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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9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

  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

  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

  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二)财务状况

  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

  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

  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三)实物资产

  1.经清查盘点后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各类实物资产的数量及状态;

  2.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3.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财物。

  (四)遗留问题

  1.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

  2.或有纠纷、或有负债、潜在风险、账面未能反映的潜在债务等问题;

  3.尚未完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

  (五)文档资料

  1.各种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会计报表、预(决)算、经济合同、重要请示及批复、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音像图片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2.在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计划调整、变更签证、工期进度、价款支付、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离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 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单位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单位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应报组织部、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公司可监督交接

  。

  (三)离任干部要如实、逐项填写《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如交接内容较多或涉及特殊事项,还应列出清单或www.pmceo.com提供书面报告。

  (四)交接工作结束后,《经济事项交接表》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监交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所在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交接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条 交接注意事项

  (一)离任干部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间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自发文调整岗位之日起应停止审批经济业务,严禁突击开支。

  (四)离任干部原则上不得带走单位为其配备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随离任干部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须经接任干部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接任干部若对接收的资产、资料未认真清点核对,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由接任干部承担责任。

  (六)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完事项,接任干部应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或借故转交给下任领导。办理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项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情况,由离任干部负责具体落实。

  (七)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临时接收人代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接任干部到位后,应及时与临时接收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八)交接工作中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涉密内容,应执行《兰州大学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管理规定》。

  (九)经济事项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反馈至审计处。

  (十)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要求,严肃认真地办理交接手续。若无故拖延或拒不交接、交接不彻底或不如实交接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的经济事项离任交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资产公司委托审计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托。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同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资产公司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资产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重要投www.pmceo.com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

  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财经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www.pmceo.com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

  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资产公司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直属、附属单位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四十二条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强对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审计监督,增强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3:X学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某学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学院现有离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关于政治待遇

  1.1 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学院重要活动

  凡学院举行庆祝会、报告会等活动时,应邀请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1.2 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组织离退休党员干部定期过组织生活,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开展老同志做老同志的思想工作,使离退休干部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保持革命晚节。

  1.3 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根据他们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身体条件和本人志愿,选择适当的形式继续为学院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1.4 每年元旦或春节,要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

  每年坚持春节前送温暖、暑期送凉爽慰问离退休干部,并运用各种形式对教职工进行尊敬老同志的教育,努力形成关心老人、尊敬老人的良好风尚。元旦、春节座谈会由人事处组织。

  2、关于生活福利待遇

  2.1 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离退休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2.2 经常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医药费开支按规定执行。

  2.3 学院按规定每年提取的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由人事处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掌握开支,年终分别在离退休干部中公布,节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2.4 凡离退休干部逝世,由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丧事。

  3、建立必要的服务制度

  3.1 建立健全家访制度

  要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家访慰问,对生病住院或遇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派人看望慰问。

  3.2 体检制度

  为了使离退休干部有病早医,无病早防,早发现早治疗,对离退休人员适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工作由总务处卫生室负责。

  3.3 学习制度

  由人事处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学习内容主要是上级有关文件批示等,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和党的方针、政策。

  3.4 学院离退休干部管理

  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并确定专人管理。全院干部职工要在政治上、生活上主动关心本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定期进行家访,了解其思想、生活情况,配合人事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篇4:X人事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某人事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一、为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制订本办法。

  二、办公室具体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凡本局干部职工正式离休、退休都要召开欢送会,颁发离退休荣誉证书及赠送纪念品。

  四、每月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1次,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

  五、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由局领导或委托办公室前往医院看望慰问。

  六、局党政工领导每年节假日至少要集体看望慰问离退休干部1次。

  七、离退休干部的各项费用,要给予优先安排。

  八、每年要按有关规定给离退休干部订阅必要的报刊杂志。离退休干部有事用车,城区由办公室尽量安排;城区以外用车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九、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篇5:科学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科学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离退休干部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继续受到全院同志的关心、尊敬。

  第三条 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退休干部原则上应与离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离休干部工作要贯彻中央关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切实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好老同志,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离退休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院老干部工作委员会研究、部署、协调、检查全院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建立和实行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委、人事、 后勤、离退休等部门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分清责任,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要认真贯彻、及时传达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属地和我院的有关规定,保障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落实。

  第八条 单位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主要领导要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本单位的情况,沟通思想,密切感情,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九条 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改革办法和意见,凡与离退休干部有关的事项,应由领导事先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出台后要向老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单位每年要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分管领导要亲自参加,逐项检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简称“两项待遇”)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关心支持,工作中的困难要及时解决。有关部门对离退休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要按照中编委和有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做到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工作人员与工作量相适应。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院离退休干部局,归口管理全院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符合我院实际的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对院属各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承担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分院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代院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同当地党和政府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院属单位集中的地区,院或分院要研究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不断增加社会化管理内容。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促进退休干部管理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第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人员,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工作中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主动周到,敬业爱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离退休干部的要求,积极宣传党的政策,热心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主动争取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四章 政治待遇

  第十七条 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落实政治待遇的具体工作,由单位党政有关部门和管理离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门承办。

  第十八条 坚持理论学习制度、传达文件通报情况制度、参加重要会议制度、参观学习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和在职干部联系制度。确保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得到落实。

  第十九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健全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认真安排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不流于形式,要加强指导,保证质量。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必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保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性、党风建设,让老同志珍惜光荣历史,保持晚节。

  第二十条 对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可由专人把重要文件、报告录音等送到家中以便阅读、收听。对行动不便的党员同志,可通过定期家访,电话联系等形式,保持与组织的联系,及时接受党的教育。长期在外的党员,按流动党员的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协助人事部门处理。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电话费、降温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和退休干部经费(包括退休费、生活补贴费等),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目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除在合同医院就诊外,可按规定就近选择一个


医院就诊。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离休局(所)级以上党政干部和相当级别的技术干部,可享受保健(特诊,高干)医疗。单位医务部门要有医生负责或兼管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有条件的要建立离休干部病史档案。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离休干部体检。

  第二十四条 退休干部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在国家医药费制度改革未实行社会统筹和社会保险前,单位在进行医疗改革时,要充分考虑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退休干部应享受不低于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定期体检,除在合同医院就诊外,可按规定就近选定一个医院就诊。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是离退休干部安度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级领导必须切实解决拖欠问题,必须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十六条 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和特需费,由各单位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或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离休干部人数做出预算,合理使用。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参观、学习、文体活动等项开支;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购置病残工具补助和为离休干部服务所需要的少量开支。当年余款,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干部的“福利费”和“集体福利基金”按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困难补助和非生产(工作)性福利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参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离休干部发放护理费。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原配有服务员(或发自雇费)的,离休后可继续保留,但不再发给护理费。没有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九条 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按现行差旅费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第三十条 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安排。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用车制度改革前,离休干部用车仍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副部长级以上离休干部要保证用车;司局级离休干部要保证看病用车;处级及处以下离休干部患急病应保证用车。在单位车辆不能保证用车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各单位在用车制度改革中,应充分照顾老同志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干部离退休后,原是工会会员的,应按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免交会费,享受会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退休干部活动经费(以下简称活动经费)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参照单位所在地方有关政策,确定活动经费的标准。

  活动经费从退休干部办完退休手续的当年提取。

  活动经费要予以保证。按规定编报预算,由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掌握使用。活动经费余款,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参观、学习、开展文体活动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等。

  为增加活动经费,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事业发展,制定特殊政策。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其标准与同职级在职干部相同。符合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住房由所在单位与接收安置单位洽商解决,标准可参照接收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在进行住房改革时,各单位要参照执行本地区政府对离休干部实行减、免、补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住宅电话使用和电话费报销,参照院有关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退休干部生活困难,同在职干部一样,可向原所在单位申请困难补助。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提高在职职工非生产性福利待遇的同时,应适当考虑到离退休干部“共享”改革成果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遵照中央规定丧事从简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助亲属办理。要做好善后工作和遗属工作。

  第六章 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单位要建立老同志活动场所。人少而又住地集中的单位,可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四十条 要管好用好活动场所,经常组织老同志开展有益的活动。活动室(站)要订阅必要的书报杂志,购置一定的文体用品,专人管理,建立制度,经常开放。活动内容和方式要结合老同志的实际状况,力求丰富多彩。切实把活动场所办成老同志学习和进行文体活动的中心。

  第四十一条 认真开展老有所学工作,丰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要利用活动场所办好京区老年大学京外单位有条件的也要办老年大学或组织老同志自愿参加地方老年大学学习,并根据老同志的兴趣,举办各种专题讲座。第七章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从实际出发,支持和鼓励有精力有能力的离退休干部,本着自愿结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发挥作用。对有专长的同志,要引导他们在科普教育、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学术活动和社区服务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 对在发挥作用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高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鼓励,宣传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原工作单位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要加强管理,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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