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 导航

第一人民医院会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第一人民医院会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银行预留印签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现金日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库存现金应当受到不定期的经常性检查。

  2、其它会计人员,非经授权,不得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3、采购人员不得兼任材料、物资保管,保管人员不得兼管材料明细帐。

  4、经销人员不得自己开发票,自己收取货款。

  5、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处理。

  6、对经济业务活动确定审批权限,建立审批制度,审批人对所审批的财务内容负责。

  7、对各种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建立严格的流转程序和手续。

  8、建立财产物资的验收、领退、盘存制度和往来结算的定期对帐制度。

  9、严格稽核制度,设置稽核岗位,并对各项财务收支内容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对其他会计加强事后复核。

采编:www.pmceo.cOm

篇2:第一人民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记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会计档案每年形成,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两年(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期满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保管期限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以下程序销毁:

  (1)由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由会计机构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篇3:第一人民医院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制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3、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项相一致。

  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6、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都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7、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8、实行会计电算化,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篇4:第一人民医院会计凭证传递程序

  第一人民医院会计凭证传递程序

  1、原始凭证传送程序

  (1)原材料、外购件、低值易耗品等物资购进时,各仓库保管员在验收入库时填制物资入库验收单,将原材料、外购件及时报送仓库入帐,最迟不得跨月。

  (2)门诊、住院医药费发票,当天结帐,报表交财务部门入帐。

  (3)其它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合法的、正规的凭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销。

  (4)内部领料单。各仓库按月汇总,上报财产物资会计,财产物资会计必须于次月3日前全部汇总完毕送财务处入帐。

  2、记帐凭证

  (1)现金收付记帐凭证。凡出纳用现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逐月编制记帐凭证,经会计复核后,逐笔按序登记现金日记帐。

  (2)银行收付记帐凭证,托收承付业务银行凭证,按付款到期日逐笔编制记帐凭证,其它有关银行凭证逐日逐笔编制记帐凭证。

  (3)其它有关经记帐凭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随时逐笔编制记帐凭证,随时复核,登记有关明细帐。

  (4)汇总记帐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复核后的记帐凭证按月汇总记帐凭证,复核后按月登记汇总。

  (5)会计人员在月终后十天内把上月的记帐凭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装订成册,填写封面存放凭证柜内上锁。

  (6)会计档案管理的人员在年终后一个季度内将上年度的会计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篇5:集团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

  集团公司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1.1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1.2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1.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2.2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2.3总会计师的职责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4总会计师的权限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2.5任免与奖惩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原则

  3.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3.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3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成员企业等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5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6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6.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6.2交接的基本程序

  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6.3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6.3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

  7.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


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7.2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其他相关知识;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7.3继续教育的形式

  培训形式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形式

  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7.4继续教育的时间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7.5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制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予以记录并加盖继续教育印章,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中记载。

  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出具证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小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有的自学形式需按有关规定折算自学小时后确认。

  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连续2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2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3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在2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7.6组织与实施

  每年由人事部门组织安排;

  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各主管应保证会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