律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杜绝违规操作。

  中间品树脂储罐区:

  (1)防雷、防感应雷接地良好。

  (2)有定期检查记录。

  (3)罐体无变形,无物料外泄。

  (4)储罐地基无下沉,物料管线无扭曲变形,管线有良好支撑。

  (5)罐体安全辅助设施(温度计、压力表)运行良好,每日有检查。

  (6)储罐运行正常,有检查记录。

  (7)储罐动火、进罐、电气检修、土建工程等必须有严格之安全措施,并签核《安全工作许可证》。

  (8)储罐电气设置必须符合《火灾爆炸环境电力设计防火规范》。

  (9)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劳动保护用品穿戴。

  (10)储罐手动操作必须2人进行,1人操作1人监督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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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化工企业中间品树脂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间品树脂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AQ-BZH-45

  版本号:01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室内储存必须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宜超过30℃,室内必须有干湿计、温度计,随时测量室内湿度和温度。

  2、远离火种、热源、仓储区及工作现场严禁烟火。

  3、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采用防爆电器。

  4、人员在仓内应注意穿戴防护用品。

  5、储罐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并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工作人员严禁穿钉鞋上班。

  7、按照防雷规定仓储区每年要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8、灌装或卸车时应注意流速,流速不应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篇3:工厂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 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油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 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油。

  第五条 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 轻质油泵房应加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

  第七条 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八条 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 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量油口有色金属衬垫是否完好等。

  第十条 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一条 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二条 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 对于正常生产或事故状态下,雨水明排沟穿越防火堤处所设的隔断设施的正确管理和操作,应由车间工艺技术员写成文字材料作为工艺操作规程的补充,每个操作工人应非常熟悉并会应用。

  第十四条 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五条 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六条 贮存低沸易挥发物料的贮罐,夏季须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七条 不同物料贮罐的管道不得相连。如贮罐换装不同物料时,必须彻底清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换装,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条 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条 油品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车和油桶中罐注轻质油及其他易燃液体。调合罐禁止通风搅拌。

  第二十条 向贮罐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二十一条 油罐油品的加温、脱水循环、清洗、输转、切换和油罐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1、除凝固点过高的原油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油品的闪点以下。向有水份的贮罐送油温度不超过90℃。超过90℃以上的贮罐收油不得带水,不得直接向该罐用蒸汽扫线,以防冒顶跑油。有升降管的必须将升降管提到水层以上。 2、油罐脱水不准离开人,应遵守“三脱水”制,即:收油前脱水;收油后沉降脱水;移动前脱水。3、对调合罐可根据罐的容积大小,泵排量大小和各种调合油品的性质决定循环时间。循环时各有关阀门的开关情况应检查好,防止串油。4、为保证油品质量和安全检修,贮罐必须定期清扫、清洗,清洗时必须采用蒸气直接吹扫加温并保证足够时间,所有与罐体相连的阀门,管线一定要切断关严,防止误操作使油串入罐内伤人。5、油罐收付前后,须详细检查阀门、管线是否开关正确,切换时必须遵守“先开后关”的原则,以免憋压。6、闪点低于60℃以下的油品,禁止用压缩空气扫线,夏季不扫线应防止管线受热升压。闪点高于60℃的油品在用压缩空气扫线时,油温必须低于该油品闪点20℃。7、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罐时,应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的硫化铁应运出罐区,埋入地下。

  第二十二条 灌装、放置和搬运闪点45℃以下油品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米/秒。2、油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4、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5、灌装石油气体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第二十三条 雷雨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 检尺和采样口平时要盖严。量油尺和采样器应有防止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起落要缓慢。

  第二十五条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油罐、槽车上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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