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 导航

医院医疗欠费管理制度(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9

  医院医疗欠费管理制度(二)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控制病人医疗欠费,降低可控成本,减少经济损失,提高医院经营效益,特制定医疗欠费管理制度如下:

  (一)欠费对象

  医疗欠费对象包括:

  1、急诊需抢救、治疗、住院、手术的病人。

  2、住院病人。

  3、经“110”或交警等部门担保的病人。

  4、在职职工担保的病人。

  5、凡非急诊病人,病情无大碍、不涉及生命危险的,不属于欠费担保范围。

  (二)欠费审批部门

  欠费审批部门为医疗业务对外联络科或总值班。行政上班时间由对外联络科签字,非行政上班时间由总值班签字。

  (三)急诊欠费审批及担保手续

  凡急诊需治疗、抢救、住院、手术的欠费病人,由经管医生根据病情需要正确、详细、完整填写病人欠费审批(或担保)单(附件1),行政上班时间由对外联络科审批,非行政上班时间由总值班审批。“审批(或担保)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急诊收费处或住院收费处留存,一份交对外联络科,一份由所在科室保存。欠费开通时间原则上为24小时。

  (四)住院欠费开通审批及担保

  病人住院期间欠费超过1000元,HIS系统自动对临时和长期医嘱停止提交,此时若病情需要(离休干部例外)则由经管医生填写病人欠费审批(或担保)单、科主任签字,行政上班时间经医务部审批、非行政上班时间经总值班审批后方可开通记帐,时限为24小时。如本院职工愿为某欠费病人个人担保的,必须填写病人欠费审批(或担保)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病人欠费预防措施

  1、非急诊病人住院,预交款必须在2000元以上(具体数额由接诊医生根据病情填写于住院证上,如不足2000元的,由医生填写住院预交款金额并签字。

  2、病人欠费超过2000元以上原则上不住ICU,如确属病情需要,须经科主任签字,行政时间由医务部审批,非行政时间由总值班审批。

  3、当住院帐户余额不足300元时,住院部应及时通知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由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共同负责催缴。

  4、住院收费处和急诊收费处应及时收取住院病人医疗补缴款,不得拒收。

  5、经管医生应告知择期手术病人,术前必须交足手术的预计费用方可进行手术,并及时催缴预计费用,必须在预计费用到位之后才能送病人进手术室;手术麻醉科接到手术通知单后,必须查询手术病人是否交足预计费用,如不足则书面及电话通知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由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催缴费用,确保术前费用到位。如因费用不到位而影响手术的及时性,由病区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负责解释;确属特殊殊情况,须经医务部或总值班审批或医生个人担保。如因不交足手术预计费用而发生的医疗欠费,由经管医生和手术麻醉科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欠费担保期间,经管科主任和医护人员要及时与患方沟通、催交所欠费用,解释、告知本次住院最少的费用估计额,并进行必要的告知签字,严防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六)欠费担保病人医药费用控制范围

  1、基本用药按医保甲类用药范围使用,特殊病人要要另行审批。

  2、欠费病人以保证基本治疗为主,植入性材料原则上使用国产材料,并告知病人原因,同时请病人签字确认。特殊治疗要有担保或审批手续。

  3、欠费病人不允许出院带药。

  (七)医疗欠费管理部门职责

  1、医疗欠费的管理部门为财务科,由住院部交对外联络科负责欠费审批单整理核查、出院欠费病人的追讨联系,协助欠费病人所在科室做好在院欠费病人的催款联系、出院欠费病人结帐、出院欠费发票的保管及善后工作。

  2、欠费病人所在科室负责本科在院欠费病人和出院欠费病人的催缴工作。

  3、业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病人的出院结帐的清算工作。

  4、对外联络科科负责交通事故、110协送病人、120病人的欠费催讨工作。

  (八)处惩规定

  1、 审批或担保以内的医疗欠费部分不纳入科室奖金核算,审批或担保以外的医疗欠费部分不仅不纳入科室奖金核算,而且相应的药品、材料成本计入科室核算成本。发生转科情况时按转科时间相应划分欠费后同上处理。

  2、凡发现未经医务部或总值班审批,擅自对欠费病人超出医保甲类范围用药,扣当事人超范围用药额的100%;凡未经医务部或总值班审批,擅自使用进口植入性材料,所发生的进口植入性材料费由当事人100%承担。

  3、凡由本院职工担保而导致的医疗欠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催讨,由担保者全额赔偿。

  4、由财务收费管理疏漏造成欠费者,以欠费额的100%扣罚。

  5、各科室和职工必须从医院大局着想、从自身发展着想,正确理解医院对于欠费管理的有关精神,加强与病人的沟通及解释,妥善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不得以此推诿病人,延误病人的抢救和治疗。凡由此而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一律严肃处理。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监察审计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监察审计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保证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按照医院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以监察审计处的名义对内报送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科室审计盘点记录,其它以需要监察审计处名义报送的文件、材料等。

  2、使用监察审计处印章时,必须认真填写完整的《兰大二院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表由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监察审计处存档(保留3年)。

  3、严禁在空白纸张(含证件、表格)等上面加盖印章。

  二、印章的管理

  1、监察审计处长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作为部门印章的保管人。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保管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2、使用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科长、或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3、部门印章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允许使用公章。

  4、盖印人一般为印章保管人。如盖印人不在,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盖印,但用印均须注意以下事项:

  (1)盖印人须征得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2)盖印时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3)盖印后要做好《兰大二院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填写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部门、用印人以及留存材料等内容,并保存好用印其他依据材料。

篇3:工会财务内控制度

工会财务内控制度

  1、工会会计负责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

  2、工会经费的管理和核算要严格按工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允许支出的范围规范使用。工会财务预算内的支出必须由工会常务副主席一支笔审批和审核。

  3、工会会计、出纳要分设;钱帐、物要分管;支票保管与印章保管要分离。

  4、会计主管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单据名称、填制日期、报销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公章和填制人签单等进行审核。

  5、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或付款凭证收款或付款,对收、付款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加盖“收讫”或“付讫”日戳,并签字以示收付。要保证现金、支票和会计记录的收付、记帐及时正确和安全。

  6、支票要严格管理。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废日期,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

  7、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登记完毕,核对其发生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合计金额,银行日记帐要每季与开户行对帐。

  8、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每月一结帐,并填报资产负债表。

  9、记帐人员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总帐和明细帐,按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做到及时、准确。重要会计事项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后,方能登记帐簿。

篇4:工会预算管理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制度

  一、工会预算管理职权

  (一)编制

  (二)审批

  (三)组织

  (四)监督、检查

  (五)协调

  二、预算编制与审批

  (一)工会年度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预算支出的编制,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县以上工会行政费预算,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度编制。

  (四)县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遇见的开支。

  (五)县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

  (六)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要充分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篇5: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本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如达到披露标准,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七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关联自然人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4、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对公司的影响;

  5、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和对该关联交易初审意见报送至决策机构和决策领导进行决策,并及时按决策的结果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核和决策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上述两项,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下同。

  第十二条 下述关联交易事项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总经理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www.pmceo.com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参会的过半数非关联表决权表决通过。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进行慎重、独立的判断,并出具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www.pmceo.com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规定,可豁免信息

  披露义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技术转让方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自本制度生效后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若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则授权公司董事会相应地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本制度的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