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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医院基建审计工作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第一人民医院基建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工作项目从最初的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确定、招投标、签定合同到工程实施动态进度与质量、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等每一个环节都属于控制投资、节省资金的经济活动。

  1、根据基建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程序,力求在基建审计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保证基建工作的严肃性。

  2、加强立项前审计,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使有限的投入产生最佳效益;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准确掌握施工单位的工程量、工程的材料消耗和价格以及施工进度和工程款的支付;加强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有效地遏止工程费用,维护医院的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3、收集建设项目的所有资料,包括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文件、年度建设计划、财务计划、工程图、概(预)算报告、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以及验收文件等,判别是否具备审计的条件。

  4、参与招投标工作,加强对设计和施工队伍的力量和活动的审核,防止设计、施工单位无证照,或超级承揽设计,或施工任务层层转包等问题。

  5、搞好核算审核,达到控制预算的目的。防止施工图纸的粗制滥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6、根据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预(决)算进行的工作量、套用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建筑材料、工作间接费等的审计。

  7、做到"四坚持"的审计工作程序,即坚持先批准再审计的程序,对施工单位送来的工程预算,经院领导批准后,基建和审计部门方能进行预算审计,保证领导对工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持先审计后动工的程序,凡未经事前审计的工程,一律不准动工,保证审计、管理作用的发挥;坚持两部门会审的程序,凡基建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基建部门先预审,再由审计部门复审,提高准确性,防止错、漏的项目或内容;坚持先验收后审计再结算的程序,每个工程竣工后,必须由院领导、审计、基建部门一起验收合格后,由审计部门会同基建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最终交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8、坚持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工程建设审计将会同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共同审计。

  9、零星工程、项目的审计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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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省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省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院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zz省卫生厅《zz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设置监审部为我院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监审部在院班子和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医院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七条 监审部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办理审计事项,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监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监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监审部每年应当向分管院领导和省卫生厅审计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 监审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审计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审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监审部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监审部应当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医院将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3)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zz公司;

  3.公司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技改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企业高层领导离任审计;

  8.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副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通过颁行。

篇4:跟踪审计含义特征

  跟踪审计的含义与特征

  (一)跟踪审计的含义。跟踪审计是审计部门对特定事项、特殊资金和物质审计采取提前介入、全过程跟踪,以预防性和建设性为主要目的的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跟踪审计发挥了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是审计部门落实***的重要举措。

  (二)跟踪审计的特征。

  一是跟踪审计的全过程具有复杂性。它要求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必须合理确定审计的项目和重点,创新审计组织模式和审计方法,严格控制审计风险。

  二是跟踪审计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审计部门克服传统审计滞后性的局限,将关口前移,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持续对某个专项资金或某项政策进行动态审计,是跟踪审计持续性的具体表现。通过对相同或相类似审计项目的多次审计,在促使被审计单位持续整改的基础上,审计目标层层递进,促进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使跟踪审计的作用大大提升。

  三是跟踪审计的目的具有预防性和建设性。它要求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紧紧围绕审计目标,及时提出审计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

  四是跟踪审计的模式具有全新性。它要求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加强对跟踪审计内在规模地把握,对跟踪审计的经验、做法和教训及时进行归纳、总结。

  五是跟踪审计在响应时间上具有时效性。时效性是跟踪审计的第一要素。对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只有在第一时间跟进,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立即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跟踪审计才有意义。

  六是跟踪审计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针对性是以专业的眼光,有选择地关注,突出重点,而不是面面俱到。跟踪审计的针对性主要体现在项目的选择上,注意针对经济形势变化的趋势、针对关注的问题、矛盾漏洞较大的问题、可能发生的风险确立跟踪审计项目,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

篇5:食品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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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并运行财务管理体系。

  2、负责组织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

  4、负责组织资金调度工作。

  5、负责资金的监管工作。

  6、负责组织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

  7、负责组织年度决算工作和财务统计工作。

  8、负责财务的考核评价工作。

  9、负责公司税收筹划工作。

  10、负责对应监事会财务检查工作。

  11、负责公司财产保险工作。

  12、负责组织编制、上报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13、负责提供月度经营工作会议的财务资料。

  14、负责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并提出财务派出人员的考核、交流、培训及任用建议。

  15、参与经营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提供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16、负责监察审计工作,每月按月考核。

  17、参与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负责提出财务可行性方案。

  18、参与政府科技资助项目的申报,负责向技术中心提供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资料。

  19、参与营销合同评审工作,负责向营销中心提供合同的财务收益分析。

  20、参与薪酬福利工作,负责薪酬福费用的审核。

  21、参与网络信息建设,负责向党政办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相应资料。

  22、参与企业文化建设,负责向党政办提供职责范围内企业文化建设资料。

  23、负责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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